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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決/罪行/盜竊財產罪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盜竊財產罪
s. 355 of the Crim. Code
選舉/認罪
檢察官選舉混合(低於)
可公訴(高於)
簡易程式處置
最高刑罰6 個月監禁或 5000 美元罰款(低於 5000 美元)
可公訴處置
參考資料
罪行要素
判決原則
判決摘要

價值低於5000美元的盜竊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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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凡犯第354條罪者

...

(b) 屬
(i) 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兩年的監禁,或
(ii) 可處以簡易程式處罰的罪行,

但罪行物件的價值不超過五千元者除外。


CCC

價值超過5000美元的盜竊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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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凡犯第354條罪者

(a) 犯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十年的監禁,但罪行物件為遺囑檔案或罪行物件的價值超過五千元者除外;或

...


CCC

另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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