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越獄
外觀
145. (1) 任何人
- (a) 從合法監護中逃脫,或
- (b) 在被判處監禁的期限屆滿之前,在加拿大境內或境外,無合法理由(其舉證責任在於其本人)而逍遙法外,
即構成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兩年監禁,或構成可經簡易程式審判的罪行。
– 刑法
- 事件發生地和時間
- 被告身份
- 被告當時處於合法監護之下
- 越獄情況
- 抓捕時間和日期
要構成監護,執法人員必須使用逮捕詞語以及身體約束或被告對身體約束的服從。如果沒有某種形式的身體約束,就無法構成該罪行。[1]
- ↑ R. v. Costain, 2011 ONCJ 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