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府/司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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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系統包括美國最高法院和下級聯邦法院。總統提名個人擔任法官,然後參議院必須給予其建議和同意,總統才能正式任命該法官。法官在“良好行為”期間擔任職務,這通常被解釋為終身任期。
憲法設立了最高法院,但允許國會設定法官人數。目前,最高法院包括美國首席大法官和八位大法官。最高法院對有限類別案件具有初審管轄權,例如州與州之間發生的案件。它透過其上訴管轄權審理大多數案件,在此管轄權下,它審理來自下級聯邦和州法院的上訴案件。它選擇性地行使其上訴管轄權;九位法官中的四位必須簽發傳票,才能審理一起案件。
美國被劃分為十二個區域巡迴法院,每個法院都有一個上訴法院。此外,還有一個聯邦巡迴法院,負責審理來自某些特殊法庭和法院的上訴案件。區域巡迴法院(除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外,官方只以數字命名)如下:
- 哥倫比亞特區
- 第一巡迴法院 - 新英格蘭北部(緬因州、新罕布什爾州、馬薩諸塞州和羅德島州,以及波多黎各聯邦)
- 第二巡迴法院 - 新英格蘭南部(佛蒙特州、紐約州和康涅狄格州)
- 第三巡迴法院 - 中大西洋地區(賓夕法尼亞州、特拉華州和新澤西州,以及美屬維爾京群島)
- 第四巡迴法院 - 上東南地區(馬里蘭州、弗吉尼亞州、西弗吉尼亞州、北卡羅來納州和南卡羅來納州)
- 第五巡迴法院 - 深南部(得克薩斯州、路易斯安那州和密西西比州)
- 第六巡迴法院 - 東大湖區(密歇根州、俄亥俄州、肯塔基州和田納西州)
- 第七巡迴法院 - 西大湖區(威斯康星州、伊利諾伊州和印第安納州)
- 第八巡迴法院 - 中西部(明尼蘇達州、艾奧瓦州、密蘇里州、阿肯色州、北達科他州、南達科他州和內布拉斯加州)
- 第九巡迴法院 - 西部(阿拉斯加州、夏威夷州、華盛頓州、俄勒岡州、加利福尼亞州、蒙大拿州、愛達荷州、內華達州和亞利桑那州,以及美屬關島和北马里亞納群島)
- 第十巡迴法院 - 西南部(懷俄明州、猶他州、科羅拉多州、堪薩斯州、俄克拉荷馬州和新墨西哥州)
- 第十一巡迴法院 - 下東南地區(阿拉巴馬州、佐治亞州和佛羅里達州)
每個上訴法院都有不同數量的法官。第一巡迴法院的法官最少,只有六位,而第九巡迴法院的法官最多,有二十八位。
每個州都被劃分為一個或多個地區法院(與國會選區不同)。總的地區法院數量為九十四個。
每個地區法院都有不同數量的法官。肯塔基州東部和西部地區、俄克拉荷馬州東部地區以及俄克拉荷馬州北部、東部和西部地區,每個地區的法官最少,只有一位,而加利福尼亞州中部地區的法官最多,有二十七位。
國會設立了專門的破產法院和其他法院,負責裁決特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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