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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判決/犯罪/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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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
140. (1) 任何人明知故犯,意圖誤導,致使和平官員進行或繼續調查,即構成公害,其行為包括:

(a) 做出虛假陳述,指控他人犯有罪行;
(b) 採取旨在使他人被懷疑犯有其未犯的罪行,或將懷疑從自身轉移到他人身上的行為;
(c) 舉報發生了一起沒有發生的罪行;或
(d) 舉報或以其他方式宣佈或使人知悉自己或其他人已死亡,而事實上自己或其他人並未死亡。

處罰
(2) 任何人犯有公害罪,

(a) 構成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五年有期徒刑;或
(b) 構成可予以簡易判決的罪行。


R.S., 1985, c. C-46, s. 140;
R.S., 1985, c. 27 (1st Supp.), s. 19.


刑法典

輔助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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