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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一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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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除了規定聯邦和成員國政府運作外,還規定了許多其他內容。

最高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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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自稱為全國最高法律,包括美國法律和條約。任何州法律不得與最高法律衝突。如果發生衝突,衝突部分將被宣告無效。但是,聯邦法律凌駕於州法律之上,僅適用於聯邦政府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力時。

此外,憲法本身高於聯邦法律和條約。如果這些法律或條約,或者總統頒佈的任何行政命令,或者州法律,或其他類似於法律的法規與憲法發生衝突,法院可以宣佈其違憲,該法律或法規將失效。請注意,這並非憲法明確規定的內容。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在 1800 年代初審理馬伯裡訴麥迪遜案時首次使用了司法審查,即宣告法律違憲的權力。

聯邦和成員國官員宣誓支援和維護憲法。只有聯邦總統的宣誓內容被明確列出,其他宣誓的形式留給相應的政府決定。儘管憲法提到了宣誓,但它明確禁止美國或任何成員國為了獲得任何職位而要求進行宗教宣誓或遵守某種宗教。

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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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並非一成不變的檔案。對它的修改被稱為修正案。按照傳統,修正案不會刪除詞語並插入其他詞語。為了保持原憲法完整,修正案作為獨立的條款新增到憲法末尾。

修正案的提議有兩種方式,批准或透過也有兩種方式。首先,修正案可以由國會提議。為了實現這一點,眾議院三分之二的議員和參議院三分之二的議員必須投票支援該修正案。其次,修正案可以由憲法會議提議。如果三分之二的成員國向國會提出申請,國會必須召集此會議,然後由會議提議修正案。但是,憲法會議從未被召集過。

無論修正案的提議方式如何,它都必須得到四分之三成員國的批准。成員國批准修正案的第一種方式是透過立法機構。其次,可以召集州級會議來批准修正案。第二種方法只使用過一次。請注意,每個成員國不能決定使用哪種方法。提議修正案的機構(國會或聯邦會議)將決定是立法機構還是州級會議來批准。

迄今為止,憲法已經進行了 27 次修正。前十條保證了人民和成員國某些已經存在的權利,因此被稱為權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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