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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罪行/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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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
131 條刑法
選舉/認罪
檢察官選舉可公訴罪
管轄權省級法院
最高法院法官+初審法官(I)
最高法院陪審團+初審法官(I) (536(2))
簡易程式
可公訴罪處置
最高刑期14 年監禁
參考資料
罪行要素
量刑原則
量刑摘要

偽證
131. (1) 除非第 (3) 款另有規定,任何人在法律授權的人員面前,以宣誓或鄭重宣告、以書面宣誓、鄭重宣告或證詞或口頭方式,為誤導而作出虛假陳述,明知陳述為假,即構成偽證罪。

影片連結等。
(1.1) 除非第 (3) 款另有規定,任何人在《加拿大證據法》第 46(2) 款項下提供證據,或根據《刑事事項相互法律援助法》第 22.2 條的命令提供證據或陳述,為誤導而作出虛假陳述,明知陳述為假,無論該虛假陳述是否按照第 (1) 款以宣誓或鄭重宣告的形式作出,只要該虛假陳述是按照加拿大境外該人虛擬在場或被聽到的地方的法律規定的任何手續作出的,即構成偽證罪。

同上
(2) 第 (1) 款適用,無論第 (1) 款提到的陳述是否在司法程式中作出。

適用範圍
(3) 第 (1) 款和 (1.1) 款不適用於任何人按照法律特別允許、授權或要求作出的陳述。

處罰
132. 犯偽證罪的人,屬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十四年的監禁。

佐證
133. 除非證人證據在實質上得到牽連被告的證據佐證,否則不得僅憑一個證人的證據指控任何人犯下第 132 條規定的罪行。


刑法典

罪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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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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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身份
  2. 事件日期和時間
  3. 管轄權(包括地區和省份)
  4. ♰ 獲取先前聽證會證據
    1. ♰ 獲取先前聽證會記錄
    2. ♰ 獲得審判法官認證的記錄
    3. ♰ 向被告發出打算提交記錄的通知
  5. ♰ 證明聽證會內容(透過原審法庭書記官)
    1. ♰ 先前聽證會的管轄權、日期和時間
    2. ♰ 被告作為證人的身份
    3. ♰ 書記官為被告宣誓
    4. ♰ 被告對某事實進行了證詞
      ♰ <所有檔案已提交至法院>
  6. ♰ 先前聽證會 #1 和先前聽證會 #2 中的證詞存在矛盾
  7. ♰ 被告當時知道證詞存在矛盾
  8. ♰ 被告當時有意使證詞存在矛盾

呈堂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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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先前聽證會證據
    1. ♰ 先前聽證會記錄
    2. ♰ 傳喚原審法庭書記官帶回與審判相關的檔案
    3. ♰ 向被告發出打算提交記錄的通知
  2. ♰ 原審法庭書記官所持有的與審判相關的任何其他檔案

第 133 條旨在禁止僅憑一個證人聲稱被告撒謊的證據而定罪。但是,如果案件完全是間接證據,檢察官無需佐證證據。[1]

  1. R. v. Reyat 2012 BCCA 311 (CanL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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