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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罪行/攜帶隱蔽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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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隱蔽武器
s. 90 of the Crim. Code
選擇 / 認罪
檢察官選擇混合罪
管轄權省級法院
高等法院法官 + 陪審團 (I)
高等法院陪審團 + 陪審團 (I) (536(2))
簡易程式處置
可用處置免罪 (730)

緩刑 (731(1)(a))
罰款 (734)
罰款 + 緩刑 (731(1)(b))
監禁 (718.3, 787)
監禁 + 緩刑 (731(1)(b))
監禁 + 罰款 (734)

有期徒刑 (742.1)
最高刑期6 個月監禁或 5,000 美元罰款
公訴程式處置
可用處置與簡易程式相同
最高刑期5 年
參考文獻
犯罪構成要件
量刑原則
量刑摘要


攜帶隱蔽武器
90. (1) 任何人攜帶武器、違禁裝置或任何違禁彈藥隱蔽,除非該人根據《槍支法》獲准攜帶隱蔽,否則即屬犯罪。

CCC

犯罪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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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管轄權、時間和身份的基本要素外,檢察官還應證明以下內容

  1. 被告人擁有某項物品
  2. 該物品是第二條定義的武器、違禁裝置或違禁彈藥
  3. 被告人知道該物品是武器、違禁裝置或違禁彈藥
  4. 該物品被被告人隱蔽
  5. 被告人有意隱蔽該物品

隱蔽
必須證明被告人隱藏了該物品,以防止其被發現,並且他知道該物品是武器。

根據《槍支法》規定將槍支存放在指定位置不被視為隱蔽。 [1]

  1. R. v. Felawka, [1993] 4 S.C.R. 199 1993 CanLII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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