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三權分立
| 目錄 | 殖民地時期美國政府 - 邦聯條例下的美國 - 制憲會議 - 批准 - 三權分立 - 聯邦制度 - 一般條款 - 權利法案 - 後來的修正案 - 立法部門 - 行政部門 - 司法部門 |
美國憲法將政府分為三個獨立且不同的部門: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門。權力分立的概念指的是具有不同權力的獨立部門。這一理論源於幾位歐洲哲學家的著作。英國人約翰·洛克首先提出了這一想法,但他只建議將行政權和立法權分離。法國人夏爾-路易·德·蒙泰斯幾厄增加了司法部門。
理論上,每個部門都與其他部門平等。各部門相互制衡權力,並使用被稱為 **權力制衡** 的制度。因此,任何一個部門都無法獲得過多的權力和影響力,從而減少了暴政政府出現的可能性。
美國憲法序言用一般性語句闡述了這些目標
“我們,美利堅合眾國人民,為了建立一個更加完善的聯邦,確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禦,增進公共福祉,並確保我們自己和後代享有自由的福祉,特制定並頒佈本憲法,以供美利堅合眾國適用”。
國會是立法部門。其主要職能是制定法律。它還監督這些法律的執行,並檢查行政和司法部門的各種權力。國會是 *兩院制* - 它由兩院組成。一院是眾議院,另一院是參議院。
眾議院目前由 435 名成員組成。根據人口(每十年計算一次)分配給 50 個州的代表人數。每個州至少保證一名代表。分配到一名以上代表的州會根據州的程式規定,將自己劃分為與分配的代表人數相等的若干個選區。每個選區的民眾投票選舉一名代表進入國會(只分配到一名代表的州選擇 *全州* 代表 - 全州作為一個選區進行投票)。哥倫比亞特區和一些美國領地被允許選舉代表進入眾議院。這些代表可以參與辯論,並參加委員會會議,但不能在全院投票。每位眾議院議員都將在偶數年重新選舉,並被選為為期兩年的任期。眾議院由議長主持,議長由眾議院議員直接選舉產生。
參議院是美國立法部門的上議院,擁有 100 名成員,遠遠少於眾議院的 435 名成員。每個州選擇兩名參議員,無論該州的人口多少。憲法最初規定,州參議員由州議會選舉產生;1913 年第十七修正案批准後,參議員由州人口直接選舉產生。與眾議院兩年任期相比,參議員的任期為六年。此外,在偶數年,只有三分之一的參議員參加選舉。制定這兩院之間差異的原因是建國先賢的故意安排;參議院旨在成為一個更加穩定、嚴肅的機構,而眾議院則更加順應民意。
副總統是參議院議長,但只有在出現平局時才能投票。參議院還選擇一名臨時議長,在副總統缺席時主持會議(儘管在實踐中,大多數情況下,多數黨議員輪流主持短時間會議)。
參議院和眾議院都需要批准立法,才能使立法成為法律。兩院在立法權力方面是平等的,但稅收法案(與稅收相關的法案)只能起源於眾議院。然而,與任何其他法案一樣,仍需參議院批准,參議院可以對這些法案進行修改。
參議院擁有與條約和行政和司法官員任命相關的額外權力。這種權力被稱為“建議和同意權”。總統任命法官和許多行政官員,以及批准條約都需要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為了對條約提供建議和同意,三分之二的參議員必須一致同意。
雖然大多數投票只需要簡單多數才能透過,但有時需要五分之三的參議員才能將法案提交表決。這是因為參議院規則規定,只要法案還在辯論中,就不能對法案進行投票,而且參議員對法案的辯論時間沒有限制。參議員有時會利用這條規則對法案進行 *阻撓* - 也就是說,不斷辯論法案,以至於無法對其進行投票。結束阻撓的唯一方法是五分之三的參議員投票支援一項終止辯論動議,從而結束所有辯論,並將法案提交表決。阻撓的使用往往存在爭議。無論哪個黨派佔多數,都會將其使用稱為“阻撓”,而另一方則將其視為對多數黨的重要制衡。
眾議院擁有彈劾聯邦行政和司法官員的獨家權力。根據憲法,官員可以因“叛國罪、賄賂罪或其他重大罪行和不端行為”而被彈劾。參議院擁有審理所有彈劾案的獨家權力,三分之二的票數才能定罪。憲法規定,被參議院定罪的任何人必須被免職。參議院還擁有禁止該人擔任進一步聯邦職位的權力。參議院不得對該人實施任何其他懲罰,但當事人仍可在法院接受審判。由於副總統(作為總統的繼任者)在審判總統時會有明顯的利益衝突,在這種情況下,由首席大法官主持。有趣的是,沒有類似的規定阻止副總統主持他或她自己的審判。
總統、副總統和其他行政官員組成行政部門。這個部門的主要職能是執行國會制定的法律。總統和副總統由選舉團選舉產生,選舉團是由選舉總統目的而選舉產生的一群人。我們可以稍後再詳細討論選舉團。
總統任命幾位 *部長* 領導行政部門。行政部門是涵蓋廣泛法律主題的機構 - 例如,農業部和司法部。幾位部長(在司法部的情況下,是司法部長)擔任總統的顧問,也是他們各自部門的首席官員。這群顧問被稱為總統的 *內閣*。總統提名這些部長,以及其他重要的聯邦官員,參議院對他們進行 *建議和同意*。
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組成司法部門。司法部門必須解釋美國法律。在進行這些解釋的過程中,法院可能會發現某項法律違反憲法。如果是這樣,法院就會宣佈該法律違憲。因此,司法部門在確定國家法律方面也發揮著作用。
聯邦法院的法官由總統提名,由參議院建議和同意。法官人數和法院的具體結構由法律而不是憲法規定。
當國會兩院都通過了一項法案,也許觀察了每個議院的不同規則和程式,但最終文字完全相同,該法案將提交給總統。 立即,總統行動的10 天時鐘開始計時。 這項計算中不包括星期日。
總統收到法案後,有多種選擇。 流程的結果取決於他採取的路線。
- 簽署 - 如果總統簽署法案,它將立即生效成為法律。
- 否決 - 總統可以(如果他願意)將法案退回它起源的議院。 該議院隨後可以考慮總統的異議。 如果它希望無論如何透過該法律,它必須以三分之二的多數票再次透過該法案。 如果發生同樣的事情,那麼另一個議院將考慮該法案,也許會以相同的三分之二的多數票再次透過。 如果兩院以所需多數票透過該法案,那麼該法案將成為法律,儘管總統否決了它。 如果一院或兩院未能提供足夠的多數票,那麼該法案將失敗。
- 不採取行動 - 總統可以選擇對法案不採取任何行動。 如果總統在 10 天內既沒有簽署也沒有退回該法案,那麼該法案將成為法律,無需簽署。
- 口袋否決 - 口袋否決是絕對否決權 - 國會無法以任何多數票推翻它(儘管它可以選擇重新透過該法案)。 口袋否決權發生在國會會議結束前。 如果法案在總統手中,並且他尚未簽署或退回,並且 10 天的時限尚未到期, **並且** 國會休會(即,它決定在剩餘的年度內不再開會),那麼總統可以口袋否決該法案。
為了防止任何政府部門變得過於強大,憲法起草者建立了一個權力制衡系統。 每個政府部門都對其他部門有制衡,而它本身也受到制衡。 複雜的系統可以概述如下:
立法的制衡
對行政部門的制衡
- 推翻否決權的權力
- 在副總統職位出現空缺時,確認總統任命副總統的權力
- 對行政活動徵稅和分配稅收的權力
- 對行政活動進行監督和調查
- (參議院)批准條約的權力
- (參議院)批准總統提名的權力
- (眾議院)彈劾,或指控聯邦官員犯有賄賂、叛國罪或其他重罪
- (參議院)彈劾審判
對司法部門的制衡
- 設定法院規模和結構的權力
- (參議院)批准總統提名的法官職位的權力
- (眾議院)彈劾
- (參議院)彈劾審判
內部制衡
- 透過法律需要兩院的批准
行政部門的制衡
對立法部門的制衡
- 否決權
- 口袋否決權
- 在國會尚未開會時召集國會特別會議的權力
- 副總統擔任參議院議長,主持參議院會議
- 國會不能在總統在任期間降低總統的薪水
對司法部門的制衡
- 提名法官的權力
- 完全或部分赦免被定罪罪犯的權力
司法部門的制衡
對立法部門的制衡
- 宣佈法案違憲的權力
- 國會不能在法官在任期間降低法官的薪水
- 首席大法官主持總統彈劾審判
對行政部門的制衡
- 宣佈行政行為違憲的權力
| 目錄 | 殖民地時期美國政府 - 邦聯條例下的美國 - 制憲會議 - 批准 - 三權分立 - 聯邦制度 - 一般條款 - 權利法案 - 後來的修正案 - 立法部門 - 行政部門 - 司法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