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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決/犯罪/虛假宣誓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世界開放書籍

相同
134. (1) 除 (2) 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未經法律特別許可、授權或要求在宣誓或鄭重宣告下作出陳述,而透過宣誓書、鄭重宣告或證詞或在有權依法允許其在其面前作出陳述的人員面前口頭作出該陳述,明知該陳述為虛假,即屬犯有可依簡易程式定罪的罪行。
適用
(2) (1) 款不適用於在刑事調查過程中作出的該款所述的陳述。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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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