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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刑/罪行/疏忽使用或保管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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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使用或保管槍支
s. 86 of the Crim. Code
選舉/認罪
檢察官選舉混合
管轄權省級法院
高階法院法官 + 陪審團 (I)
高階法院陪審團 + 陪審團 (I) (536(2))
簡易程式處罰
可用處罰無罪釋放 (730)

緩刑 (731(1)(a))
罰款 (734)
罰款 + 緩刑 (731(1)(b))
監禁 (718.3, 787)
監禁 + 緩刑 (731(1)(b))
監禁 + 罰款 (734)

有條件刑期 (742.1)
最高刑期6 個月監禁或 5,000 美元罰款
公訴程式處罰
可用處罰與簡易程式相同
最高刑期2 年 (第一次)
5 年 (第二次或更多)
參考文獻
罪行要素
判決原則
判決摘要

疏忽使用槍支等
86. (1) 任何人在沒有合法藉口的情況下,以疏忽的方式或沒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來確保他人的安全,使用、攜帶、操作、裝運、運輸或儲存槍支、禁止武器、限制武器、禁止裝置或任何彈藥或禁止彈藥的,均屬違法行為。


...
處罰
(3) 任何違反本條(1)或(2)款規定的人

(a) 犯有可公訴罪,並可被處以監禁
(i) 首次犯罪,最長不超過兩年,以及
(ii) 第二次或隨後犯罪,最長不超過五年;或者
(b) 犯有可經簡易程式審判的罪行。

R.S.,1985,c. C-46,s. 86;1991,c. 40,s. 3;1995,c. 39,s. 139.

CCC

另見:槍支法,SC 1995,c 39 和個人槍支儲存、展示、運輸和操作條例,SOR/98-209

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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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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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年犯
  • 認罪 (早認罪或晚認罪,節省的法院資源數量)
  • 無前科或無相關記錄

輔助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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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 v. Grice,2008 ONCJ 476 -- 罰款 500 美元 -- 發現被告在淋浴時錄影前妻,發現疏忽保管了 .22 口徑步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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