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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立法部門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內容 殖民地時代 - 邦聯條例 - 制憲會議 - 批准 - 三權分立 - 聯邦制 - 一般條款 - 權利法案 - 後來的修正案 - 立法部門 - 行政部門 - 司法部門

如前所述,國會包括兩個不同的議院——參議院和眾議院。眾議院代表各州的人民,其代表人數根據各州的人口而定,而參議院則允許每個州有兩名參議員,無論人口多少。

立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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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是立法部門。其主要職能是制定法律。它還監督這些法律的執行,並監督各種行政和司法權力。國會是兩院制——它由兩個議院組成。一個議院是眾議院,另一個是參議院。

眾議院,簡稱眾議院,目前由四百三十五名成員組成。每個州根據每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計算出的其人口分配一名或多名代表。每個州至少保證一名代表。分配到多個代表的州根據州的程式規定,將自己劃分為與分配給它的代表人數相等的區數。每個區的居民投票選舉一名代表到國會(只有一個代表分配的州選擇全國代表——該州作為一個完整的區投票)。哥倫比亞特區和一些美國領土被允許選舉代表到眾議院。這些代表可以參與辯論,並參加委員會會議和投票,但不能在全體眾議院投票。每位眾議院成員都在偶數年面臨重新選舉,並被選舉出任為期兩年的任期。眾議院由由眾議院成員直接選舉產生的議長主持。

參議院是美國立法部門的上議院,只有 100 名成員,而眾議院有 435 名成員。每個州選擇兩名參議員,無論該州的人口如何。憲法最初規定,州的參議員應由州議會選擇;在第十七修正案於 1913 年獲得批准後,參議員由該州的人口直接選舉產生。與眾議院的兩年任期相比,參議員被選舉出任為期六年的任期。此外,只有三分之一的參議員在偶數年競選。這兩個議院之間的這些差異是開國元勳們有意制定的;參議院旨在成為一個更加穩定、嚴謹的機構,而眾議院則更加響應民意。

副總統是參議院議長,但只有在出現平局時才投票。參議院還選舉一位臨時議長,在副總統缺席的情況下主持會議(儘管在實踐中,大多數情況下,多數黨參議員輪流主持短時間會議)。

參議院和眾議院都必須在法案成為法律之前批准法案。這兩個議院在立法權方面是平等的,但稅收法案(與稅收有關的法案)只能起源於眾議院。然而,與任何其他法案一樣,參議院的批准仍然是必需的,參議院可以修正此類法案。

參議院擁有與條約和行政和司法官員任命相關的額外權力。這種權力被稱為“建議和同意”。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是總統任命法官和許多行政官員以及批准條約的必要條件。要對條約提出建議和同意,必須有三分之二的參議員一致同意(同意)。

雖然大多數投票需要簡單多數票才能透過,但有時需要五分之三的參議員才能將法案提交投票。這是因為參議院規則規定,只要法案正在辯論,就不能對法案進行投票——而且參議員對法案的辯論時間沒有限制。參議員有時利用這條規則對法案進行拖延戰術——也就是說,不斷地辯論法案,這樣就不會對法案進行投票。結束拖延戰術的唯一方法是五分之三的參議員投票贊成一項結束辯論的決議,該決議將結束所有辯論,並將法案提交投票。拖延戰術的使用往往存在爭議。無論哪個政黨處於多數地位,往往將其使用稱為“阻撓”,而另一方則將其視為對多數地位的重要制衡。

眾議院擁有彈劾聯邦行政和司法官員的獨家權力。根據憲法,官員可能因“叛國罪、賄賂罪或其他嚴重罪行和輕罪”而被彈劾。參議院擁有審理所有此類彈劾案的獨家權力,需要三分之二的票數才能定罪。憲法要求參議院判決有罪的任何人被免職。參議院還有權禁止該人擔任進一步的聯邦職務。參議院不得對其施加任何進一步的懲罰,儘管當事人仍然可以在法庭上受審。由於副總統(作為總統的繼任者)在審理總統的案件時會有明顯的利益衝突,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由首席大法官主持。有趣的是,沒有類似的規定禁止副總統主持其自身的審判。

眾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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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十年,美國進行一次人口普查,以確定每個州的人口。然後,每個州根據其人口普查人口進行分配,或分配一定數量的席位,人口較多的州獲得的席位比人口較少的州多。目前,一個席位大約相當於 60 萬名選民。然而,無論一個州的人口有多低,它始終有權至少擁有一個席位。

然後,該州進行一項稱為重新劃分選區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該州將自己劃分為人口相等的多個區;每個區可以選擇一名代表。當然,在只有資格獲得一名代表的州,整個州就是一個區,重新劃分選區就不會發生。(見 選區操縱

除了各州的代表外,五個美國領土——哥倫比亞特區、波多黎各、關島、美屬維爾京群島和美屬薩摩亞——每個都選擇非投票成員。波多黎各選擇一名“駐地專員”任期四年,而其他地區選擇“代表”任期兩年。

代表任期兩年。代表選舉在每個偶數年 11 月第一個星期一後的星期二舉行。代表在選舉後的 1 月 3 日正式就任。

任何人都不得擔任代表,除非他符合憲法規定的資格。要求是:至少二十五歲,居住在選舉州,以及至少七年的美國公民身份。

雖然憲法沒有設定具體的代表人數,但美國法律將代表人數設定為 435。

眾議院選舉一位議長主持眾議院。[1] 議長傳統上是眾議院多數黨的領導人。[2] 眾議院議長在國會之外確實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因為她是總統繼任順序中的第三位。[3]

由於規模龐大,眾議院嚴重依賴固定的規則和嚴格的辯論時間表。當法案在眾議院議事廳進行辯論時,每個政黨的領導人都會被分配固定時間來陳述他們對法案的支援或反對意見,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將這段時間分配給本黨的成員。在眾議院辯論期間,代表們經常“將時間讓給”彼此。辯論時間和其他程式由眾議院規則委員會制定,該委員會通常被認為是國會中最有權力的委員會之一。

參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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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州都有權擁有兩名參議員,無論人口多少。最初,州議會選擇參議員。然而,目前各州的人民選擇自己的參議員。

參議員任期六年。選舉每兩年舉行一次,與眾議院選舉同時舉行。參議員被分為三個不同的等級。在每次選舉中,一個特定等級的參議院席位將進行選舉。

參議員的憲法要求比眾議員稍微嚴格一些。資格包括:至少三十歲,居住在選舉州,以及至少九年美國公民身份。

美國副總統擔任參議院主席,並擁有參議院議長的頭銜。他的權力遠遠小於眾議院議長。他也沒有參議院的投票權,除非參議院出現平局。由於副總統通常不會出席,除非有可能出現平局投票,所以參議院會從其成員中選擇一位擔任臨時議長,也就是臨時主席。臨時主席通常是多數黨資歷最深的參議員。就像眾議院一樣,議長或臨時議長在大多數會議期間不會主持會議;這項任務通常會交給新參議員,以便他們學習議會程式。在眾議院,這並不容易做到,因為主持眾議員會議的人擁有更大的權力。

與眾議院相比,參議院的程式規則相對較少,而且沒有固定的辯論時間表。參議員可以持續發言數小時來延遲不想要的立法:這種策略被稱為“阻撓議事”。根據參議院規則,任何一位參議員都可以阻止一項法案的提出,但這在實踐中幾乎從未發生過。

黨派領導人、委員會和黨團

兩大政黨(共和黨和民主黨)在國會的兩院都指定了地板領導人。多數黨的領袖被稱為眾議院(或參議院)多數黨領袖,而少數黨的領袖被稱為眾議院(或參議院)少數黨領袖。每個政黨代表團的第二把手被稱為黨鞭,因為他們的工作是“鞭策”其他黨派成員在各種立法措施中採取行動。

每個政黨的領導人負責將自己的成員分配到委員會。每個議院都有許多“常設委員會”,專門負責各種政府職能,例如武裝部隊、教育和交通。在任何時候,也會有一些“特別委員會”成立,以處理更及時的問題,例如政府改革。偶爾,國會兩院都會建立一個“聯合委員會”來處理某些問題。

國會還有許多不太正式的協會,被稱為“黨團”,由對各種問題感興趣的成員組成,例如與特定國家的關係、種族問題和產業部門。

參考文獻

  1.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二款
  2. 辛克萊,B. (1995)。立法者、領導者和立法——改革後的美國眾議院。巴爾的摩: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出版社。第 67 頁
  3. 總統繼承法案(3 U.S.C. § 19)和美國憲法第二十修正案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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