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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公民學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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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殖民地時期美國 - 邦聯條例下的美國 - 制憲會議 - 批准 - 三大部門 - 聯邦制 - 一般規定 - 權利法案 - 後來的修正案 - 立法部門 - 行政部門 - 司法部門

法案:由國會透過併成為法律的法案。(注意:“法案”指的是已成為法律的法案。“國會法案”指的是國會透過但尚未成為法律的法案。“參議院法案”或“眾議院法案”指的是僅由一個議院透過的法案。)

修正案:對憲法或法案的修改。

反聯邦主義者:反對批准憲法的人。

法案:擬議的立法。

兩院制:立法機構有兩個分支。

權利法案:美國憲法的前十條修正案。

權力制衡:一種系統,各政府部門相互制衡,以防止任何一個部門權力過大。

商業:商品和金錢的貿易或交換。

併發權力: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享有的權力。

代表:有權代表政府行使權力的代表,例如公約中的代表。

平等代表制:所有政治實體(如州)在立法機構中獲得與其他實體平等的代表權的制度。

行政部門:負責執行和執行法律的政府部門。

聯邦制:國家政府和地區政府(州)都擁有某些立法權力的制度。

聯邦主義者:支援批准憲法的人。

彈劾:立法機構或立法機構的一部分對行政或司法官員提出的指控。彈劾僅僅是指控,並不表示有罪,有罪與否將在立法機構的另一部分進行的審判中確定。

司法部門/司法機構:負責解釋法律的政府部門;法院。

司法審查:法院裁決法律違憲並因此無效的權力。

立法部門/立法機構:負責制定法律和監督法律執行的政府部門。

合理懷疑:有合理依據的理由(採取行動,如搜查住宅)。

比例代表制:政治實體(如州)在立法機構中獲得與人口比例相符的代表權的制度。

駐紮:為…提供食宿。通常用於指為士兵提供食宿。

批准:1. 州透過立法機構、公約或其他方式批准憲法或修正案。2. 批准條約的行政行為。在美國,總統可以批准條約,但必須徵得參議院三分之二議員的建議和同意。

傳票:法院命令個人或實體向法院提交檔案或作證。

否決:行政部門拒絕法案。


內容 殖民地時期美國 - 邦聯條例下的美國 - 制憲會議 - 批准 - 三大部門 - 聯邦制 - 一般規定 - 權利法案 - 後來的修正案 - 立法部門 - 行政部門 - 司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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