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府/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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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門負責執行和實施法律,由總統和副總統領導。此外,還包括處理一般事項的行政部門,以及被稱為部長(司法部稱司法部長)的部門首長。每個部門又細分為多個機構,被稱為機構、局、委員會、理事會、局、管理局、辦公室、管理局和委員會。
總統是美國選出的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總統領導行政部門,也是美國武裝部隊的總司令。
美國憲法第二條將行政權力賦予總統。權力包括執行聯邦法律,以及任命聯邦行政、外交、監管和司法官員以及與外國締結條約的責任,但總統締結的所有條約必須經參議院三分之二多數票批准。總統還被授權授予聯邦赦免和緩刑,以及在特殊情況下召集或休會國會任何一院或兩院。總統在很大程度上還負責決定其所屬政黨的立法議程。
美國總統通常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有權勢的人之一。
第一條:立法權力。
憲法賦予總統的第一個權力是否決立法議案的權力。憲法規定,國會透過的所有法案必須提交給總統,然後才能生效。一旦法案提交,總統有三種選擇
- 總統可以簽署法案,在這種情況下,法案生效。
- 總統可以否決(拒絕簽署)法案,在這種情況下,法案不會生效。然後,總統將法案退回國會,並表達其可能對此法案的任何意見。國會可以透過兩院三分之二多數票否決否決權。否決權被否決後,法案生效。
- 總統可以對法案不採取任何行動。在這種情況下,總統既不簽署也不否決立法。如果在十天內,不包括星期天,總統仍然沒有簽署或否決法案,則會出現兩種可能的結果
- 如果國會仍在開會,法案將成為法律。
- 如果國會已經休會,從而無法退回立法,則法案不會成為法律。後一種結果被稱為口袋否決。
第二條:行政權力。
總統最重要的權力之一是對美國武裝部隊的最高指揮權。雖然憲法將宣戰的權力完全賦予國會,但總統最終對武裝部隊的部署和指揮負有責任。
除了武裝部隊外,總統還指導美國的對外政策。透過國務院和國防部,總統負責保護在國外的美國人以及在美國的外國人。總統決定是否承認新的國家和新的政府,並與其他國家談判條約,這些條約經參議院三分之二多數票批准後對美國具有約束力。[需要引用]
儘管憲法沒有規定,但總統有時也會在外交關係中使用“行政協議”。這些協議通常涉及與行政權力相關的行政政策選擇;例如,每個國家在特定地區的武裝力量存在程度,每個國家如何執行版權條約,或每個國家如何處理外國郵件。然而,20 世紀見證了行政協議使用的急劇擴大,批評人士質疑這種使用的程度是否取代了條約程式,並消除了憲法規定的對外交關係中行政部門的制衡。支持者反駁說,這些協議在需要迅速、秘密和/或協同行動時提供了一種務實的解決方案
總統是聯邦政府行政部門的負責人/領導人,憲法規定他“務必保證法律得到忠實執行”。總統有權在行政部門內部任命官員。大使、總統內閣成員和聯邦法院官員由總統任命,但總統任命的每位官員都必須經參議院批准。
總統也有權隨意解僱/罷免純粹的行政官員,但國會根據法律有權限制或約束總統解僱/罷免獨立監管機構的委員和某些下級行政官員的權力。
總統可以透過基於聯邦法律或憲法賦予的行政權力的行政命令,指導大多數行政部門。行政命令可以由聯邦法院審查,並可以被聯邦立法取代。
總統還有權提名聯邦法官,包括美國上訴法院和美國最高法院的成員。然而,這些提名需要參議院確認。獲得參議院批准可能會成為希望將聯邦司法機構引導到特定意識形態立場上的總統的一大障礙。在提名地方法院法官時,總統通常尊重由來已久的參議員禮讓傳統。總統也可以赦免和緩刑對聯邦法律認可的犯罪的處罰。然而,總統不能在彈劾案件中赦免,也不能赦免被州法律/管轄區定罪的人。
總統也不能同時是國會議員,其他任何行政官員也不能。因此,總統不能直接向國會提出立法提案供審議。然而,總統可以在塑造立法方面發揮間接作用,特別是如果總統的政黨在國會一院或兩院中佔多數。例如,總統或行政部門的其他官員可能會起草立法,然後要求參議員或眾議員將這些草案提交給國會。總統可以透過憲法規定的定期向國會提交報告,進一步影響立法部門。這些報告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現在以國情諮文的形式發表,該諮文通常概述總統下一年的立法提案。此外,總統可能會試圖透過威脅否決該立法,除非進行請求的修改,來讓國會修改擬議立法。
如果總統死亡、辭職、被免職或無法履行總統職權和職責,副總統將成為總統。
根據第二十五條修正案,總統可以宣佈自己喪失行為能力,並在此後將總統職權和職責移交給副總統,副總統將成為代理總統。總統可以透過再次宣佈自己能夠履行總統職權和職責,恢復總統職權和職責。根據同一修正案,副總統以及總統內閣大多數成員可以向眾議院議長和參議院臨時議長提交書面宣告,宣佈總統無法履行總統職權和職責,並在這樣做時,將總統權力移交給副總統作為代理總統。總統可以透過向眾議院議長和參議院臨時議長提交書面宣告,宣佈這種喪失行為能力不存在,恢復履行總統職權和職責。如果副總統和內閣對這一說法提出異議,則由國會決定這一說法的真實性,國會必須在兩天內舉行會議(如果尚未開會)。
總統必須是
- 出生在美國的公民,
- 年滿三十五歲,
- 在美國居住至少十四年,
- 被禁止連任超過兩次。
以下人員不得擔任總統:
- 被參議院彈劾並被參議院投票決定禁止擔任包括總統在內的任何聯邦公職,
- 宣誓維護憲法後又叛亂,儘管這種取消資格可以透過國會兩院三分之二多數票取消。
根據憲法,副總統唯一的行政職能是在總統去世或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擔任總統。 第二十五條修正案規定,這種情況可能發生在以下情況下:
- "總統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遞交書面宣告,表明他無法履行總統職務,直到他向他們遞交相反的書面宣告為止;" 或
- "副總統和行政部門主要官員的多數,或國會法令規定的其他機構的多數,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遞交書面宣告,表明總統無法履行總統職務。"
此外,"無論何時副總統職位出現空缺,總統應提名一位副總統,該副總統經國會兩院多數票確認後即就任。"
在實踐中,副總統經常在政策制定中發揮積極作用。
副總統還擔任參議院議長,但除了打破僵局外,無權投票。
選舉
[edit | edit source]每個州都有權選舉與它在國會選舉的眾議員和參議員人數相同的選舉人。 因此,一個州至少要選舉三位選舉人——兩位參議員,一位最低限度的眾議員。
該州可以以任何它喜歡的方式選擇它的選舉人。 然而,所有州都允許人民選擇所有選舉人。 四十八個州使用以下制度:每個候選人提名一組選舉人。 當選民投票給某位候選人時,他們實際上是在投票給提名的選舉人小組。 然後,獲得比任何其他候選人更多選票的候選人,他的提名小組會被任命。 因此,即使某位候選人沒有贏得所有選票,他也會獲得該州的所有選舉人。 這個制度的例外是緬因州和內布拉斯加州。 這些州允許候選人提名一個由兩位選舉人組成的州級小組,再加上每個選區的選舉人。 然後,贏得該州的候選人,他的兩位成員的州級小組會被任命為選舉人,而贏得單個選區的候選人,他的提名人會被任命為該選區的選舉人。 在所有情況下,選舉人的選舉與國會選舉在同一天舉行。
無論選舉人如何產生,他們都會在十二月在各自的州集會。 選舉人投票的方式已經改變。 首先,以下是最初的制度
- 每個選舉人投兩票選總統。 其中一票必須投給不是選舉人所在州居民的人。 然後,如果某位候選人獲得多數選舉人的投票,他將成為總統,而亞軍將成為副總統。 如果把總統職位比作金牌,那麼可以這麼說,副總統職位就像銀牌。
然而,如果沒有任何候選人獲得多數票,那麼眾議院將從前五名候選人中選出一位擔任總統。 在選舉總統時,每個州投一票。 無論如何,除當選總統的候選人外,獲得最多票數的另一位候選人將成為副總統。 如果並列第二名,參議院將選舉副總統。
- 上述制度似乎可以應對所有意外情況,但它不允許政黨的形成。 在 1800 年選舉之前,政黨沒有提名候選人。 然而,在 1800 年,民主共和黨提名托馬斯·傑斐遜為總統,提名亞倫·伯爾為副總統。 兩人贏得絕對多數選票。 然而,他們都獲得了相同的選舉人票數。 儘管最初的意圖顯然是讓傑斐遜成為總統,讓伯爾成為副總統,但眾議院仍然必須投票選擇其中一人擔任總統。 眾議院投票了三十五次才最終選舉傑斐遜為總統。
- 為了防止這種情況再次發生,第十二條修正案被透過。 根據該修正案,選舉人將分別投票選舉總統和副總統。 在每種情況下,都需要多數票才能當選。 如果沒有出現總統的多數票,那麼眾議院將在前三名候選人中進行選擇,再次以各州投票的方式進行投票。 同樣,參議院將在前兩名副總統候選人中進行投票。
哥倫比亞特區像其他州一樣選舉選舉人,但哥倫比亞特區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選舉超過任何其他州的選舉人。
行政部門
[edit | edit source]目前,共有十五個行政部門。 它們是:
- 農業部 (USDA)
- 商務部 (DOC)
- 國防部 (DOD)
- 教育部 (ED)
- 能源部 (DOE)
- 衛生與公眾服務部 (HHS)
- 國土安全部 (DHS)
- 住房和城市發展部 (HUD)
- 司法部 (DOJ)
- 勞工部 (DOL)
- 國務院 (DOS)
- 內政部 (DOI)
- 財政部
- 交通部 (DOT)
- 退伍軍人事務部 (VA)
每個部門都細分為許多機構、局和其他部門。
行政機構
[edit | edit source]除了內閣部門之外,還有一些獨立機構不屬於任何部門,而是直接向總統行政辦公室彙報。 這些包括
- 環境保護署 (EPA)
- 國家航空航天局 (NASA)
- 管理和預算辦公室 (OMB)
- 國家毒品控制政策辦公室 (ONDCP)
-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 (USTR)
內閣
[edit | edit source]內閣目前由副總統、白宮幕僚長、各行政部門負責人以及 EPA、OMB、ONDCP 和 USTR 的負責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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