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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ylor.org 的比較政治/政府部門之間的制衡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為了防止任何一個政府部門變得過於強大,美國憲法起草者建立了一個制衡系統。每個政府部門都對其他部門進行制衡,而它本身也受到制衡。這個複雜的系統可以概述如下

立法部門的制衡

對行政部門的制衡

  • 否決權
  • 在副總統職位出現空缺時,有權確認總統對副總統的任命
  • 徵稅和分配稅收收入用於行政活動的權力
  • 對行政活動的監督和調查
  • (參議院) 有權批准條約
  • (參議院) 有權批准總統提名人
  • (眾議院) 彈劾,即指控聯邦官員犯有賄賂、叛國罪或其他重罪
  • (參議院) 彈劾審判

對司法部門的制衡

  • 有權設定法院的規模和結構
  • (參議院) 有權批准總統對法官職位的提名人
  • (眾議院) 彈劾
  • (參議院) 彈劾審判

內部制衡

  • 法律透過需要兩院批准

行政部門的制衡

對立法部門的制衡

  • 否決權
  • 口袋否決權
  • 在國會沒有開會時,有權召集國會特別會議
  • 副總統擔任參議院議長
  • 國會不能在總統任期內降低總統的薪水

對司法部門的制衡

  • 有權提名法官
  • 有權完全或部分赦免被定罪的罪犯

對司法部門的制衡

對立法部門的制衡

  • 有權宣佈法案違憲
  • 國會不能在法官任期內降低法官的薪水
  • 首席大法官主持對總統的彈劾審判

對行政部門的制衡

  • 有權宣佈行政行為違憲

目錄 殖民地美洲 - 邦聯條例下的美國 - 制憲會議 - 批准 - 三大部門 - 聯邦制度 - 一般條款 - 權利法案 - 後來的修正案 - 立法部門 - 行政部門 - 司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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