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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罪行/未經授權使用計算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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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授權使用計算機
342.1 (1) 任何人,出於欺詐目的且無正當權利,以下行為均構成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 10 年的監禁,或構成可經簡易程式審判的罪行:

(a) 直接或間接獲取任何計算機服務;
(b) 透過電磁、聲學、機械或其他裝置,直接或間接攔截或導致攔截任何計算機系統的功能;
(c) 直接或間接使用或導致使用計算機系統,意圖實施本款 (a) 或 (b) 項所述罪行,或實施與計算機資料或計算機相關的第 430 條所述罪行;
(d) 使用、持有、販運或允許他人訪問能夠實施本款 (a)、(b) 或 (c) 項所述罪行的計算機密碼。

定義

(2)在本條中,

計算機資料是指適合在計算機系統中處理的表示形式,包括符號、訊號或符號;(données informatiques)

計算機密碼是指任何能夠獲取或使用計算機服務或計算機系統的計算機資料;(mot de passe)

計算機程式是指代表指令或語句的計算機資料,當在計算機系統中執行時,會使計算機系統執行某個功能;(programme d’ordinateur)

計算機服務包括資料處理以及計算機資料的儲存或檢索;(service d’ordinateur)

計算機系統是指一種裝置或一組互連或相關的裝置,其中一個或多個裝置

(a) 包含計算機程式或其他計算機資料,以及
(b) 透過計算機程式,
(i) 執行邏輯和控制,以及
(ii) 可能執行任何其他功能;(ordinateur)

資料[已廢除,2014 年,第 31 號法律,第 16 條]

電磁、聲學、機械或其他裝置是指任何用於或能夠用於攔截任何計算機系統功能的裝置或裝置,但不包括用於糾正使用者聽力低於正常水平的助聽器,其聽力矯正效果不超過正常水平;(dispositif électromagnétique, acoustique, mécanique ou autre)

功能包括計算機系統內的邏輯、控制、算術、刪除、儲存和檢索以及通訊或電信;(fonction)

攔截包括監聽或記錄計算機系統功能,或獲取其內容、含義或意圖;(intercepter)

販運是指就計算機密碼而言,指以任何其他方式出售、出口或進口加拿大、分發或交易。 (trafic)

R.S.,1985 年,第 27 號法律 (第一補充),第 45 條;1997 年,第 18 號法律,第 18 條;2014 年,第 31 號法律,第 16 條。


[1]

犯罪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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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2.1(1)(a)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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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1]

  1. 以欺詐目的且無正當權利,直接或間接獲取任何計算機服務。
  2. 以欺詐目的且無正當權利。

第 342.1(1)(c)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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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欺詐目的且無正當權利,直接或間接使用或導致使用計算機系統
  2. 以欺詐目的且無正當權利;
  3. 意圖實施第 342.1(1)(a) 或第 342.1(1)(b) 條或第 430 條所述罪行。

檢察機關必須證明被告“無正當權利”地採取行動,並且行為不誠實,且具有惡意。[2]

  1. R. v. Alexander, 2006 CanLII 26480 (ON SC)
  2. R v Parent, 2010 QCCQ 82 -- 被告使用 CPIC 賬戶獲取車牌資訊,最終落入罪犯手中。
  • R. v. Alexander, 2006 CanLII 26480 (ON SC) - 被告從郵件中偷了信用卡,並用它來對卡主賬戶進行未經授權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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