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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制憲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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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殖民地時期美國 - 邦聯條例下的美國 - 制憲會議 - 批准 - 三權分立 - 聯邦制度 - 一般條款 - 權利法案 - 後來的修正案 - 立法部門 - 行政部門 - 司法部門

立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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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基本上被分為兩類:大州(人口眾多)和小州(人口較少)。大州包括賓夕法尼亞州、弗吉尼亞州和馬薩諸塞州。小州包括羅德島州、新澤西州、特拉華州、康涅狄格州、新罕布什爾州,甚至還有馬里蘭州。此外,人們可以將佐治亞州和兩個卡羅來納州視為小州,但這些州希望透過進口奴隸和吸引來自其他州的“移民”來增加人口,成為大州。這些州被稱為“中等州”。

大州希望在國會擁有比例代表制。他們希望人口較多的州比人口較少的州擁有更多的代表。然而,由於擔心會被來自其他州的大量代表淹沒,小州代表建議所有州都享有與邦聯條例下相同的平等代表制

弗吉尼亞州的詹姆斯·麥迪遜提出了一項由埃德蒙·蘭多夫提交的計劃,該計劃得到了大州的支援,即弗吉尼亞計劃。它包括

  • 一個非常強大的兩院制國會,以比例代表制為基礎
  • 一個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一院,另一個由第一院選舉產生的二院
  • 由國會選擇的行政首長
  • 國會擁有廢除任何州法律的權力
  • 基於人口


與此同時,新澤西州的政治家威廉·帕特森代表小州提出了一項計劃。它包括

  • 一個在結構上等同於邦聯條例國會
  • 一個比邦聯條例國會更強大,但不像弗吉尼亞計劃國會那麼強大的國會
  • 由國會選擇的行政首長
  • 國會法高於州法

第三,紐約州的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提出了一項與英國政府極其相似的計劃。英國計劃包括

  • 一個兩院制立法機構
  • 一個由人民選舉產生,任期有限的一院
  • 另一個由一個特殊機構終身任期選擇產生的二院
  • 一個由一個特殊機構終身任期選擇的行政首長
  • 國會擁有廢除任何州法律的權力。
  • 基於人口

漢密爾頓的計劃很快就遭到拒絕,它讓代表們想起了英國國王統治下的暴政和不幸。

康涅狄格州代表羅傑·謝爾曼建議小州和大州進行妥協。他認為,大州永遠不會接受平等代表制,而小州永遠不會接受僅僅的比例代表制。他的妥協方案被稱為“大妥協”,它建議如下

  • 一個有兩院的國會
  • 一院以比例代表制為基礎
  • 另一院以平等代表製為基礎

儘管謝爾曼的妥協方案最初遭到拒絕,但代表們最終被迫接受了它。否則,會議肯定會因代表權問題而破裂。

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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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解決了代表權問題,其他問題似乎就比較容易協商了。代表們繼續在幾個問題上達成妥協,包括行政部門。

首先,代表們擔心由單個人擔任行政首長。他們說,國王是一個擁有太多權力的個人。然而,當有人指出,聯盟中的每一個州都有一名行政首長,被稱為總統或州長,而不是一個總統委員會或州長委員會,而且沒有一個州遭受過州長的暴政時,這種說法就失效了。同樣,行政部門被賦予了相當大的權力,但不是絕對權力,這是以各州的行政部門為例的。

(賓夕法尼亞州在其歷史上曾經有一個由三名總統組成的委員會。)

選舉行政首長的方式是唯一令人擔憂的。以下被提議為總統的選舉人

  • 人民
  • 州立法機構
  • 州長
  • 國會

制憲者拒絕了由人民選舉的提議,因為他們認為,在通訊困難的時代,這是不切實際的,而且不合適,因為人民會“自然地”投票給當地候選人,而不考慮來自其他州的候選人。此外,他們還拒絕了由州或國會選擇的方案,因為他們認為總統會感到欠州或國會的債,並受其控制。任何永久機構都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因此,他們建立了一個臨時機構,其唯一目的是選舉總統 - 選舉團。(見第三部分,第二章。)

奴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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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表權問題之後,奴隸制問題可能是制憲會議最危險的問題。如果制憲會議透過一個讓某個地區不滿的方案,那麼該地區的州可能會退出制憲會議,導致會議破裂。

與代表權問題相關的是為了確定州在國會中的比例代表制,而對奴隸的計算問題。南方希望將奴隸計算在內,但北方擔心南方可以透過進口更多奴隸來增加其在國會中的權力。三分之五妥協方案建議採用與邦聯條例中相同的標準 - “其他人”,即奴隸將被計算為三分之五的人。三分之五的規則將被用於決定國會中的比例以及每個州應支付的直接稅額。

另一個與奴隸制相關的妥協涉及奴隸進口。制憲會議透過妥協,允許奴隸貿易持續到1808年,屆時國會可以合法禁止奴隸貿易。

疲憊的代表們面臨著一個問題 - 權利法案。然而,代表們拒絕冒險,因為他們擔心會因爭論具體權利而導致會議破裂,浪費了他們辛苦的努力。因此,他們假設一個新組成的國會會增加這些修正案,或者他們認為現有的憲法保護已經足夠了。

為了使憲法生效,制憲會議要求九個州批准它。此外,未批准或同意憲法的州將不受其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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