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非法持有槍支
外觀
| 非法持有槍支 | |
|---|---|
| 第91條 刑法 | |
| 選擇/認罪 | |
| 檢察官選擇 | 混合罪 |
| 管轄權 | 省級法院 高等法院法官 + 預審 (I) 高等法院陪審團 + 預審 (I) (536(2)) |
| 簡易程式處置 | |
| 可用處置 | 無罪釋放 (730) 緩刑 (731(1)(a)) |
| 最高刑期 | 6 個月監禁或 5,000 美元罰款 |
| 可公訴罪處置 | |
| 可用處置 | 與簡易程式處置相同 |
| 最高刑期 | 5 年 |
| 參考文獻 | |
| 罪行構成要件 判刑原則 判刑摘要 | |
非法持有槍支
91. (1) 除 (4) 款規定外,任何人在沒有持有下列許可證的情況下,持有槍支即構成違法行為:
- (a) 允許該人持有槍支的許可證;以及
- (b) 對於停用槍支或限制性槍支,持有其註冊證書。
非法持有停用武器或限制性武器
(2) 除 (4) 款規定外,任何人在沒有持有允許其持有停用武器的許可證的情況下,持有停用武器、限制性武器、停用裝置(模擬槍除外)或任何停用彈藥即構成違法行為。
...
例外情況
(4) (1) 款和 (2) 款不適用於:
- (a) 在合法持有槍支的人員的直接和立即監督下,持有槍支、停用武器、限制性武器、停用裝置或任何停用彈藥,目的是以合法持有槍支的人員可以合法使用的方式使用它們;或者
- (b) 依法取得槍支、停用武器、限制性武器、停用裝置或任何停用彈藥的人員,在取得槍支後合理期限內:
- (i) 合法處置該槍支,或者
- (ii) 取得允許其持有槍支的許可證,以及對於停用槍支或限制性槍支,取得其註冊證書。
...
1985 年《加拿大刑法典》,C-46 章,第 91 條;1991 年,第 28 章,第 7 條,第 40 章,第 5、36 條;1995 年,第 22 章,第 10 條,第 39 章,第 139 條;2008 年,第 6 章,第 4 條;2012 年,第 6 章,第 2 條。
– 刑法典
- 犯罪的時間和日期
- 犯罪的管轄權
- 被告人的身份
- 被告人持有某物體
- 該物體是槍支
- 被告人沒有持有持有槍支的許可證
- 如果槍支是限制性槍支或停用槍支,被告人沒有持有註冊證書。
- 犯罪的時間和日期
- 犯罪的管轄權
- 被告人的身份
- 被告人持有某物體
- 該物體是
- 停用武器,
- 限制性武器,
- 停用裝置(模擬槍除外),或者
- 停用彈藥
- 被告人沒有持有持有槍支的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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