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攜帶隱蔽武器
外觀
| 攜帶隱蔽武器 | |
|---|---|
| s. 90 of the Crim. Code | |
| 選擇 / 認罪 | |
| 檢察官選擇 | 混合罪 |
| 管轄權 | 省級法院 高等法院法官 + 陪審團 (I) 高等法院陪審團 + 陪審團 (I) (536(2)) |
| 簡易程式處置 | |
| 可用處置 | 免罪 (730) 緩刑 (731(1)(a)) |
| 最高刑期 | 6 個月監禁或 5,000 美元罰款 |
| 公訴程式處置 | |
| 可用處置 | 與簡易程式相同 |
| 最高刑期 | 5 年 |
| 參考文獻 | |
| 犯罪構成要件 量刑原則 量刑摘要 | |
攜帶隱蔽武器
90. (1) 任何人攜帶武器、違禁裝置或任何違禁彈藥隱蔽,除非該人根據《槍支法》獲准攜帶隱蔽,否則即屬犯罪。– CCC
除了管轄權、時間和身份的基本要素外,檢察官還應證明以下內容
- 被告人擁有某項物品
- 該物品是第二條定義的武器、違禁裝置或違禁彈藥
- 被告人知道該物品是武器、違禁裝置或違禁彈藥
- 該物品被被告人隱蔽
- 被告人有意隱蔽該物品
隱蔽
必須證明被告人隱藏了該物品,以防止其被發現,並且他知道該物品是武器。
根據《槍支法》規定將槍支存放在指定位置不被視為隱蔽。 [1]
- ↑ R. v. Felawka, [1993] 4 S.C.R. 199 1993 CanLII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