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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刑/罪行/未出庭或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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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庭或出庭
s. 145 of the Crim. Code
選舉/認罪
檢察官選舉混合
簡易判決
可判決無罪釋放 (730)

緩刑 (731(1)(a))
罰款 (734)
罰款+緩刑 (731(1)(b))
監禁 (718.3, 787)
監禁+緩刑 (731(1)(b))
監禁+罰款 (734)

有條件判刑 (742.1)
最高刑期6 個月監禁或 $5,000 罰款
最高刑期2 年監禁
參考文獻
犯罪構成要件
判決原則
判決摘要

145.
...
未出庭
(2) 任何人,

(a) 在獲准保釋或在法官或法官面前簽署保證金後,未經正當理由,而正當理由的證明責任在於其本人,未能按保證書的規定出庭,或者
(b) 在法院、法官或法官面前出庭後,未經正當理由,而正當理由的證明責任在於其本人,未能按法院、法官或法官的要求出庭,

或未能按照法院、法官或法官的命令,視情況而定,自首,即犯有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兩年的監禁,或犯有可依簡易程式審理罪。
...
未出庭或未遵守傳票
(4) 任何人被送達傳票,並無正當理由,而正當理由的證明責任在於其本人,未能按傳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如果適用,到場進行《刑事罪犯身份識別法》規定的程式,或未能按傳票規定出庭,即犯有

(a) 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兩年的監禁;或
(b) 可依簡易程式審理罪。

未遵守出庭通知或出庭承諾
(5) 任何人被列入出庭通知或出庭承諾,或在主管警官或其他治安官面前簽署保證金,並經法官根據第 508 條確認,且無正當理由,而正當理由的證明責任在於其本人,未能按出庭通知或出庭承諾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如果適用,到場進行《刑事罪犯身份識別法》規定的程式,或未能按出庭通知或出庭承諾規定出庭,即犯有

(a) 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兩年的監禁;或
(b) 可依簡易程式審理罪。

...
同上
(6) 出庭通知、出庭承諾或保證金對指控罪行的實質內容描述有缺陷,不構成正當理由,不適用於本條第 (5) 款。


刑法典

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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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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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