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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罪行/妨礙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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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公務
140. (1) 任何人故意誤導,使警務人員開始或繼續調查,則構成妨礙公務,方法如下:

(a) 作出虛假陳述,指控他人犯有罪行;
(b) 做出任何旨在使他人被懷疑犯有未犯的罪行或轉移對自己懷疑的行為;
(c) 報告已發生但未發生的罪行;或
(d) 報告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告知或使他人知曉本人或他人已死亡,而實際上本人或他人並未死亡。


刑法

另請參閱

  • "陳述" (第 118 條)
  • "警務人員" (第 2 條)
  • 第 585 條

罪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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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人身份
  2. 事件日期和時間
  3. 管轄區域 (包括區域和省份)
  4. 被告人透過言語、書面或行為直接或間接地向警務人員傳達資訊
  5. 傳達的資訊是虛假的
  6. 該資訊導致警務人員開始或繼續調查
  7. 被告人意圖使警務人員開始或繼續調查
  8. 如果資訊為書面形式,則存檔該陳述

妨礙公務是指導致警務人員開始或繼續調查。

"罪行" 可以指刑法典中的罪行以及具有懲罰性質的省級罪行。[1]

不需要進行證人審查來確定被告人對警務人員的陳述是否可採。[2]


  1. R. v. Howard (1972), 7 CCC 2d 211 (安大略上訴法院)
  2. R. v. Stapleton (1982) 66 CCC 2d 231 (安大略上訴法院)

另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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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