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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權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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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殖民地時期美國 - 邦聯條例下的美國 - 制憲會議 - 批准 - 三權分立 - 聯邦制度 - 一般規定 - 權利法案 - 後來的修正案 - 立法部門 - 行政部門 - 司法部門

第一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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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不得制定關於確立宗教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的法律;也不得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以申訴冤屈的權利。"

第一修正案是大多數美國人最熟悉的修正案。它規定並保障了某些基本的人權,例如

1. 宗教自由。 該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關於確立宗教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的法律。” 這意味著國會不能將一種宗教定為官方宗教,也不能要求人們以某種方式進行宗教活動。它還禁止國會、聯邦和州法院以及州立法機構禁止任何一種宗教的實踐。

2. 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 該修正案還保障美國人享有言論自由,並禁止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因表達觀點而懲罰任何人。它還呼籲新聞自由,並禁止政府幹預/審查新聞。因此,政府不能控制新聞(即控制新聞出版內容或因出版特定文章或在電視或廣播中播放特定片段/影片而懲罰新聞)。

3. 集會自由和請願自由。 該修正案保障人民有權以和平方式集會和協商公共利益。這也已被法院解釋為保障結社自由。它還規定美國人可以向聯邦政府請願以申訴冤屈。

第二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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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自由州的安全,需要有訓練有素的民兵,因此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

第二修正案保障美國公民有權持有和攜帶槍支。該修正案引發了許多爭議,關於它是否僅適用於軍人還是普通公民。然而,最高法院在哥倫比亞特區訴海勒案(2008 年)中裁定,該修正案適用於普通公民。美國大多數槍支法和法規都是州一級。

第三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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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平時期,士兵不得未經屋主同意而駐紮在任何房屋內;戰時,士兵的駐紮方式必須由法律規定。"


根據第三修正案,士兵在和平時期不得駐紮或住在任何房屋內,除非獲得屋主同意。此外,即使在戰時,也需要法律強制人們為士兵提供住處。

最高法院和其他人也認為該修正案賦予了個人隱私權。

第四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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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內容如下

人民的人身、住宅、檔案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根據宣誓或肯定的可能原因,並具體描述要搜查的地方以及要搜查的人員或物品,否則不得簽發搜查令。

第四修正案可以分為兩個不同的部分。第一部分提供對無理搜查和扣押的保護,儘管“無理”的定義有很多。然而,制定者並沒有限定如何懲罰違反該修正案的行為。判例法透過排除規則確保不合法收集的證據被排除在審判之外。(有關排除規則演進的更多資訊,請參閱沃爾夫訴科羅拉多案馬普訴俄亥俄州案美國訴利昂案)。這給了執法人員尊重該修正案的動力。

該修正案的第二部分規定了搜查令的正確簽發方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它不要求在搜查或扣押之前獲得搜查令,而只要求搜查和扣押是合理的。當簽發搜查令時,必須有充分的理由。充分的理由是使用伊利諾伊州訴蓋茨案中定義的“綜合情況”檢驗法進行檢驗。(有關充分理由檢驗法的演進,請參閱斯皮內利訴美國案伊利諾伊州訴蓋茨案。有關搜查令的更多資訊,請參閱馬里蘭州訴加里森案理查茲訴威斯康星州案)。

有趣的搜查和扣押案件

  • http://www.wdnweb.com/2011/02/17/city-beefs-up-code/
  • 卡茨訴美國案:執法人員使用電子竊聽
  • 加利福尼亞州訴格林伍德案:檢查路邊垃圾
  • 佛羅里達州訴萊利案:執法人員使用空中監視
  • 美國訴卡羅案:執法人員使用電子跟蹤
  • 基洛訴美國案:執法人員使用熱成像

第五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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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因犯有資本罪或其他惡性罪而被起訴,除非經大陪審團的控告或起訴,但發生在陸軍或海軍部隊或民兵中,並在戰爭或公共危險時期實際服役的情況下除外;任何人也不得因同一罪行而兩次面臨生命或肢體危險;任何人也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也不得在未經正當法律程式的情況下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也不得為公共使用徵用私有財產,除非提供合理的補償。"


雖然第四修正案保護一個人免受警察的侵犯,但第五修正案保障一個人在實際被指控犯罪活動時的權利。首先,第五修正案要求大陪審團(一個由非專業人員組成的特別機構)在一個人因嚴重罪行被審判之前對他進行控告或指控。唯一的例外是軍事,那裡不使用大陪審團。

2: 該修正案禁止“雙重 jeopardy”。一個人被審判並被無罪釋放(被宣告無罪)後,即使發現新的證據,檢察官也不能重新審判他。然而,禁止雙重 jeopardy 的規定不適用於審判中止。如果陪審團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法官宣告審判中止,則該案件可以重新審判。

3: 該修正案規定,一個人不能被迫自證其罪。一個人可以“認罪第五條”以避免自證其罪。但是,政府可以授予一個人豁免權,或正式保護其免受起訴。然後,這個人不會因他可能犯下的罪行而受到懲罰,並且可以被迫提供證據。

4: 第五修正案要求使用正當法律程式。雖然憲法中沒有定義正當法律程式,但可以得出結論,它涉及公正的審判,由公正的陪審團和法官組成。

5: 第五修正案禁止政府在未提供合理補償的情況下奪取一個人的財產。

第六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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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刑事訴訟中,被告應享有迅速而公開審判的權利,由州和犯罪發生地所在地區的公正陪審團審判,該地區應已由法律事先確定,並應知悉指控的性質和原因;與反對他的證人對質;有權強制傳喚有利於他的證人出庭作證,並有權獲得律師為其辯護。

第六修正案與第五修正案一樣,也保證並列明瞭在被指控犯有罪行的人的權利。首先,一個人有權獲得“由公正陪審團進行的迅速而公開的審判”。這意味著一個人不能在受審前被逮捕/拘留過長時間,而且審判不能是秘密的,除非被指控的人放棄這項權利並要求審判是秘密的。最高法院也裁定,如果公開審判會損害被告的正當程式權利,則可以進行秘密審判。此外,被告有權接受陪審團審判,並且審判必須在犯罪被指控發生的州或地區進行。

其次,被告有權被告知對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質和原因”。因此,起訴書必須以足夠的精確度指明犯罪的所有要素,以便在隨後的起訴中,如果提出相同的指控,被告能夠主張雙重危險辯護。

第三,被告有權與反對他的證人對質/交叉盤問,這也包括在審判期間交叉盤問檢方將用來指控被告的物證的權利。被告也有權傳喚證人為自己作證。如果證人拒絕作證,法院可以應被告的要求,命令證人作證。然而,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能會拒絕允許辯方證人作證。例如,如果辯方律師未能通知檢方證人的身份以獲得戰術優勢,該證人可能會被禁止作證。

第五,被告有權由律師(即律師)代表,如果被告沒有律師,並且無力聘請律師,法院必須應被告的要求,指派律師代表他。如果被告精神失常,無法充分為自身辯護,法院無論被告是否提出要求,都必須指派律師代表他。

第七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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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法訴訟中,如果爭議的價值超過二十美元,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應予保留,並且任何由陪審團審理的事實,不應在美國任何法院以普通法規則以外的方式重新審理。”

第七修正案保證在普通法(即民事)訴訟中享有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第八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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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要求過高的保釋金,也不得處以過高的罰款,也不得施加殘酷和不尋常的懲罰。”

第八修正案禁止要求過高的保釋金。這意味著保釋金必須與被逮捕/拘留的人被指控犯下的罪行相符。因此,被捕因亂扔垃圾的人不能被保釋 50,000 美元,因為對於該罪行來說,這將是過高的保釋金。但是,如果一個人因謀殺罪被捕,則可以拒絕保釋。它還禁止對犯罪行為處以過高的罰款,並且必須與相應的罪行相符。最後,它禁止殘酷和不尋常的懲罰。

第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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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中列舉某些權利,不得解釋為否認或貶低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

第九修正案規定,美國人擁有比權利法案中列舉的更多的權利,並且僅僅因為一項權利沒有列在其中,並不意味著美國人沒有這項權利。

第十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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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保留給各州,或保留給人民。”

第十修正案防止聯邦政府監管它在憲法上無權監管的事務。因此,聯邦政府不能侵犯各州的保留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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