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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網際網路法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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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是指一個詞語、短語、裝置、顏色或聲音,它專門用於識別某些商品或服務,以區別於所有其他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1946 年商標法(“蘭厄姆法”)(15 美國法典第 1051-1127 條)的頒佈旨在確保消費者能夠依靠商標來行使自己的偏好,方法是禁止競爭者以混淆消費者關於產品或服務來源的方式使用商標。商標可以應用於

  • 一種在網際網路上使用或銷售的軟體品牌,例如 Apache 用於 Web 伺服器或 Linux 用於作業系統。
  • 網際網路上提供的特定服務,例如雅虎網路門戶、eBay 轉售服務或亞馬遜書店。




網際網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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