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內容

加拿大刑法/罪行/違反信託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為開放的世界提供開放的書籍

刑事違反信託
336. 任何人作為受託人,為他人或公共或慈善目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或利益而受託保管任何東西,卻有欺詐意圖且違反其信託,將該東西或其任何部分用於未經信託授權的使用,即構成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十四年的監禁。
R.S., c. C-34, s. 296.

CCC

犯罪證明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除了時間、地點和身份的基本要素外,控方還應證明:[1]

  1. 被告是某物的受託人;(犯罪行為)
  2. 被告將該物用於未經授權的使用;以及(犯罪行為)
  3. 被告有欺詐意圖。(犯罪心理)


  1. R v Solar, 2012 SKQB 113 at 10

第二條將“受託人”定義為“任何法令宣稱為受託人或根據省級法律為受託人的人,並且在不限制上述一般性的前提下,包括由契約、遺囑或書面文書或口頭協議建立的明示信託的受託人;”[1]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