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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刑/罪行/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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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
s. 131 of the Crim. Code
選舉 / 認罪
檢察官選舉可公訴罪
管轄權省級法院
最高法院法官 + PI (I)
最高法院陪審團 + PI (I) (536(2))
簡易程式
可公訴罪程式
最高刑期14 年監禁
參考文獻
罪行要素
量刑原則
量刑摘要

偽證
131. (1) 除非根據 (3) 款,任何人因故意誤導,在法律授權其人進行陳述的人面前進行虛假陳述,無論是以宣誓、莊嚴確認、宣誓書、莊嚴宣告或口頭證詞,明知陳述為虛假,即構成偽證。
...
處罰
132. 犯偽證罪的人,犯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十四年的監禁。


CCC

對於偽證或任何其他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的指控,必須強調譴責和威懾。[1]

  1. R. v. Adams 2010 NSCA 42 at para. 52

另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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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