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ylor.org 的比較政治/政府部門之間的制衡
外觀
為了防止任何一個政府部門變得過於強大,美國憲法起草者建立了一個制衡系統。每個政府部門都對其他部門進行制衡,而它本身也受到制衡。這個複雜的系統可以概述如下
立法部門的制衡
對行政部門的制衡
- 否決權
- 在副總統職位出現空缺時,有權確認總統對副總統的任命
- 徵稅和分配稅收收入用於行政活動的權力
- 對行政活動的監督和調查
- (參議院) 有權批准條約
- (參議院) 有權批准總統提名人
- (眾議院) 彈劾,即指控聯邦官員犯有賄賂、叛國罪或其他重罪
- (參議院) 彈劾審判
對司法部門的制衡
- 有權設定法院的規模和結構
- (參議院) 有權批准總統對法官職位的提名人
- (眾議院) 彈劾
- (參議院) 彈劾審判
內部制衡
- 法律透過需要兩院批准
行政部門的制衡
對立法部門的制衡
- 否決權
- 口袋否決權
- 在國會沒有開會時,有權召集國會特別會議
- 副總統擔任參議院議長
- 國會不能在總統任期內降低總統的薪水
對司法部門的制衡
- 有權提名法官
- 有權完全或部分赦免被定罪的罪犯
對司法部門的制衡
對立法部門的制衡
- 有權宣佈法案違憲
- 國會不能在法官任期內降低法官的薪水
- 首席大法官主持對總統的彈劾審判
對行政部門的制衡
- 有權宣佈行政行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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