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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判決/罪行/持有限制或禁止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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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限制或禁止槍支
s. 95 of the Crim. Code
選擇/認罪
檢察官選擇混合
管轄權省級法院
高等法院法官 + 陪審團 (I)
高等法院陪審團 + 陪審團 (I) (536(2))
最高刑罰1年監禁或$5,000罰款
可公訴罪的處罰
最低刑罰3年監禁(首次) 5年監禁(二次或多次)
最高刑罰10年監禁
參考文獻
罪行要素
判決原則
判決摘要

持有禁止或限制槍支和彈藥
95. (1) 除第(3)款規定外,任何人如果在任何地方持有裝載的禁止槍支或限制槍支,或者持有未裝載的禁止槍支或限制槍支以及能夠在該槍支中發射的易於取用的彈藥,除非該人是該槍支在該地點持有的授權人或持有人。

(a) 授權書或許可證,允許其在該地點持有該槍支;以及
(b) 該槍支的登記證書。


懲罰
懲罰

(2) 任何犯有第(1)款所述罪行的人

(a) 犯有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10年的監禁;或

(b) 犯有經簡易程式審判可處以刑罰的罪行。
...
R.S., 1985, c. C-46, s. 95; 1991, c. 28, s. 8, c. 40, ss. 9, 37; 1993, c. 25, s. 93; 1995, c. 39, s. 139; 2008, c. 6, s. 8.


CCC

強制性最低刑罰於2008年5月1日生效。此規定不適用於修正案生效前發生的罪行。後續罪行包括根據第85、95、96、98、98.1、99、100、102或103條的任何定罪。

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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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加拿大刑法判決/罪行/武器罪行

與所有強制性最低刑罰一樣,最低刑罰是“膨脹的下限”,它為“最優”犯罪者設定了最低懲罰。[1]

“持有裝載的槍支本身就是危險的。當這些武器被允許出現在社群時,死亡和嚴重傷害實際上觸手可及,只需一個衝動和一次扣動扳機。[2]

  1. R. v. Morrisey, 2000 SCC 39, [2000] 2 SCR 90, at para 75
  2. R. v. Chin, 2009 ABCA 226 (CanLII) at para. 10

加重因素

  • 槍支型別(特別是其危險程度)
  • 該槍支被盜或序列號被移除
  • 附近有兒童
  • 附近有毒品
  • 有毒品交易或有組織犯罪的跡象

減輕因素

  • 認罪
  • 悔恨
  • 沒有犯罪前科

附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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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器禁令
  • 沒收槍支(如果被警方查獲)
  • DNA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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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得持有武器、彈藥或爆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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