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至內容

美國政府/後來的修正案

來自 Wikibooks,開放世界中的開放書籍
目錄 殖民地時代的美國 - 邦聯條例下的美國 - 制憲會議 - 批准 - 三權分立 - 聯邦體制 - 一般條款 - 權利法案 - 後來的修正案 - 立法部門 - 行政部門 - 司法部門

自權利法案以來,憲法已有十七項修正案。

第十一修正案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合眾國的司法權不得解釋為適用於任何由另一州的公民,或任何外國的公民或國民對其中一個州提起的訴訟或衡平訴訟。"

第十一修正案的透過是為了回應最高法院的案件《奇索姆訴佐治亞州》(1793),在該案中,法院裁定憲法賦予聯邦法院權力審理本州公民或不同州公民或外國公民或國民對州提出的訴訟。這確立了各州缺乏對其在聯邦法院提起的訴訟的豁免權。然而,第 11 修正案取代並推翻了最高法院的裁決,並確立了各州對來自其他州的公民或外國公民對它們提起的訴訟享有豁免權。

第十二修正案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十二修正案對選舉總統的過程進行了微調。(參見第三部分,第二章的詳細資訊。)

第十三修正案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十三修正案廢除了並禁止了美國及其管轄範圍內的所有奴隸制。它還廢除了並禁止了非自願的勞役,除非是為了懲罰犯罪。

第十四修正案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868 年修正的第十四修正案旨在將權利法案的大部分內容擴充套件到各州,要求“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執行任何剝奪美國公民特權或豁免權的法律”。它本質上重申了,無論種族如何,所有公民都被視為平等。

其次,該修正案規定,任何州不得在未經正當法律程式的情況下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

第三,該修正案要求每個州對其所有公民提供平等保護——這一條款旨在防止歧視非裔美國人,儘管由於一些最高法院的裁決,該條款的影響幾乎被完全取消。

第四,它取消了最初憲法中“其他人”(奴隸)在確定州官方人口時被視為五分之三人的規定,並規定所有人計入州人口。

第五,它規定,如果某個州以犯罪以外的理由禁止 21 歲以上男性投票,則該州在國會中的代表人數將減少。

第六,該修正案禁止任何參與叛亂(如內戰)的人擔任政府職務,除非國會經由兩院三分之二的投票正式同意免除該人的資格。

第七,第十四修正案要求聯盟(北方)在內戰期間發生的任何債務均應視為有效並予以償還,但邦聯發生的任何和所有債務均屬非法且無效,因此不得也不予以償還。它還規定,在內戰期間失去奴隸的任何人不得因失去奴隸而起訴政府。

第十五修正案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十五修正案透過禁止制定基於膚色、種族或曾是奴隸而剝奪某人投票權的法律,從而消除了少數族裔投票權的另一障礙。

第十六修正案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十六修正案使所得稅合法化。它的透過是為了解決有關該問題的爭議。曾經有一段時間,最高法院裁定該稅是合法的,而在另一時間則裁定它是非法的。第十六修正案消除了所有疑慮。

第十七修正案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十七修正案規定,州的選民而不是州議會將成為參議員的選舉人。但是,它保留了立法機構在選舉舉行之前臨時填補空缺的權力。

第十八修正案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十八修正案頒佈了禁酒令,禁止在美國銷售烈性酒。它允許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同時對該問題進行立法。

第十九修正案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十九修正案賦予婦女與男性平等的投票權。

第二十修正案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二十修正案被稱為“跛腳鴨”修正案。根據最初的憲法和第十二修正案,新當選的總統直到 3 月 4 日才就職。在共和國早期,選舉在不同司法管轄區的不同日期舉行,並且旅行和通訊速度緩慢。然而,到 20 世紀 30 年代,選舉統一在 11 月初舉行,總統選舉的獲勝者通常在第二天早上就已明朗。這意味著新當選的總統必須等待四個月才能就職,讓卸任總統成為“跛腳鴨”。

該修正案將新總統就職日期從 3 月 4 日提前到 1 月 20 日。新當選的國會的首日也被提前到 1 月 3 日,以便國會如果有必要可以選出總統或副總統。該修正案還要求國會每年 1 月 3 日開會,除非選擇了其他日期。

該修正案還規定了幾種涉及總統當選人和副總統當選人死亡或辭職以及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的特殊情況。

第二十一修正案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二十一修正案是唯一廢除或取消/無效先前修正案的修正案。第二十一修正案廢除了第十八修正案,並在全國範圍內結束了禁酒令,儘管它專門賦予各州權力,允許其在各自的邊界內禁止銷售、製造或分銷酒精飲料。

第二十二修正案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喬治·華盛頓在拒絕尋求第三個任期時,為所有未來的總統樹立了標準。直到富蘭克林·羅斯福四次當選總統之前,這個標準一直被總統自願遵守或由選民執行。為了恢復華盛頓的傳統,該修正案將所有未來總統的任期限制在最多兩屆。

第二十三修正案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二十三修正案賦予哥倫比亞特區的公民在總統選舉中投票的權利。

第二十四修正案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二十四修正案禁止因未繳納人頭稅等稅款而拒絕投票。南方各州曾利用人頭稅剝奪貧困非裔美國人的投票權。

第二十五修正案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二十五修正案為緊急情況(例如總統殘疾但仍在世)提供了特殊條款。該修正案允許副總統和大多數內閣成員正式宣佈總統無法履行其職責。如果是這種情況,則副總統將成為代理總統,直至總統宣佈自己適合繼續履行職責。如果副總統仍然認為總統無法繼續履行職責,則他和內閣可以再次宣佈總統的殘疾。如果是這種情況,則國會必須召開會議以決定此事。總統將繼續履行職責,除非國會經由兩院三分之二的投票,同意副總統和內閣的意見。

第二十六修正案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二十六修正案規定,所有18歲或以上的人員不得因年齡原因被剝奪投票權。

第二十七修正案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二十七修正案最初於1789年由國會提出,與權利法案同時提出。然而,直到1992年,它才獲得所需四分之三州的立法機構批准。它規定,國會薪資變動不得在(眾議員)選舉發生之前生效。


目錄 殖民地時代的美國 - 邦聯條例下的美國 - 制憲會議 - 批准 - 三權分立 - 聯邦體制 - 一般條款 - 權利法案 - 後來的修正案 - 立法部門 - 行政部門 - 司法部門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