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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憲法及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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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美利堅合眾國的人民,為了建立一個更加完美的聯邦,確立正義,保證國內的安寧,提供共同的防禦,促進公眾福利,並保障我們自己和後代的自由的福祉,特此制定並建立本憲法,供美利堅合眾國使用。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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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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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憲法所授予的一切立法權,應歸屬於美利堅合眾國國會,國會應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

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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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議院應由各州人民每兩年選舉一次的議員組成,各州選舉人應具備其州議會中人數最多的議院的選舉人資格。

凡未滿二十五歲,未入籍美利堅合眾國滿七年,或在當選時並非其當選所在州的居民者,不得擔任眾議員。

眾議員和直接稅應按各州人口比例在各州之間分配,各州人口應按其所有自由人(包括按年限服役的受役人)的人數計算,不包括未納稅的印第安人,其他所有人員則按其人數的五分之三計算。 [已被第十四修正案第二節取代]

人口統計應在美利堅合眾國國會首次開會後三年內進行,並在以後每隔十年進行一次,其方式由國會法令規定。眾議員人數不超過三萬人一名,但每個州至少應有一名眾議員;在進行人口統計前,新罕布什爾州有權選舉三名眾議員,馬薩諸塞州八名,羅德島和普羅維登斯種植園一名,康涅狄格州五名,紐約州六名,新澤西州四名,賓夕法尼亞州八名,特拉華州一名,馬里蘭州六名,弗吉尼亞州十名,北卡羅來納州五名,南卡羅來納州五名,佐治亞州三名。

如有任何州的代表出現空缺,該州行政當局應發出選舉令狀,補選該空缺。

眾議院應選舉其議長和其他官員,並有權單獨提出彈劾案。

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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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參議院由各州選出的兩名參議員組成,由各州立法機關選舉[被第十七條修正案第一條取代],任期六年;每名參議員有一票。

他們在第一次選舉後集會後,應儘可能平均地分成三類。第一類參議員的席位將在第二年期滿時被撤銷,第二類參議員的席位將在第四年期滿時被撤銷,第三類參議員的席位將在第六年期滿時被撤銷,以便每兩年選舉三分之一;如果在任何州立法機關休會期間,由於辭職或其他原因出現空缺,該州行政部門可以進行臨時任命,直到立法機關下次會議,屆時將填補這些空缺。[被第十七條修正案第二條取代]

凡未滿三十歲、未滿九年的美國公民、以及當選時不是其選舉所在州居民的人,不得擔任參議員。

美利堅合眾國副總統擔任參議院議長,但除非投票結果相等,否則沒有投票權。

參議院選舉其他官員,並在副總統缺席或行使美利堅合眾國總統職務時,選舉臨時議長。

參議院擁有對所有彈劾案的獨家審判權。在審判時,他們應宣誓或確認。當審判美利堅合眾國總統時,首席大法官應主持審判:任何人只有在出席成員三分之二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被判有罪。

彈劾案的判決不得超出免職和取消擔任美利堅合眾國任何榮譽、信託或利潤職位資格:但被判有罪的一方仍應依法承擔並接受起訴、審判、判決和處罰。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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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行參議員和眾議員選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由各州立法機關規定;但國會可隨時以法律形式制定或修改這些規定,但參議員選舉地點除外。

國會每年至少集會一次,會議應於12月第一個星期一[被第二十條修正案第二條取代]舉行,除非他們以法律形式指定不同的日期。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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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院應判定其自身成員的選舉、選舉結果和資格,每一院的多數應構成議事法定人數;但較少人數可以延期一天,並可以授權以每一院規定的方式和處罰來強制缺席成員出席。

每一院可以決定自己的議事規則,懲罰其成員的無序行為,並在三分之二同意的情況下,驅逐成員。

每一院應儲存議事記錄,並定期公佈,但其認為需要保密的除外;每一院成員在任何問題上的贊成票和反對票應根據出席成員五分之一的要求記錄在議事記錄上。

國會開會期間,任何一院未經另一院同意,不得延期超過三天,也不得延期至兩院正在開會的地方以外。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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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議員和眾議員應領取薪酬,其數額由法律規定,並由美利堅合眾國國庫支付。[被第二十七條修正案修改]他們在出席其各自議院會議期間以及前往和返回會議途中,在所有情況下,除叛國罪、重罪和擾亂治安罪外,享有免於逮捕的特權;對於在任何一院的任何演講或辯論,他們不得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質詢。

任何參議員或眾議員在當選的任期內,不得被任命擔任美利堅合眾國授權的任何民事職位,這些職位是在該任期內設立的,或其薪酬是在該任期內增加的;任何擔任美利堅合眾國公職的人,在其任期內不得擔任任何一院成員。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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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徵稅的法案應起源於眾議院;但參議院可以像其他法案一樣提出或同意修正案。

凡經眾議院和參議院透過的法案,在成為法律之前,應提交美利堅合眾國總統;如果他批准,應簽署;如果他不批准,應將法案連同他的反對意見退回原議案院,該院應將反對意見全文記錄在議事記錄上,並繼續重新審議。如果重新審議後,該院三分之二成員同意透過該法案,應將法案連同反對意見送交另一院,由另一院重新審議,如果該院三分之二成員同意,則該法案即成為法律。但在所有此類情況下,兩院的投票均應透過贊成票和反對票決定,贊成和反對該法案的投票人員姓名應分別記錄在每一院的議事記錄上。如果任何法案在提交總統後十天(星期日除外)內未被總統退回,則該法案應與總統簽署的相同,成為法律,除非國會因休會而阻止退回,在這種情況下,該法案不成為法律。

凡需要參議院和眾議院同意的命令、決議或投票(延期問題除外),均應提交美利堅合眾國總統;在該命令、決議或投票生效之前,應經他批准,或經他否決,應根據法案的規定和限制,經參議院和眾議院三分之二成員重新透過。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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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擁有以下權力:徵收和徵收稅款、關稅、進口稅和消費稅,以償還債務,併為美利堅合眾國的共同防禦和公共福利提供資金;但所有關稅、進口稅和消費稅在美利堅合眾國範圍內應統一;

以美利堅合眾國信譽借款;

規範與外國、各州之間以及與印第安部落的商業;

建立統一的歸化規則,以及關於破產的統一法律,適用於美利堅合眾國各地;

鑄造貨幣,規定貨幣價值及其與外國貨幣的比價,並規定重量和計量標準;

規定對偽造美利堅合眾國證券和流通貨幣的處罰;

設立郵局和郵路;

透過為作者和發明者在其各自作品和發現中提供有限時間的獨佔權利,促進科學和有益工藝的進步;

設立低於最高法院的法庭;

定義和懲罰公海上的海盜行為和重罪,以及違反國際法的罪行;

宣戰,頒發徵用令,並制定有關陸地和水上俘獲的規則;

徵募和維持軍隊,但用於此目的的資金撥款不得超過兩年;

提供和維持海軍;

制定陸軍和海軍部隊的管理和規章;

規定徵召民兵執行聯邦法律、鎮壓暴動和抵禦入侵;

規定民兵的組織、武裝和訓練,以及規定在美利堅合眾國服役的民兵部分的管理,保留各州分別任命軍官和根據國會規定的訓練方法訓練民兵的權力;

為了對所有州透過割讓以及國會接受成為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所在地的區域(不超過十平方英里)行使排他立法權,並且對各州議會同意購買的用於建造要塞、軍火庫、兵工廠、船塢和其他必要建築的任何地方行使類似的權力;以及

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適當的法律,以執行上述權力以及本憲法賦予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官員的所有其他權力。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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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不得禁止任何現存州認為適宜接納的人員的遷移或進口,直到一八〇八年以前,但可以對這種進口徵收不超過每人十美元的稅款或關稅。

人身保護令的權利不得被中止,除非在叛亂或入侵的情況下,公共安全需要中止。

不得透過追溯法或剝奪公民權利的法案。

除按比例分攤於本憲法前述人口普查或人口統計外,不得徵收人頭稅或其他直接稅。[經第十六條修正案修改]

不得對任何州出口的商品徵收稅款或關稅。

在商業或稅收方面,不得透過任何法規對一個州的港口給予比另一個州的港口更高的優先權;同樣,前往或離開一個州的船隻也不得被迫在另一個州進港、出港或繳納關稅。

除經法律授權撥款外,不得從國庫中支取任何款項;所有公共資金的收入和支出應定期公佈。

美利堅合眾國不得授予任何貴族爵位;任何擔任美利堅合眾國任何有償或信託職位的人,未經國會同意,不得接受任何國王、王子或外國國家的任何禮物、報酬、職位或爵位。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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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州不得締結任何條約、聯盟或邦聯;不得頒發私掠許可證;不得鑄造貨幣;不得發行信用票據;不得將除金銀貨幣以外的任何東西作為償還債務的支付手段;不得透過任何追溯法或剝奪公民權利的法案,或損害合同義務的法案,或授予任何貴族爵位。

任何州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對進口或出口徵收任何關稅或稅款,但為了執行其檢驗法案而絕對必要的除外;任何州對進口或出口徵收的關稅和稅款的淨收入應歸屬美利堅合眾國國庫;所有此類法律應受國會審查和控制。

任何州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徵收噸位稅,不得在和平時期保有軍隊或戰艦,不得與另一州或外國勢力達成任何協議或條約,或參加戰爭,除非遭到實際入侵,或面臨迫在眉睫的危險而無法延誤。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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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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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授予美利堅合眾國總統。總統任期四年,與同期當選的副總統共同選舉產生,其方式如下

各州應按其議會指示,任命與該州在國會中享有的參議員和眾議員總數相同的選舉人,但參議員、眾議員或擔任美利堅合眾國有償或信託職務的人不得被任命為選舉人。

選舉人應在其各自的州舉行會議,並透過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兩人,其中至少有一人不得與其本州居民相同。他們應列出所有被投票的人員及其各自的得票數,將此名單簽字認證並密封,寄往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所在地,並向參議院議長轉交。參議院議長應在參議院和眾議院在場的情況下開啟所有證書,然後計票。得票最多的人為總統,如果其票數超過所有任命選舉人總數的半數;如果有多人獲得超過半數的票數,並且票數相同,那麼眾議院應立即透過無記名投票方式從他們中選舉一人為總統;如果沒有人獲得半數票數,那麼眾議院應以同樣的方式從名單上排名前五的人中選舉總統。但在選舉總統時,投票應按州進行,每個州的代表擁有一票;為此目的的法定人數應包括來自三分之二以上州的代表,至少需要半數以上州的同意才能選舉產生。在所有情況下,在選舉總統後,得票最多的選舉人票數的人應為副總統。但如果仍有兩人或多人得票相同,則參議院應透過無記名投票方式從他們中選舉副總統。

國會可決定選舉人選舉的時間以及他們投票的日期,該日期應在美利堅合眾國各地相同。

除在透過本憲法時為美利堅合眾國公民的出生公民或公民外,任何人都無權擔任總統;同樣,未滿三十五歲或在美利堅合眾國居住未滿十四年的人也無權擔任該職位。

如果總統被免職,或因死亡、辭職或無法履行總統職權而無法履行總統職權,則副總統應接任總統,國會可以透過法律為總統和副總統因免職、死亡、辭職或無法履行職權而產生的情況制定條款,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的何種官員應代理總統,該官員應據此代理,直到障礙消除或選舉產生總統。

總統應定期領取薪酬,作為其服務的報酬,此薪酬在總統任期內不得增加或減少,總統在其任期內不得接受來自美利堅合眾國或其任何州的任何其他報酬。

在總統就任之前,應宣誓或鄭重宣告如下

"我鄭重宣誓(或宣告)我將忠實履行美利堅合眾國總統職務,盡我所能,維護、保護和保衛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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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為美利堅合眾國陸軍和海軍以及各州民兵(當被徵召服役於美利堅合眾國時)的最高統帥;總統可要求各行政部門主要官員以書面形式就其各自職務職責相關的任何事宜發表意見,總統有權赦免和減刑針對美利堅合眾國的罪行,但彈劾案除外。

總統有權經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簽訂條約,但需要出席參議員的三分之二同意;總統應提名大使、其他公使和領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所有其他美利堅合眾國官員,這些官員的任命在本憲法中未作其他規定,並且應由法律規定,但國會可以透過法律將他們認為合適的次級官員的任命權授予總統、法律法院或部門首長。

總統有權在參議院休會期間填補所有空缺職位,頒發在下一屆會議結束時到期的委任狀。

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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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應定期向國會通報國情,並向國會推薦他認為必要和適宜的措施;總統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召集兩院或其中任何一院,如果兩院在休會時間上意見不一致,總統可以將兩院休會至他認為適當的時間;總統應接受大使和其他公使;總統應確保法律得到忠實執行,並應為所有美利堅合眾國官員頒發委任狀。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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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以及所有美利堅合眾國文職官員,因被彈劾並被判犯有叛國罪、賄賂罪或其他重大罪行和不端行為而被免職。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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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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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的司法權,應歸屬於最高法院,以及國會不時設立的較低階法院。最高法院和較低階法院的法官,應在其行為良好期間任職,並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獲得其服務報酬,該報酬在其任職期間不得減少。

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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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應延伸至所有根據本憲法、美利堅合眾國法律以及根據其授權締結或將要締結的條約而產生的法律和衡平法案件;所有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領事的案件;所有海事和航海管轄權的案件;所有美利堅合眾國為一方的爭議;所有兩個或多個州之間的爭議;所有州與另一州公民之間的爭議;所有不同州公民之間的爭議;所有同一州公民因不同州的授予而聲稱土地的所有權的爭議,以及所有州或其公民與外國國家、公民或國民之間的爭議。

在所有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領事,以及州為一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應具有初審管轄權。在所有上述其他案件中,最高法院應具有上訴管轄權,無論是法律還是事實,但國會可制定例外和規定。

所有罪行的審判,除彈劾案件外,應由陪審團進行;該審判應在所犯罪行發生地舉行;但如果罪行未發生在任何州內,則審判應在國會依法指定的地點舉行。

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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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美利堅合眾國的叛國罪,僅指對美利堅合眾國發動戰爭,或依附於其敵人,給予其援助和安慰。任何人不得因叛國罪而被定罪,除非有兩位證人證明同一公開行為,或在公開法庭上認罪。

國會應有權宣佈叛國罪的刑罰,但叛國罪的定罪不得導致血統腐敗或沒收,除非在被定罪者有生之年。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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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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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州應對其他每個州的公共法令、記錄和司法訴訟給予充分的信任和效力。國會可透過一般法律規定這些法令、記錄和訴訟的證明方式及其效力。

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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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州的公民應享有各州公民的所有特權和豁免。

任何在某州被指控犯有叛國罪、重罪或其他罪行,且為逃避司法而潛逃至另一州,並被發現於該州的人,應根據其潛逃地州的行政當局的要求,被遣送回該州,以接受其罪行的審判。

任何根據某州法律被拘留以提供服務或勞務,且逃往另一州的人,不得根據該州的任何法律或規定,免除其服務或勞務,而應根據其有權獲得該服務或勞務的當事人的要求,被遣送回該州。

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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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可將新州加入本聯邦;但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轄範圍內設立或建立新州;不得將兩個或多個州或州的部分合併成一個州,除非有關各州的議會和國會同意。

國會應有權處置和制定關於美利堅合眾國領土或其他財產的所有必要規則和條例;本憲法中的任何內容不得被解釋為損害美利堅合眾國或任何特定州的任何權利主張。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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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應保證本聯邦中每個州的共和政體,並保護其免受入侵;在州議會或行政部門(如果州議會無法召開會議)的申請下,保護其免受國內暴力。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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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每當兩院三分之二認為必要時,應提出修正本憲法,或應根據各州三分之二議會的申請,召集一個會議來提出修正案,該修正案在任何情況下,在經各州四分之三議會或各州四分之三的會議批准後,應有效地成為本憲法的一部分,具體取決於國會提出的批准方式;但任何在1808年前提出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第一條第九款中的第一款和第四款;任何州,未經其同意,不得被剝奪其在參議院的平等表決權。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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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憲法透過之前所承擔的所有債務和所訂立的所有承諾,對美利堅合眾國在本憲法下的效力,應與在聯邦憲法下的效力相同。

本憲法以及根據其制定的美利堅合眾國法律;以及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授權締結的或將要締結的所有條約,應為最高法,各州的法官應受其約束,儘管任何州憲法或法律中有相反規定。

上述參議員和眾議員,各州議會議員,以及美利堅合眾國和各州的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員,應以宣誓或保證的方式,承諾支援本憲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為擔任任何美利堅合眾國官職或公共信任的資格。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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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個州的會議批准,對於在批准該憲法的州之間建立本憲法,應足夠。

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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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憲法於公元1787年9月17日,由出席會議的所有州一致同意簽署,當時美利堅合眾國獨立12年。作為證明,我們在此簽署自己的姓名。

[簽名省略]

修正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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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不得制定有關建立宗教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的法律;也不得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也不得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以要求糾正不公的權利。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第二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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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自由州的安全,必須擁有訓練有素的民兵,人民保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第三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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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平時期,未經屋主同意,不得將士兵安置在任何房屋內;戰時,也必須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安置。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第四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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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權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侵犯,其人身、房屋、檔案和財產應得到保護;除非有充分理由並由宣誓或證詞支援,且特別描述了搜查地點以及要搜查的人員或物品,否則不得簽發搜查令。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第五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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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因資本罪或其他臭名昭著的罪行而被起訴,除非經大陪審團的呈文或起訴書,但陸海軍的案件以及民兵在戰時或公共危險期間的現役期間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兩次受到生命或身體的危險;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人;任何人不得在未經正當法律程式的情況下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未經公正補償,不得徵用私有財產用於公共用途。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第六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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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刑事訴訟中,被告享有以下權利:迅速而公開的審判,由犯罪發生州和地區的公正陪審團審判,該地區應由法律事先確定;瞭解指控的性質和原因;與控方證人對質;強制傳喚對己有利的證人;得到律師的幫助進行辯護。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第七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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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法訴訟中,如果爭議價值超過20美元,則應保留陪審團審判的權利,由陪審團審理的事實不得在美國任何法院進行重新審理,除非按照普通法的規則進行審理。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第八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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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要求過高的保釋金,不得判處過高的罰款,不得施加殘忍和不尋常的懲罰。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第九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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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列舉某些權利,不應被解釋為否認或貶低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第十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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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未授予美國,亦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保留給各州或人民。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第十一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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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權不應被解釋為適用於任何針對一個州的訴訟,無論是其他州的公民,還是任何外國的公民或國民提起的訴訟。

1795年2月7日批准

第十二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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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人應在各自的州內集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總統和副總統,其中至少一人應與他們不在同一州居住;他們在投票時應在各自的投票單上寫明所投票選的人為總統,並在單獨的投票單上寫明所投票選的人為副總統,他們應分別製作一份所有總統候選人和所有副總統候選人的名單,以及每人獲得的票數,並簽署並蓋章,並將密封的名單寄往美國政府所在地,並寄給參議院議長;

參議院議長應在參議院和眾議院在場的情況下,開啟所有證書,然後計票;

獲得總統票數最多的人應為總統,如果該票數為所有指定選舉人的多數;如果沒有一個人獲得多數,則從總統候選人名單上票數最高的三個人中,眾議院應立即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總統。但選舉總統時,應按州投票,每個州的代表有一票;為此目的的出席人數應為三分之二以上的州的成員,並且應以所有州的多數票為必要條件。如果眾議院在賦予其選擇權後的下一年3月4日之前沒有選舉出總統,則副總統應擔任總統,如同總統死亡或其他憲法上的殘疾一樣。

獲得副總統票數最多的人應為副總統,如果該票數為所有指定選舉人的多數;如果沒有一個人獲得多數,則從名單上的兩個最高票數中,參議院應選舉副總統;為此目的的出席人數應為全體參議員的三分之二,並且應以全體參議員的多數票為必要條件。但任何按憲法沒有資格擔任總統的人,也不得有資格擔任美國副總統。

1804年6月15日批准

第十三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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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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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及其所有領土或其管轄範圍內的任何地方,不得存在奴隸制或非自願役使,但對經正當審判被判有罪的罪犯的懲罰除外。

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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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應有權透過適當的立法來執行本條。

1865年12月6日批准

第十四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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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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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在美國出生或歸化並在美國管轄範圍內的公民,都是美國公民,也是其居住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執行任何剝奪美國公民的權利或特權的法律;任何州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除非經過正當法律程式;也不得拒絕其管轄範圍內的任何人的法律的平等保護。

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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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的代表名額應按其各自人口比例分配,計算各州所有人口數,不包括未納稅的印第安人。但當任何州在選舉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人、國會眾議員、州行政和司法官員或州議會議員時,拒絕二十一歲以上且為美國公民的男性居民的投票權,或以任何方式縮減其投票權(參與叛亂或其他犯罪行為除外),則該州的代表名額應按該州二十一歲以上男性公民中被剝奪投票權的男性公民數與該州所有二十一歲以上男性公民總數的比例減少。

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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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曾以國會議員、美國官員、任何州議會議員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員的身份宣誓支援美國憲法,但隨後參與了反對該憲法的叛亂或暴動,或為其敵人提供幫助或安慰的人,不得擔任參議員、眾議員或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不得擔任美國或任何州的任何民事或軍事職務。但國會可以透過兩院三分之二的票數解除這種資格。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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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根據法律授權的公共債務(包括為支付鎮壓叛亂或暴動中的服務而產生的養老金和賞金的債務)的有效性不得受到質疑。但美國或任何州不得承擔或支付任何因幫助反對美國的叛亂或暴動而產生的債務或義務,也不得支付任何因奴隸的損失或解放而產生的索賠;所有此類債務、義務和索賠均被視為非法且無效。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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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擁有權力以適當立法的方式執行本條的規定。

於 1868 年 7 月 9 日批准。

第十五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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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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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民的投票權不得因種族、膚色或先前服役狀況而被美國或任何州剝奪或縮減。

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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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擁有權力以適當立法的方式執行本條。

於 1870 年 2 月 3 日批准。

第十六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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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擁有權力對任何來源的收入徵稅和收稅,無需在各州之間分配,也無需考慮任何人口普查或統計。

於 1913 年 2 月 3 日批准。

第十七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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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參議院由各州選出的兩名參議員組成,任期六年;每位參議員有一票。各州的選舉人應具備其州議會人數最多的議院選舉人的資格。

當任何州在參議院中的代表出現空缺時,該州的行政當局應頒發選舉令狀填補此類空缺:但任何州的議會可以授權其行政當局進行臨時任命,直到人民按照議會指示進行選舉填補空缺為止。

本修正案不得被解釋為影響在該修正案成為憲法一部分之前選出的任何參議員的選舉或任期。

於 1913 年 4 月 8 日批准。

第十八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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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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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條批准一年後,禁止在美國及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製造、銷售或運輸含酒精飲料,禁止將其進口或出口到美國及其管轄的任何領土。

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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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和各州擁有執行本條的併發權力,可以透過適當立法的方式執行。

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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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在經各州議會按照憲法規定批准為憲法修正案之前,在本條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內無效。

於 1919 年 1 月 16 日批准。於 1933 年 12 月 5 日被第二十一修正案廢除。

第十九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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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民的投票權不得因性別而被美國或任何州剝奪或縮減。

國會應有權透過適當的立法來執行本條。

於 1920 年 8 月 18 日批准。

第二十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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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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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和副總統的任期於每年 1 月 20 日中午結束,參議員和眾議員的任期於每年 1 月 3 日中午結束,如果本條未獲批准,則上述任期將於當年結束;其繼任者的任期自此開始。

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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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應於 1 月 3 日中午開始,除非他們透過法律另行確定日期。

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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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總統任期開始的規定時間,當選總統死亡,則當選副總統成為總統。如果在總統任期開始的規定時間之前未選出總統,或者當選總統未能宣誓就職,則當選副總統代理總統職務,直到總統宣誓就職為止;國會可以透過法律規定當選總統和當選副總統均未能宣誓就職的情況,宣佈誰將代理總統職務,或指定代理總統的選拔方式,該人將按照規定代理總統職務,直到總統或副總統宣誓就職為止。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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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可以透過法律規定,在眾議院有權選擇總統的情況下,如果任何被選中的總統候選人死亡,如何處理;以及在參議院有權選擇副總統的情況下,如果任何被選中的副總統候選人死亡,如何處理。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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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和第2條將在本條修正案批准後第15天生效。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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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修正案除非在提交後七年內獲得四分之三州議會批准為憲法修正案,否則無效。

批准日期:1933年1月23日

第二十一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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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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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十八條修正案被此廢除。

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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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將違反州法律的酒精飲料運輸或進口到美國任何州、領地或屬地,以供在那裡交付或使用。

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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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修正案除非在國會提交後七年內獲得各州按憲法規定召開的憲法會議批准為憲法修正案,否則無效。

批准日期:1933年12月5日

第二十二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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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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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連任總統超過兩次。任何曾擔任總統職務,或擔任總統職務超過兩年任期(該任期由他人當選總統)的人,不得再次當選總統。但本條修正案不適用於國會提出本條修正案時擔任總統職務的人,也不妨礙在本條修正案生效時擔任總統職務或代理總統職務的人在任期內繼續擔任總統職務或代理總統職務。

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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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修正案除非在國會提交後七年內獲得四分之三州議會批准為憲法修正案,否則無效。

批准日期:1951年2月27日

第二十三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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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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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倫比亞特區,作為美國政府所在地,應按照國會指示的方式,選出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其人數相當於哥倫比亞特區如果為州的話應有的參議員和眾議員的總人數,但不得超過人口最少的州的人數。這些選舉人應在州選出的選舉人之外,但在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中,應被視為由州選出的選舉人。他們應在哥倫比亞特區集會,並履行第十二條修正案規定的職責。

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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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擁有權力以適當立法的方式執行本條。

批准日期:1961年3月29日

第二十四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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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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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民在任何總統或副總統選舉、總統或副總統選舉人選舉、參議員或眾議員選舉中的投票權,不得因未繳納任何人頭稅或其他稅收而被美國或任何州剝奪或縮減。

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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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擁有權力以適當立法的方式執行本條。

批准日期:1964年1月23日

第二十五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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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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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總統被免職、死亡或辭職,副總統將成為總統。

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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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副總統職位出現空缺,總統應提名一名副總統,該副總統經國會參眾兩院多數票確認後就任。

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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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總統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提交書面宣告,表示他不能行使總統職權和義務時,在他向他們提交相反的書面宣告之前,這些權力和義務應由副總統以代理總統的身份行使。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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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副總統和行政部門主要官員中的大多數,或國會可能依法規定的其他機構中的大多數,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提交書面宣告,表示總統不能行使總統職權和義務時,副總統應立即以代理總統的身份承擔總統職權和義務。

此後,當總統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提交書面宣告,表示不存在任何不能行使總統職權和義務的情況時,他應恢復總統職權和義務,除非副總統和行政部門主要官員中的大多數,或國會可能依法規定的其他機構中的大多數,在四天內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提交書面宣告,表示總統不能行使總統職權和義務。屆時國會應決定此事,如果未在開會,則在 48 小時內為此事而集會。如果國會自收到後者的書面宣告之日起 21 天內,或如果國會未在開會,則自國會應集會之日起 21 天內,以兩院三分之二的多數票決定總統不能行使總統職權和義務,則副總統應繼續以代理總統的身份行使總統職權和義務;否則,總統應恢復總統職權和義務。

1967 年 2 月 10 日批准

第二十六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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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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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 18 歲的美國公民的投票權,不得因年齡而被美國或任何州剝奪或限制。

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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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擁有權力以適當立法的方式執行本條。

1971 年 7 月 1 日批准

第二十七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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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改變參議員和眾議員報酬的法律,都必須在下次眾議員選舉後才能生效。

1992 年 5 月 7 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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