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網際網路法/DMCA 安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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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千年版權法 (DMCA) 於 1998 年 10 月 28 日簽署成為法律,修改了版權法,為與線上材料相關的服務提供者責任提供限制。版權法的新第 512(c) 節規定了對服務提供者在使用者指示下駐留在其控制或操作的系統或網路上的資訊的責任限制,如果服務提供者已透過向版權局提供聯絡資訊並透過服務提供者的公開可訪問網站,指定了一名代理人來處理聲稱的侵權通知。
在第 512(c) 節中,“服務提供者”定義為線上服務或網路訪問提供者,或其設施的運營者,包括提供數字線上通訊傳輸、路由或提供連線的實體,在使用者指定的點之間,提供使用者選擇的材料,而不會修改所傳送或接收的材料內容。
網際網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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