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網際網路法律/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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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是指發表關於他人的虛假陳述,損害其名譽。適用於一般書面出版物和人們寫信的規則也適用於網際網路上釋出的材料。
注意:為了本文的目的,“John Johnson”是一個虛構的人物,用於此處示例,不指代任何同名的人。(這樣我就不必因誹謗碰巧有相同名字的人而被起訴!)
誹謗可以是口頭陳述,在這種情況下,它是誹謗。如果誹謗性陳述是書面的,則是誹謗。在一宗案件中已經認定,從書面材料中讀出的口頭陳述也構成誹謗。
由於網際網路上的幾乎所有材料都是書面的,因此大多數關於網際網路的誹謗索賠都構成誹謗。像播客中的材料這樣的聲音錄音可能構成誹謗。
為了使法律上可以對據稱的誹謗性陳述提起訴訟,必須滿足某些條件。
- 該陳述必須不實。根據美國法律,真實陳述是針對誹謗指控的絕對辯護。在英國,某些真實陳述仍可能構成誹謗。
- 該陳述不得有特權。如果有人重複來自警察報告、法庭訴訟或其他公開檔案的材料,即使該陳述不實,該陳述也是有特權的,不可起訴。此外,重複陳述物件所做的陳述也是有特權的,例如,如果約翰在輕率的評論中說他是虐童者(“我是一個虐童者,是的,沒錯。”),有人重複該陳述,約翰不能因說該陳述而起訴此人,因為約翰本人是該陳述的來源。此外,某些法律明確排除對網際網路上釋出的第三方評論的責任。
- 該陳述必須是事實性質,而不是意見。如果你說某人是“世界上最糟糕的作家”或“一個毫無價值的人”,這些都是主觀的意見陳述,不可起訴。公開稱某人為虐童者、同性戀、私生子或任何其他可以證明的陳述,如果該陳述為假,則構成誹謗行為。
- 該陳述必須釋出。這意味著除陳述物件外,其他人必須看到該陳述(以及除陳述物件向他人展示之外)。如果你傳送一封私人電子郵件給某人,說他們患有艾滋病,這是不可起訴的,因為它沒有被髮布。如果你將電子郵件傳送到郵件列表或將其釋出到 USENET 新聞組,如果它是假的,則它是可起訴的。
- 該陳述必須以某種方式損害其聲譽。關於某人的陳述,該陳述傾向於讓人們不想與他們交往(“你聽說過約翰·約翰遜是虐童者嗎?”)、指控他們犯了罪(“我聽說約翰·約翰遜搶劫了一家銀行並殺害了一名警察。”)、或指控他們患有“令人厭惡的疾病”(“你知道約翰·約翰遜患有艾滋病嗎?”)是誹謗性陳述的例子。稱某人為來自火星的訪客或外星人不會構成誹謗,因為它不會以某種方式損害其聲譽。
- 該人必須是個人,或者如果是“公眾人物”,則該陳述要麼是在陳述者明知或應該知道該陳述為假的情況下做出的(“對真相的魯莽漠視”),要麼是惡意做出的。稱你的隔壁鄰居為騙子可能是可起訴的;稱在當選後突然有很多錢的政治家為騙子可能不是可起訴的。
- 該陳述必須可信。例如,有一個著名的案件,一家雜誌刊登了一則明確標明的模仿廣告,聲稱一位知名牧師與他的母親在戶外廁所發生了性關係。雖然該陳述是假的,通常是誹謗性的,但由於承認沒有人會認真相信該陳述是真的,因此它不構成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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