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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決/罪行/未經授權使用計算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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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授權使用計算機
342.1 (1) 任何人,以欺詐手段並無正當理由,

(a) 直接或間接地獲取任何計算機服務,
(b) 透過電磁、聲學、機械或其他裝置,直接或間接地攔截或導致攔截任何計算機系統的功能,
(c) 直接或間接地使用或導致使用計算機系統,意圖犯下(a)或(b)項下的罪行,或與資料或計算機系統有關的第430條所規定的罪行,或
(d) 使用、持有、販賣或允許他人訪問能夠使人犯下(a)、(b)或(c)項下的罪行的計算機密碼

均構成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十年監禁,或構成可予以簡易判決的罪行。


刑法典

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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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