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決/犯罪/毒品販運(附表四)
外觀
(從 加拿大刑事判決/案例/毒品販運(附表四) 重定向)
| 毒品販運(附表四) | |
|---|---|
| 第 5 條 《管制藥物和物質法》 | |
| 選舉/認罪 | |
| 選舉 | 混合 |
| 管轄權 | 省級法院 高等法院法官 + 預審(起訴) 高等法院陪審團 + 預審(起訴) |
| 簡易處罰 | |
| 可用處罰(簡易) | 無罪釋放 緩刑 |
| 最低 | 不適用 |
| 最高 | 1 年監禁 |
| 可起訴處罰 | |
| 可用處罰 | 無罪釋放 緩刑 |
| 最低 | 不適用 |
| 最高 | 3 年監禁 |
| 參考資料 | |
| 犯罪要素 判決原則 判決摘要 | |
| 相關罪行 | |
| 販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 |
販運物質
5. (1) 不得販運列入附表一、二、三或四的物質,或任何被該人表示或宣稱為該物質的物質。
(2) 不得為販運目的,持有列入附表一、二、三或四的物質。
處罰
(3) 違反第 (1) 或 (2) 款的人
...<brP>
- (c) 罪行的主題是列入附表四的物質,
- (i) 構成可起訴罪行,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 (ii) 構成可處以簡易處罰的罪行,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解釋
(5) 為適用第 (3) 或 (4) 款,關於第 (1) 款下的罪行的,對列入附表一、二、三或四的物質的提及,包括對任何被表示或宣稱為列入該附表的物質的提及。
...
– CDSA
- 有關毒品犯罪的一般原則,請參見 毒品犯罪
販運附表四管制物質(如巴比妥類藥物和類固醇)的罪犯,可處以可起訴罪行,最高刑期為三年監禁,或簡易罪行,最高刑期為 12 個月監禁。
| 此頁面或部分是未開發的草稿或大綱。 您可以幫助 完善作品,或在 專案室 尋求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