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刑/罪行/未出庭或出庭
出庭
| 未出庭或出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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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145 of the Crim. Code | |
| 選舉/認罪 | |
| 檢察官選舉 | 混合 |
| 簡易判決 | |
| 可判決 | 無罪釋放 (730) 緩刑 (731(1)(a)) |
| 最高刑期 | 6 個月監禁或 $5,000 罰款 |
| 最高刑期 | 2 年監禁 |
| 參考文獻 | |
| 犯罪構成要件 判決原則 判決摘要 | |
145.
...
未出庭
(2) 任何人,
- (a) 在獲准保釋或在法官或法官面前簽署保證金後,未經正當理由,而正當理由的證明責任在於其本人,未能按保證書的規定出庭,或者
- (b) 在法院、法官或法官面前出庭後,未經正當理由,而正當理由的證明責任在於其本人,未能按法院、法官或法官的要求出庭,
或未能按照法院、法官或法官的命令,視情況而定,自首,即犯有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兩年的監禁,或犯有可依簡易程式審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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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庭或未遵守傳票
(4) 任何人被送達傳票,並無正當理由,而正當理由的證明責任在於其本人,未能按傳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如果適用,到場進行《刑事罪犯身份識別法》規定的程式,或未能按傳票規定出庭,即犯有
- (a) 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兩年的監禁;或
- (b) 可依簡易程式審理罪。
未遵守出庭通知或出庭承諾
(5) 任何人被列入出庭通知或出庭承諾,或在主管警官或其他治安官面前簽署保證金,並經法官根據第 508 條確認,且無正當理由,而正當理由的證明責任在於其本人,未能按出庭通知或出庭承諾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如果適用,到場進行《刑事罪犯身份識別法》規定的程式,或未能按出庭通知或出庭承諾規定出庭,即犯有
- (a) 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兩年的監禁;或
- (b) 可依簡易程式審理罪。
...
同上
(6) 出庭通知、出庭承諾或保證金對指控罪行的實質內容描述有缺陷,不構成正當理由,不適用於本條第 (5) 款。
– 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