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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美國殖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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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殖民地時期美國 - 邦聯條例下的美國 - 制憲會議 - 批准 - 三權分立 - 聯邦制度 - 一般條款 - 權利法案 - 後來的修正案 - 立法部門 - 行政部門 - 司法部門

在英國王國的統治下,美國殖民地經歷了五種情況,這些情況將指導他們制定憲法。英國議會認為它有權對殖民者徵稅;它對整個帝國擁有虛擬的代表權,而殖民者認為議會沒有這種權利,因為他們在議會中沒有直接代表。到 1720 年代,除兩州外,所有殖民地都擁有由當地選舉產生的立法機構和英國任命的州長。通常,這兩個政府部門會發生衝突,立法機構會利用其“財政權”來控制英國州長。因此,美國人將他們的立法部門視為他們自由的守護者,而行政部門則被認為是暴政的。

皇家行為有幾個例子激怒了美國人。例如,在不同時期對鉛、油漆、茶葉、紙張、烈酒、朗姆酒、葡萄酒、糖蜜、糖和其他產品的進口徵稅。此外,議會規定對法庭檔案、證書、許可證、契約、其他法律檔案、撲克牌、小冊子、書籍、日曆、報紙和其他檔案以及骰子徵稅。各種徵稅以及其他原因導致美國人鄙視英國的政府制度。

波士頓傾茶事件後,英國議會和國王通過了法律,禁止馬薩諸塞州議會。議會還為特別法庭提供資金,在這些法庭中,英國法官而不是美國陪審團將審判殖民者。駐紮法案和不容忍法案要求美國人為英國士兵提供食宿。美國人尤其害怕英國在加拿大的行動,在那裡,民法曾經被暫停,取而代之的是英國軍事統治。

美國人對英國政府制度的厭惡將導致革命。美國人已經形成了自己的地方機構,這些機構根本不是英國的,而是美國的。美國人的政治思想實際上源於 18 世紀早期的英國激進分子。到 1776 年,英國已經超越了這些思想,由此產生的衝突導致了美國第一次嘗試建立一個國家政府。


內容 殖民地時期美國 - 邦聯條例下的美國 - 制憲會議 - 批准 - 三權分立 - 聯邦制度 - 一般條款 - 權利法案 - 後來的修正案 - 立法部門 - 行政部門 - 司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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