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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刑/罪行/越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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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1) 凡是

(a) 越獄,或
(b) 在被判處刑期屆滿之前,無論是在加拿大境內還是境外,無正當理由而逍遙法外,其舉證責任由其承擔,


均屬可公訴的罪行,最高可判處兩年監禁,或屬可經簡易程式審判的罪行。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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