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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罪行/越獄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145. (1) 任何人

(a) 從合法監護中逃脫,或
(b) 在被判處監禁的期限屆滿之前,在加拿大境內或境外,無合法理由(其舉證責任在於其本人)而逍遙法外,

即構成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兩年監禁,或構成可經簡易程式審判的罪行。


刑法

犯罪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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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件發生地和時間
  2. 被告身份
  3. 被告當時處於合法監護之下
  4. 越獄情況
  5. 抓捕時間和日期

要構成監護,執法人員必須使用逮捕詞語以及身體約束或被告對身體約束的服從。如果沒有某種形式的身體約束,就無法構成該罪行。[1]

  1. R. v. Costain, 2011 ONCJ 559

另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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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