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聯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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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正是這樣--一個由各州組成的聯邦。每個州都有其獨特的權力。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各州有權在所有事項上進行立法。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明確規定了聯邦政府和“各州”的權力。聯邦政府(即聯邦政府)擁有自己的立法領域,如果聯邦立法與州法律發生衝突,聯邦立法優先。在這種情況下,各州必須服從聯邦政府。另一種選擇是,任何州都可以隨時退出聯邦,從而擺脫聯邦對其內部事務的干預,這種嘗試在美利堅內戰期間曾經出現過。
聯邦制主要有兩種型別。第一種是雙重聯邦制,認為聯邦和州是平等的;在這種聯邦制觀點下,聯邦政府只有憲法明確賦予的權力,而各州保留所有其他權力。第二種觀點是合作聯邦制,認為聯邦政府絕對高於州政府,聯邦政府應該儘可能地擴充套件其權力。美國是一個既不完全符合任何一種定義的聯邦。實際上,聯邦制型別取決於當時執政者。無論如何,憲法防止聯邦制向兩個極端發展。
各州保留的所有權力被稱為保留權力。那些專門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被稱為列舉權力。最後,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擁有控制權的事項被稱為併發權力。
第十條修正案規定,聯邦政府只有憲法明確賦予的權力,而各州控制所有其他事項。
列舉權力涉及以下方面:
- 州際和對外貿易的監管
- 移民和公民身份
- 破產
- 砝碼和度量衡
- 貨幣
- 版權和專利(授予作者和發明人與作品或發現相關的特殊權利)
- 海上犯罪
- 軍隊
- 宣戰
- 控制哥倫比亞特區
- 聯邦法院
- “必要與適當”- 必要與適當條款允許聯邦政府制定法律,以便利用其他權力。例如,該條款允許政府監禁違反上述權力下制定法律的人員。
如前所述,各州對聯邦政府未控制的所有事項擁有控制權。其中一些事項包括:
- 教育
- 警務保護
- 許可證
- 控制地方政府
- 為了保護和改善公眾健康、福利、安全、道德和便利,對個人和企業活動進行監管。
一些權力是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擁有的。這些包括:
- 運輸
- 稅收
- 制定和執行法律
- 設立法院
- 借款
- 為公共福利支出資金
- 以公正的補償,將私人財產用於公共目的。
- 特許銀行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