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合作手冊/參與式方法
當合作夥伴擁有共同利益時,發展合作的效果最佳。當所有參與者都將從發展過程中受益時,他們共同分析問題,共同決定需要改變什麼,以及需要保持什麼。這種“共同性”需要一個健康的溝通氛圍,在其中考慮所有合作伙伴的利益,並在他們將彼此視為正和博弈關係時。
但是,當發展合作旨在使長期遭受剝削和暴力侵害的邊緣化和貧困社群受益時,建立這種共識是一個巨大的挑戰;那麼,預期的受益者可能非常貧困,並且對自身能力缺乏信心,以至於他們無法表達自己。他們將從陌生人那裡獲得支援,因為他們沒有能力自由地追求他們有理由珍視的生活方式。在這種情況下,受益者需要外部援助,以克服他們遭受的暴力,恢復其機構,並恢復對其利用資源的可持續方式的能力的信心。這通常是需要發展援助組織的場景,他們的使命是幫助邊緣化和貧困社群發展自己,並克服不公正、貧困、無知和暴力的惡性迴圈。
在這些情況下,發展計劃不會由主要受益者本人撰寫,因為他們沒有能力或社會條件來做到這一點;它們將由其他人撰寫,通常是由將完成這項工作的同一發展援助組織撰寫。這些組織將向捐助者申請資金來資助這些專案,然後將管理這些活動。這些組織不應該從合作工作的成果中獲益,但他們將因執行使目標人群受益的工作而獲得報酬。風險在於,該專案的設計是以執行組織或捐助組織(即“捐助者”)的利益為中心的。並且受益者的利益被忽視了。
為了將目標人群的需求置於中心,需要採取不同的方法,這種方法通常被稱為“"參與"”。參與使所有利益相關者能夠認識和表達他們的需求和權利。它是一個對話式的過程。在參與式方法中,受益者在發展決策中發揮積極作用:他們在設計、執行和評估發展專案的各個方面都得到諮詢。
為了更明確地表明,參與不僅僅是“需求”的表達,而是對自由和尊嚴的斷言,因此創造了“權利為本方法”一詞來標記對目標人群權利做出反應的發展。以權利為本的發展方法旨在實現各種發展行動者之間權力關係的積極轉變,以消除“被剝削者”和“剝削者”,而只有“合作伙伴”。
這種方法充滿活力。但需要非常小心,以克服將“權利”主要視為“現代西方世俗”視角的刻板印象。在許多文化中,倫理更多地基於“責任”,而不是“權利”。因此,當我們的合作專案涉及具有不同倫理觀的不同文化時,我們需要超越民族中心主義,並理解這樣一個事實,即倫理需要在“權利”和“責任”之間取得平衡 - 並且強調某人的權利毫無用處,如果同時,沒有人說誰是負責實施這些權利的義務承擔者。
如果我們在國際合作中採用以權利為本的方法,我們必須面對一個反對意見:由於各國沒有制度上的“責任”來保證其他國家公民的權利,那麼為什麼他們要花從本國公民徵稅中籌集的錢來保證這些權利呢?答案是,當前的全球挑戰需要全球責任。透過保證對世界人權宣言的尊重,並透過執行國際承諾(如千年發展目標),我們改善了所有國家都將從中受益的全球合作氛圍。除了這種“共同利益”之外,還有一種道德驅動力,即承擔對弱勢群體(即使屬於其他國家)的責任,並且許多人的文化敏感性正在朝著一種新的倫理身份轉變為“世界公民”。
Issue 2 ⇒ 地方政策行動者如何為實現千年發展目標和其他全球政策目標做出貢獻?
⇒ 參與式方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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