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邦聯條例下的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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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聯條例確實實現了一些事情,但由於缺乏強有力的領導者或真正能夠提供幫助的政府,最終對美國來說弊大於利。首先,條例明確規定各州擁有主權。(一個主權國家是一個既自治又獨立的國家。)作為邦聯的美國與當今的歐盟非常相似。每個成員都可以制定自己的法律;整個聯盟只是為了共同防禦的目的。
殖民地獨立的原因很明確:殖民地害怕像大不列顛王國這樣的中央政府的權力。
條例規定,由每個州派出兩到七名成員組成的國會將擁有立法權。各州,無論代表他們的國會成員人數多少,每州只有一票。
國會擁有解決州際邊界和其他爭端的權力。它還可以設立擁有管轄海域的法院。此外,它可以對各州徵稅,儘管它沒有權力依法要求徵收這些稅款。
總體而言,國會完全無效。國會必須依靠各州提供資金。由於它不能強行徵稅,各州可以提供或扣留資金,迫使國會接受他們的要求。
由於它不能徵稅,國會印製了紙幣。然而,這種政策由於紙幣過剩而導致經濟崩潰,紙幣幾乎貶值殆盡。
各州也印製了自己的貨幣。這導致了與匯率和貿易相關的很多混亂;一些州接受其他州的貨幣,而其他州則拒絕承認其對應州發行的票據。
此外,條例中包含了一些謬誤。例如,它建議需要“九個州”的批准才能制定某些法律。然而,它沒有為增加州提供任何條款。因此,似乎數字九將一直有效,即使這個數字實際上是各州的少數。
此外,條例要求所有州批准某些重要決策,例如修訂條例。隨著“州”的數量增加,獲得這種批准將變得越來越困難。
在馬里蘭州的安納波利斯,十三州的代表們原本應該會面討論對條例進行各種修改,以便賦予國會更多權力。然而,八個州沒有派出代表。因此,會議甚至沒有召開。然而,另一場會議在1787年召開。這場在費城舉行的會議就是我們現在所知的制憲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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