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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美國憲法註釋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目錄 殖民時期美國 - 邦聯條例下的美國 - 制憲會議 - 批准 - 三大部門 - 聯邦制 - 一般條款 - 權利法案 - 後來的修正案 - 立法部門 - 行政部門 - 司法部門


  • 分析和解釋


  • 截至 2002 年 6 月 28 日,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案件分析。
  • 由國會研究服務處,國會圖書館編制。



  • 美國政府印刷局
  • 77–500PS
  • 華盛頓 : 2004

對於編制此檔案提供幫助,特別感謝

  • 蘭德爾·安德魯斯
  • 布倫達·託德
  • 安德魯·門德爾森
  • 約翰·巴託利

決議

引言

關於憲法形成的歷史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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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憲法形成的歷史說明


[憲法以序言開頭,之後是條款,條款又分為節,節再分為條。]

  • 我們美利堅合眾國的人民,為了建立一個更加完美的聯邦,確立正義,確保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禦,促進公共福利,並保證我們自己和我們後代享有自由的福祉,特制定並頒佈本美利堅合眾國憲法。[1][2]

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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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立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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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 立法權力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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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憲法授予的一切立法權力,均屬於美利堅合眾國國會,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3]

第二節 - 眾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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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眾議院由各州人民每兩年選舉一次的議員組成,每個州的選舉人應具備該州議會人數最多的一個議院的選舉人的資格。
  2. 任何議員候選人,如未
    1. 年滿二十五歲,且
    2. 已成為美利堅合眾國公民七年,以及
    3. 在當選時,為其當選的州的居民,則不得擔任議員。
  3. 眾議員和直接稅款應按各州人口比例在各州分配,各州人口數應透過將全部自由人(包括受僱服役期滿的人員)加在一起,減去未納稅的印第安人,並加上其他所有人員的五分之三得出。[4]
    1. 人口普查應在美利堅合眾國國會首次會議後三年內進行,並在以後每十年進行一次,具體方式由國會依法規定。
    2. 眾議員人數不得超過三萬人一名,但每個州至少應有一名議員;
    3. 在進行人口普查之前,新罕布什爾州應有權選舉三名議員,馬薩諸塞州八名,羅德島和普羅維登斯種植園一名,康涅狄格州五名,紐約州六名,新澤西州四名,賓夕法尼亞州八名,特拉華州一名,馬里蘭州六名,弗吉尼亞州十名,北卡羅來納州五名,南卡羅來納州五名,喬治亞州三名。
  4. 任何州的議員出現空缺時,該州的行政長官應釋出選舉令,填補此類空缺。
  5. 眾議院應選舉議長[5]和其他官員,並擁有唯一的彈劾權。[6]

第三節 - 參議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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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美利堅合眾國參議院由各州議會選舉的每州兩名參議員組成,任期六年,每名參議員有一票。[7]
  2. 參議員首次選舉結果產生後,應盡力將參議員分成三等。
    1. 第一等參議員的席位應在第二年期滿時撤銷,第二等參議員的席位應在第四年期滿時撤銷,第三等參議員的席位應在第六年期滿時撤銷,以便每兩年選舉三分之一的參議員;
    2. 如果在任何州的議會休會期間因辭職或其他原因出現空缺,該州的行政長官可以進行臨時任命,直到下屆議會會議,屆時議會應填補此類空缺。
  3. 任何參議員候選人,如未年滿三十歲,且未成為美利堅合眾國公民九年,以及在當選時,未成為其當選州的居民,則不得擔任參議員。[8]
  4. 美利堅合眾國副總統擔任參議院議長,但除非投票結果相等,否則無權投票。
  5. 參議院應選舉其他官員,以及一位臨時議長[9],在副總統缺席時,或在副總統行使美利堅合眾國總統職務時擔任參議院議長。
  6. (彈劾)
    1. 參議院擁有對所有彈劾案進行審判的唯一權力。
    2. 在進行審判時,參議員應宣誓或作證。
    3. 審判美利堅合眾國總統時,首席大法官應主持;
    4. 除非出席的參議員三分之二同意,否則任何人都不得被定罪。
  7. 彈劾案的判決
    1. 不得超過罷免公職和取消其在美利堅合眾國擔任任何榮譽職位、信託職位或盈利職位的資格
    2. 但被定罪者仍應根據法律承擔責任並接受起訴、審判、判決和處罰。[10]

第四節 - 參議員和眾議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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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參議員和眾議員選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應由各州議會規定,但國會可以隨時透過法律制定或修改此類規定,但參議員選舉地點除外。
  2. 國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會議時間為每年的十二月第一個星期一,除非國會依法另行規定。[11]

第五節 - 眾議院和參議院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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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每個議院應自行決定議員選舉、資格和任期,每個議院過半數議員應構成法定人數,方可進行議事;但少數議員可以休會一天,並可以授權採取任何方式,並施加任何處罰,以強制缺席議員出席會議。
  2. 每個議院可以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對成員的無序行為進行懲罰,並在三分之二議員同意的情況下,開除成員。
  3. 每個議院應記錄其議事過程,並定期公佈記錄,但其認為需要保密的記錄除外;任何議題的表決結果應根據出席議員五分之一的要求,記錄在會議記錄中。
  4. 在國會開會期間,任何一個議院未經另一個議院同意,不得休會超過三天,也不得移至兩個議院正在開會的地方之外的地方。

第六節 - 議員的報酬和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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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參議員和眾議員因其服務應獲得報酬,報酬由法律確定,並從美國國庫支付。[12] 除叛國罪、重罪和擾亂治安罪外,他們在其各自議院開會期間以及往返議院途中,均享有免於逮捕的權利;對於他們在任一議院中的任何發言或辯論,他們不得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質詢。
  2. 任何參議員或眾議員,在其當選期間,不得被任命為美國權力管轄下的任何民事官職,此官職在本期間內被建立或其報酬在本期間內增加;任何擔任美國官職的人,在其任職期間不得成為任一議院的議員。

第七條 - 法案的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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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有徵收稅收的法案均應起源於眾議院;但參議院可以提出修正案或與其他法案一樣進行協商。[13]
  2. 凡經眾議院和參議院透過的法案,在成為法律之前,應呈送美國總統;如果總統批准,他應簽署,但如果不批准,他應將其退回原提案議院,並附帶其反對意見,該議院應將其反對意見詳細記錄在其議事錄上,並繼續重新審議。如果經重新審議後,該議院三分之二的議員同意透過該法案,則應連同反對意見一起送交另一議院,由該議院同樣進行重新審議,如果經該議院三分之二的議員批准,則該法案應成為法律。但在所有此類情況下,兩院的投票均應以“贊成”和“反對”來決定,投票贊成和反對該法案的人員姓名應分別記錄在各議院的議事錄上。任何法案如果在呈送總統後十天(星期日除外)內未被退回,則該法案應與總統簽署該法案一樣成為法律,除非國會因休會而無法退回,在這種情況下,該法案不應成為法律。
  3. 凡須經參議院和眾議院同意才能生效的命令、決議或投票(休會問題除外),均應呈送美國總統;在該命令、決議或投票生效之前,應經總統批准,或者經總統否決後,應按法案的規則和限制,經參議院和眾議院三分之二的議員重新透過。

第八條 - 立法權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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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會應擁有權力
    1. 徵收和收取稅款、關稅、進口稅和消費稅;[14]
    2. 償還債務,併為美利堅合眾國的共同防禦和公共福利提供資金;但所有關稅、進口稅和消費稅應在美國範圍內統一[14]
    3. 以美利堅合眾國的信譽借款[14]
    4. 規範與外國、各州之間以及印第安部落的貿易[15]
    5. 建立
      1. 統一的歸化規則,[16]以及
      2. 關於美國破產的統一法律;[17]
      1. 鑄造貨幣,規範貨幣及其價值,以及外國貨幣的價值,[18][14]以及
      2. 確定重量和衡量的標準;[15]
    6. 為懲罰偽造美國證券和流通貨幣的行為提供法律依據[17]
    7. 建立
      1. 設立郵局[19]
      2. 以及郵路;[20]
    8. 透過為作者和發明家對其各自著作和發明提供有限時間的專屬權來促進科學和有用藝術的進步;[21]
    9. 設立低於最高法院的法庭;[22]
    10. 界定和懲罰
      1. 公海上的海盜行為和重罪,以及
      2. 違反國際法的行為;[23]
      1. 宣戰,
      2. 頒發特許狀和報復令;[24]以及
      3. 制定關於陸地和水域捕獲物的規則;
    11. 徵募和維持軍隊,但對軍隊的撥款不得超過兩年;[25]
    12. 提供和維持海軍;
    13. 制定陸軍和海軍部隊的管理和規範規則;
    14. 為召集民兵執行聯邦法律、鎮壓叛亂和抵禦入侵提供法律依據;
    15. 為組織、武裝和訓練民兵提供法律依據,併為管理在美利堅合眾國服役的民兵部分提供法律依據,保留各州分別任命軍官和根據國會規定的紀律訓練民兵的權力;
    16. 對由各州割讓並經國會接受,成為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所在地的任何區域(面積不超過十平方英里)行使全部事項的排他性立法權,並對由州議會同意購買以用於建造堡壘、軍械庫、兵工廠、船塢和其他必要建築物的任何地方行使類似的權力;以及
    17. 制定一切必要且適當[26]的法律,以
      1. 執行上述權力,以及
      2. 本憲法賦予美利堅合眾國政府
      3. 或其任何部門或官員的所有其他權力。

第九條 - 對立法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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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會不得禁止現存任何州認為適當的移民或進口人員,但不得禁止在公元一八○八年之前,但可對這類進口徵收不超過每人十美元的稅款或關稅。[27]
  2. 人身保護令的權利不得被中止,除非在叛亂或入侵的情況下,公共安全需要中止。
  3. 不得透過追溯法或事後法。[28]
  4. 不得徵收人頭稅或其他直接稅,除非按比例徵收本憲法先前規定進行的人口普查或統計。[29]
  5. 不得對從任何州出口的商品徵收稅款或關稅。
  6. 任何關於貿易或稅收的規定不得偏袒一個州的港口而損害另一個州的港口;任何航行至或從一個州出發的船舶不得被迫在另一個州入境、出境或繳納關稅。
  7. 不得從國庫中提取資金,除非根據法律進行的撥款;並應定期公佈所有公共資金的收入和支出情況。[30]
  8. 美國不得授予任何貴族爵位;任何擔任美國有償或信託職務的人,未經國會同意,不得接受任何國王、王子或外國的任何贈品、報酬、職務或稱號。

第十條 - 對各州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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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任何州不得締結任何條約、聯盟或邦聯;不得發放私掠許可證;不得鑄造貨幣;不得發行信用票據;不得以金銀以外的任何物品作為償還債務的支付手段;不得透過任何剝奪公民權利法、追溯法律或損害合同義務的法律,也不得授予任何貴族爵位。
  2. 任何州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對進口或出口徵收任何關稅或稅款,但為了執行其檢驗法絕對必要的除外:所有州對進口或出口徵收的關稅和稅款的淨收入,應歸入美國國庫;所有此類法律應受國會審查和控制。
  3. 任何州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徵收任何噸位稅,不得在和平時期維持軍隊或戰艦,不得與另一個州或外國締結任何協議或條約,也不得進行戰爭,除非受到實際侵略,或處於不容緩的迫切危險之中。

第二條 - 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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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 選舉、就職、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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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權力屬於美利堅合眾國總統。
  2. 總統任期四年,與同期當選的副總統一起,按以下方式選舉產生。
    1. 每個州應由其立法機關指定若干選舉人,其人數等於該州在國會中的參議員和眾議員的總人數。
    2. 但是,參議員、眾議員或擔任美國信託或利潤職務的人不得被任命為選舉人。
  3. 選舉人應在各自州舉行會議,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兩人,其中至少一人不應是與他們同州的居民。
  4. 他們應列出所有被投票人的姓名,以及每人的得票數;
    1. 他們應簽署並證明這份名單,並將其密封后寄往美國政府所在地,寄往參議長。
  5. 參議長應在參議院和眾議院的面前開啟所有證書,然後進行計票。
  6. 得票最多者當選總統,如果其得票數超過所有被指定選舉人的總數的半數;
    1. 如果有多人獲得多數票,並且得票數相同,那麼眾議院應立即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從他們中選出一位總統;
    2. 如果沒有人獲得多數票,那麼眾議院應以同樣方式從名單上的五位最高得票者中選出總統。
  7. 但在選舉總統時,投票應按州進行,每個州的代表有一票;
    1. 為此目的,法定人數應包括來自三分之二州的成員,並且需要所有州的多數票才能選出總統。
  8. 在任何情況下,總統選出後,得票數最多的選舉人應為副總統。
  9. 但如果仍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得票數相同,則參議院應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從他們中選出副總統。[31]
  10. 國會可以決定選舉人的選舉時間,以及他們投票的日期;
    1. 這個日期應在全美範圍內統一。
  11. 除本憲法透過時為美國公民的自然出生公民外,任何人都不得擔任總統職務;
    1. 任何未滿三十五歲,且在美國居住未滿十四年的人,也不得擔任總統職務。
  12. 如果總統因免職、死亡、辭職或不能履行該職務的權力和職責而離職,則副總統應繼任該職務。[32]國會可以依法規定總統和副總統的免職、死亡、辭職或不能履行職責的情況,並宣佈當時何人應代理總統職務,該人應相應代理總統職務,直到該人恢復能力,或選出新的總統為止。
  13. 總統應定期領取薪酬,其薪酬在他任期內不得增加或減少,並且在他任期內不得從美國或任何州獲得任何其他報酬。
  14. 在他就任之前,應宣誓或宣告如下:
    1. "我鄭重宣誓(或宣告)我將忠實履行美利堅合眾國總統的職責,並將盡我所能,維護、保護和捍衛美利堅合眾國憲法。"[33]

第二節 - 總統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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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為美利堅合眾國陸軍和海軍的總司令,併為各州民兵在被徵召服役於美國時期的總司令;
    1. 他可以要求各行政部門主要官員就與其各自職務職責有關的任何事項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
    2. 他擁有赦免和減刑的權力,赦免針對美國的罪行,但彈劾案除外。
  2. 他擁有與參議院協商並經其同意簽訂條約的權力,但必須得到出席參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同意;
    1. 他應提名,並與參議院協商並經其同意,任命大使、其他公使和領事、最高法院法官和所有其他美國官員,這些官員的任命方式在本憲法中未作其他規定,並且應由法律規定。
    2. 但國會可以依法將他們認為合適的低階官員的任命權賦予總統一人、法院或部門首長。
  3. 總統擁有在參議院休會期間填補所有空缺職位的權力,授予在下一屆會議結束時失效的委任狀。

第三節 - 國情諮文、接見大使、忠實執行法律、頒發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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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他應定期向國會通報國情,並向國會提出他認為必要和適宜的措施建議;
    1. 在特殊情況下,他可以召集兩院或其中一院開會,如果兩院在休會時間上發生意見分歧,他可以將兩院休會至他認為適當的時間;
    2. 他應接見大使和其他公使;
    3. 他應負責保證法律得到忠實執行,
    4. 並應為所有美國官員頒發委任狀。

第四節 - 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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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和所有美國文職官員,應因叛國罪、受賄罪或其他重大罪行和不端行為而被彈劾並被判罪而免職。

第三條 - 司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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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 司法權的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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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美利堅合眾國的司法權,應賦予一個最高法院,以及國會不時制定和設立的若干低階法院。
  2. 最高法院和低階法院的法官應終身任職,並應定期領取薪酬,其薪酬在他們任職期間不得減少。[34]

第二節 - 司法權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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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權應延伸至所有根據本憲法、美國法律和根據其權力締結或將要締結的條約產生的法律和衡平法案件;
    1. 所有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領事的案件;
    2. 所有海事和航海管轄權的案件;
    3. 美國為當事人的爭議;
    4. ——兩個或多個州之間的爭議;
    5. 州與另一個州的公民之間的爭議;
    6. 不同州公民之間;
    7. 同一州公民之間,因聲稱擁有不同州頒發的土地所有權而產生爭議;以及州或州公民與外國、外國公民或臣民之間的爭議。[35]
  2. 在所有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領事,以及州為一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擁有初審管轄權。
  3. 在所有上述其他案件中,最高法院擁有上訴管轄權,無論涉及法律還是事實,但國會可制定例外規定和規則。
  4. 除彈劾案外,所有犯罪的審判均應由陪審團進行;
    1. 並且審判應在犯罪發生地進行;
    2. 但若犯罪未發生在任何州,審判應在國會依法指定的場所進行。

第三條 - 叛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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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美利堅合眾國的叛國罪,僅指對合眾國宣戰或勾結其敵人,為其提供援助和安慰。
  2. 任何人不得因叛國罪而被定罪,除非有兩位證人對同一公開行為作證,或在公開法庭上認罪。[36]
  3. 國會擁有宣佈叛國罪處罰的權力,但任何叛國罪的定罪不得影響血統,也不得沒收財產,除非在被定罪者在世期間。[37]

第四條 - 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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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充分信任與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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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州應給予彼此的公共法令、記錄和司法程式充分信任與信譽。
  2. 國會可透過一般法律規定上述法令、記錄和程式的證明方式及其效力。

第二條 - 特權和豁免、引渡、逃亡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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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州公民應享有各州公民的全部特權和豁免。
  2. 任何在某州被指控犯有叛國罪、重罪或其他罪行,並逃脫正義,在另一州被發現的人,應根據該逃脫州的行政部門的要求,將其移交給有管轄權的州。
  3. 根據某州法律被強制服務或勞作的人,若逃到另一州,不得因該州任何法律或法規而免除其服務或勞作,但應根據有權要求該服務或勞作的人的要求將其移交。[38]

第三條 - 加入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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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會可接納新州加入聯邦;
  2. 但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轄範圍內組建或建立新州;
  3. 也不得在未經有關州的立法機構以及國會的同意下,透過合併兩個或多個州或部分州來組建新州。
  4. 國會擁有處置和制定所有必要規則和條例,管理屬於美利堅合眾國的領土或其他財產的權力;憲法中任何內容均不得被解釋為損害美利堅合眾國或任何特定州的權利主張。

第四條 - 對各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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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美利堅合眾國保證聯邦中每個州實行共和制政府,並保護它們免受入侵;
  2. 並且在州的立法機構或行政部門(當立法機構無法召開會議時)的申請下,保護它們免受國內暴力。

第五條 - 修正案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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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每當兩院三分之二認為有必要時,應提出對本憲法的修正案,或者在三分之二的各州立法機構的申請下,應召集一個會議來提出修正案,在任何情況下,當經三分之二的各州立法機構或三分之二的各州的代表大會批准後,上述修正案應作為本憲法的組成部分,具有完全效力;但任何在公元一八〇八年之前提出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第一條第九節第一、第四款;任何州不得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被剝奪其在參議院中享有的平等投票權。[39]

第六條 - 債務、條約、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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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憲法生效前所承擔的所有債務和承諾,在本憲法下對美利堅合眾國同樣有效,如同在邦聯條例下一樣。
  2. 本憲法以及根據本憲法制定的美利堅合眾國法律;
    1. 以及根據美利堅合眾國的授權締結或將要締結的所有條約,均為全國最高法;
    2. 各州的法官應受其約束,即使各州憲法或法律有相反規定也不例外。
  3. 上述參議員和眾議員,以及各州立法機構的成員,以及美利堅合眾國和各州的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員,均應宣誓或宣誓就職,支援本憲法;
    1. 但不得將任何宗教測試作為擔任美利堅合眾國任何職務或公共信任的資格。

第七條 - 批准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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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個州的代表大會批准,就足以在本憲法批准的州之間建立本憲法。[40]

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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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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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修正案 - 宗教、言論、出版、集會、請願(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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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會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建立國教,
  2. 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41]
  3. 或縮減言論自由,[42]
  4. 或新聞自由;
  5. 或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以糾正錯誤的權利。

第二修正案 - 擁有武器的權利(179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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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訓練有素的民兵,對於一個自由州的安全至關重要,人民擁有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43]

第三修正案 - 部隊駐紮(179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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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和平時期,任何士兵不得未經業主同意而被安置在任何房屋中,
  2. 在戰爭時期,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44]

第四修正案 - 搜尋和扣押(179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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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權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保障其人身、住宅、檔案和財產的安全,任何搜查令的簽發,都必須基於合理根據,並得到宣誓或保證的支援,並且具體說明搜查的場所以及要搜查的人員或物品。[45]

第五修正案 - 大陪審團、雙重危險、自證其罪、正當程式(179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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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任何人不得因資本罪或其他可恥罪而被判處死刑,[46] 除非經大陪審團的呈請或起訴,[47] 陸海空軍或民兵在戰爭或公共危險期間實際服役時發生的案件除外;
  2.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兩次面臨生命或身體的危險;
  3.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作證指證自己,
  4. 任何人不得未經正當法律程式而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
  5. 未經公正補償,不得徵用私有財產用於公共用途。

第六修正案 - 刑事起訴 - 陪審團審判、對質權和律師辯護權(179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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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所有刑事起訴中,被告享有權在犯罪發生地的州和地區由公正的陪審團進行迅速而公開的審判,該地區應事先由法律確定,並
  2. 瞭解指控的性質和原因;
  3. 與對他不利的證人對質;
  4. 獲得對他不利的證人的強制傳喚程式,以及
  5. 獲得律師辯護。

第七修正案 - 普通法訴訟 - 陪審團審判(179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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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法訴訟中,爭議價值超過二十美元的案件,保留陪審團審判的權利,由陪審團審判的事實,除按照普通法的規則外,不得在美國任何法院重新審議。[48]

第八修正案 - 過度保釋或罰款、殘酷和不尋常的懲罰(179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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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要求過度的保釋金,不得徵收過度的罰款,不得實施殘酷和不尋常的懲罰。[49]

第九修正案 - 未列舉的權利(179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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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否認或貶低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

第十修正案 - 保留給各州的權利(179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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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分別保留給各州或人民。[50]

其他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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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修正案 - 對州的訴訟(179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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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將合眾國的司法權解釋為延伸至由另一州的公民或任何外國的公民或國民對其中一個州提起的任何訴訟,無論該訴訟是法律訴訟還是衡平訴訟。[51]

第十二修正案 - 總統和副總統選舉(18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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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選舉人將在各自州內集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總統和副總統,其中至少有一人不得是其所在州的居民;
  2. 他們在選票上將被投票者選為總統的人,並在單獨的選票上將被投票者選為副總統的人,以及
  3. 他們將分別列出所有被投票者選為總統的人,以及所有被投票者選為副總統的人,以及每人的投票數,他們將簽署並證明這些名單,並密封傳送到美國政府所在地,交給參議院議長;
  4. --參議院議長將在參議院和眾議院在場的情況下開啟所有證明,然後計算選票;
  5. --獲得總統票數最多的人將成為總統,#如果該票數為所有被任命選舉人總數的多數;並且
  6. 如果沒有人獲得多數票,那麼從總統候選人名單中票數最高的,不超過三人中,眾議院應立即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總統。
  7. 但在選擇總統時,投票將按州進行,每個州的代表只有一票;為此目的的法定人數應包括三分之二州的成員或成員,並且所有州的多數票數將是當選的必要條件。
  8. 如果眾議院在選擇權歸屬他們後,在次年 3 月 4 日之前沒有選出總統,那麼副總統將像總統死亡或其他憲法性障礙的情況一樣,擔任總統。
  9. 獲得副總統票數最多的人將成為副總統,如果該票數為所有被任命選舉人總數的多數,
  10. 如果沒有人獲得多數票,那麼從名單上票數最高的兩人中,參議院將選出副總統;
  11. 為此目的的法定人數應包括參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並且所有參議員的多數票數是當選的必要條件。
  12. 但任何在憲法上不符合擔任總統職務資格的人,均不符合擔任美利堅合眾國副總統的資格。[52]

修正案 XIII - 廢除奴隸制 (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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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除作為對當事人已被依法定罪的犯罪的懲罰外,在美國或任何受其管轄的地方,不得存在奴隸制或強迫勞動。[53]

第 2 條。國會擁有透過適當立法來執行本條的權力。

修正案 XIV - 特權和豁免權、正當程式、平等保護、代表名額分配、內戰取消資格和債務 (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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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1. 所有在美國出生或歸化並在其管轄範圍之內的人,都是美利堅合眾國公民,也是其居住州的公民。
  2. 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執行任何剝奪美利堅合眾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權的法律;
  3. 任何州不得在未經正當法律程式的情況下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
  4. 也不得拒絕在其管轄範圍內任何人的平等保護。[54]

第 2 條。

  1. 各州的代表名額應根據其各自的人數進行分配,計算每個州所有的人數,不包括未徵稅的印第安人。
  2. 但當選舉美利堅合眾國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國會代表、州行政和司法官員或州議會議員的權利被該州任何 21 歲以上、是美利堅合眾國公民的男性居民剝奪或以任何方式縮減時,除了參與叛亂或其他犯罪外,該州的代表名額基礎應按此類男性公民人數佔該州所有 21 歲以上男性公民總數的比例進行減少。

第 3 條。任何曾以國會成員、美國官員、任何州議會成員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員的身份宣誓效忠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但隨後參與了反對憲法的暴亂或叛亂,或向其敵人提供幫助或安慰的人,不得擔任參議員、眾議員、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也不得擔任美國或任何州的任何文職或軍職。但國會可以透過兩院三分之二的投票撤銷這種取消資格。

第 4 條。

  1. 根據法律授權的美國公共債務,包括為支付鎮壓暴亂或叛亂的養老金和獎金而產生的債務,不得受到質疑。
  2. 但無論是美國還是任何州不得承擔或支付為幫助反對美利堅合眾國的暴亂或叛亂而產生的任何債務或義務,也不得支付任何因失去或解放任何奴隸而產生的索賠;但所有此類債務、義務和索賠均應被視為非法且無效。[55]

第 5 條。國會擁有透過適當立法來執行本條規定的權力。

修正案 XV - 權利不得因種族而被剝奪 (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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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美利堅合眾國公民的投票權不得因種族、膚色或以前是奴隸而被美利堅合眾國或任何州剝奪或縮減。

第 2 條。國會擁有透過適當立法來執行本條的權力。

修正案 XVI - 所得稅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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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擁有對任何來源的所得徵稅和收稅的權力,無需在各州之間進行分配,也不必考慮任何人口普查或統計。[56]

修正案 XVII - 參議員選舉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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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參議院由來自每個州的兩名參議員組成,由該州的人民選舉產生,任期六年;每名參議員有一票。每個州的選舉人應具有該州人數最多的立法機構選舉人的資格。[57] 當任何州在參議院的代表產生空缺時,該州的行政當局應釋出選舉令來填補這些空缺:但規定,任何州的立法機構可以授權其行政當局進行臨時任命,直到人民按立法機構指示透過選舉來填補這些空缺為止。本修正案不應被解釋為影響在本修正案成為憲法一部分之前選出的任何參議員的選舉或任期。

修正案 XVIII - 禁酒令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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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在本條修正案獲得批准一年後,在美國及其所有屬地內製造、銷售或運輸烈性酒,以及將其進口到美國或將其出口到美國,均被禁止,無論其目的為何。[58]

第二條。國會和各州應擁有執行本條修正案的權力,可透過適當的法律來實施。

第三條。除非在本條修正案提交各州七年內,由各州議會依照憲法規定批准為憲法修正案,否則本條修正案無效。[59]

第十九條修正案 - 女性選舉權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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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民的選舉權不得因性別而被美國或任何州剝奪或限制。國會應有權透過適當的法律來執行本條修正案。

第二十條修正案 - 總統任期和繼任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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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總統和副總統的任期應於每年一月二十日中午結束,參議員和眾議員的任期應於每年一月三日中午結束,如果本條修正案沒有獲得批准,他們的任期將在這些日期結束;他們的繼任者的任期應從那時開始。[60]

第二條。國會每年至少要集會一次,會議應在每年一月三日中午開始,除非他們透過法律指定不同的日期。[61]

第三條。如果在總統任期開始的指定時間,當選總統已去世,則當選副總統將成為總統。如果在總統任期開始的指定時間之前沒有選出總統,或者當選總統未能就任,則當選副總統將代理總統,直到總統就任;國會可以透過法律規定當選總統和當選副總統均未就任的情況,宣佈由誰代理總統,或者選出代理總統的方式,該人將相應地代理總統,直到總統或副總統就任。[62]

第四條。國會可以透過法律規定,如果眾議院從其中選擇總統的任何人員去世,以及如果參議院從其中選擇副總統的任何人員去世,應如何處理這種情況。

第五條。第一條和第二條應在本條修正案獲得批准後,於下一個十月十五日生效。

第六條。除非在本條修正案提交各州七年內,由至少四分之三的各州議會批准為憲法修正案,否則本條修正案無效。

第二十一條修正案 - 廢除禁酒令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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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美國憲法第十八條修正案 hereby repealed.[63]

第二條。違反各州法律,將烈性酒運輸或進口到美國任何州、領地或屬地,以供在這些地方交付或使用,是被禁止的。

第三條。除非在本條修正案提交各州七年內,由各州按照憲法規定舉行的會議批准為憲法修正案,否則本條修正案無效。[64]

第二十二條修正案 - 總統兩屆任期限制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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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任何人不得被選舉為總統超過兩次,任何曾在總統職位上任職的人,或代理總統職務超過兩年(該任期是選舉了其他人為總統的任期),不得被選舉為總統超過一次。但是,本條修正案不適用於國會提出本條修正案時擔任總統職位的人,也不妨礙任何人在本條修正案生效的任期內擔任總統職位或代理總統職務的人,在本任期剩餘時間內繼續擔任總統職位或代理總統職務。[65]

第二條。除非在本條修正案提交各州七年內,由至少四分之三的各州議會批准為憲法修正案,否則本條修正案無效。

第二十三條修正案 - 哥倫比亞特區總統選舉權 (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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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構成美國政府所在地的特區,應依照國會的指示,任命

一批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人,其人數等於特區如果是一個州的話,在國會中應有的參議員和眾議員的總數,但無論如何不得超過人口最少的州的選舉人數量;這些選舉人應補充各州任命的選舉人,但就總統和副總統選舉而言,應被視為由一個州任命的選舉人;他們應在特區集會,並履行憲法第十二條修正案規定的職責。

第 2 條。國會擁有透過適當立法來執行本條的權力。

第二十四條修正案 - 人頭稅 (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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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美國公民參與任何總統或副總統的初選或其他選舉,總統或副總統的選舉人選舉,或參議員或眾議員選舉的權利,不得因未繳納任何人頭稅或其他稅而被美國或任何州剝奪或限制。[66]

第 2 條。國會擁有透過適當立法來執行本條的權力。

第二十五條修正案 - 總統繼任 (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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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如果總統被免職、去世或辭職,副總統將成為總統。[67]

第二條。如果副總統職位出現空缺,總統應提名一名副總統,該副總統將在參眾兩院多數票通過後就任。[68]

第三條。如果總統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遞交書面宣告,表示自己無法履行總統職務,則在總統向他們遞交相反的書面宣告之前,副總統將代理總統,履行總統的職務和權力。

第 4 節。每當副總統和行政部門主要官員中的多數或國會依法設立的任何其他機構中的多數,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提交書面宣告,認定總統不能履行其職責,副總統應立即以代理總統的身份承擔總統的權力和職責。

此後,當總統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提交書面宣告,認定無不履職情況,他應恢復總統的權力和職責,除非副總統和行政部門主要官員中的多數或國會依法設立的任何其他機構中的多數,在 4 天內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提交書面宣告,認定總統不能履行其職責。隨後,國會應決定該問題,如不在會期,則在 48 小時內為此目的集會。如果國會,在收到後一份書面聲明後 21 天內,或,如國會不在會期,在國會應集會後 21 天內,以兩院三分之二多數票確定總統不能履行其職責,副總統應繼續以代理總統的身份履行相同職責;否則,總統應恢復總統的權力和職責。

第二十六條修正案 - 18 歲投票權 (197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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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節。年滿 18 週歲的美國公民享有投票權,不得因年齡原因而被合眾國或任何州剝奪或限制。

第 2 節。國會擁有權力以適當的立法執行本條。

第二十七條修正案 - 國會議員薪酬 (199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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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改變參議員和眾議員服務報酬的法律,在進行一次眾議員選舉之前,不得生效。[6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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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憲法序言不制定任何法律。它僅僅陳述了建立憲法的理由。].
  2. 文字
  3. 第一條第一節註釋
  4. (對各州徵收直接稅的要求已由第十六條修正案廢除,該修正案授權徵收直接所得稅。)
  5. [請注意,憲法沒有要求議長必須是眾議員,儘管他一直都是。]
  6. [1799 年,在審理參議員威廉·布隆特的彈劾案時(美國曆史上第一次彈劾案),參議院駁回了該案,裁定只有行政和司法官員才能被彈劾。]
  7. [第十七條修正案取代了上述條款,要求州人民選擇參議員。]
  8. [參議院有權判斷其成員的資格。參議院在某些情況下沒有執行 30 年的資格要求。1806 年,29 歲的亨利·克萊就職,1816 年,28 歲的阿米斯特德·梅森就職,1818 年,28 歲的約翰·伊頓就職。1934 年,當時 29 歲的拉什·霍爾特同意等待 6 個月後再宣誓。參議院默許了這一要求,裁定 30 年的年齡要求僅適用於宣誓就職的時間。]
  9. [拉丁語,for the time being。]
  10. [被彈劾定罪的行政官員將自動被免職。
    參議院也可以禁止這種行政官員擔任未來的職務。
    在司法官員的情況下,參議院有四種選擇。
    首先,它可以不施加任何懲罰。
    其次,它可以免除法官的職務。
    第三,它可以禁止法官擔任未來的職務。
    第四,它可以同時免除法官的職務並禁止他或她擔任未來的職務。
  11. [第二十條修正案將對 12 月第一個星期一的引用更改為 1 月 3 日。]
  12. [第二十七條修正案禁止國會議員薪酬變動在進行一次眾議員選舉之前生效。]
  13. [在實踐中,“撥款法案”,或授予政府服務和行動資金的法案,也起源於眾議院。這種做法起源於英國,根據傳統,下議院提出所有收入或撥款法案,而上議院甚至不修改它們。]
  14. a b c d 財政部
  15. a b 商務部
  16. 國務院
  17. a b 司法部
  18. 匯率
  19. 郵政局
  20. 交通部
  21. [本條款允許美國授予版權和專利。]
  22. 第一條法院。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紐倫堡國際法庭。
  23. 國際法
  24. [特許狀 是授權個人代表頒發國對另一個國家進行報復的授權,幾乎總是透過海上,並且是私掠船。報復是一種實際的報復行為,但沒有達到宣戰的程度。]
  25. [對“兩年”的引用基本上已經過時;撥款現在每年進行。]
  26. [《必要與適當條款》,也稱為《彈性條款》,允許國會制定與其其他權力相關的法律。]
  27. [制憲會議授權奴隸貿易持續到 1808 年。在 1808 年的第一天,國會利用其憲法權力禁止了奴隸貿易。]
  28. [剝奪公民權法案是指在未經審判的情況下宣佈某人犯有罪行的立法。追溯法是指追溯性地使一項行為違法的法律。]
  29. [第十六條修正案基本上廢除了這一條款。]
  30. [國會每年透過撥款法案,為政府專案提供資金。]
  31. [第十二條修正案將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分開,但仍然使用相同的選舉人。該修正案要求選舉人分別為每個職位投票,而不是將副總統職位作為總統選舉的第二名。此外,該修正案還改變了國會兩院在沒有人獲得多數選舉人票的情況下選擇總統或副總統的方式。]
  32. [第二十五條修正案澄清了前述宣告,指出“在總統被免職、死亡或辭職的情況下,副總統應成為總統”。]
  33. [喬治·華盛頓創立了在宣誓時加上“願上帝幫助我”的傳統。]
  34. [良好行為被解釋為終身。]
  35. [第十一修正案禁止聯邦法院在一個人起訴一個州時行使管轄權,除非該州同意。]
  36. [叛國罪是憲法中唯一定義的罪行。]
  37. [血統腐敗是指因一個人自己的罪行而懲罰其家人的行為。]
  38. [第十三條修正案透過禁止奴隸制使本條款毫無意義。]
  39. [從未召集過制憲會議來提出修正案。只有在第二十一修正案的情況下,才召集過會議來批准修正案。]
  40. [特拉華州、賓夕法尼亞州、新澤西州、佐治亞州、康涅狄格州、馬薩諸塞州、馬里蘭州、南卡羅來納州和新罕布什爾州是第一個批准(按上述順序)憲法的九個州。在憲法生效後,弗吉尼亞州、紐約州、北卡羅來納州和羅德島州批准了憲法。]
  41. [禁止國會建立宗教的條款也被解釋為適用於行政和司法部門。]
  42. [言論自由的解釋是,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權利,就意味著普遍的表達自由。]
  43. [“民兵”在當時的語言中與軍隊不同。它指的是普通人口中所有能服役的男性,大約 14 到 60 歲。民兵被用作擁有(擁有)和攜帶(攜帶或使用)武器(槍支)權利的理由。]
  44. [“駐紮”指的是食物和住房。]
  45. [最高法院裁決,非法獲取的證據應在審判中排除。但是,如果警察認為一個真正有缺陷的搜查令實際上是合法的,那麼“出於善意”獲得的證據不一定要排除。]
  46. [“資本或其他可恥罪行”指的是可處死刑、終身監禁或一年或一年以上監禁的罪行。]
  47. [大陪審團是由陪審員組成,通常比普通陪審團(審判陪審團)中的傳統 12 名陪審員人數多,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進行審判。]
  48. [訴訟的引用適用於初審管轄權和上訴管轄權,但如今大多數訴訟是在州法院提起,只在聯邦法院上訴時審理。]
  49. [第八修正案中的文字直接取自 17 世紀的英國權利法案。]
  50. [最初,國會提出了 12 項修正案,而不是 10 項。透過各州批准的十項修正案成為權利法案。一項修正案根本沒有得到批准,而另一項修正案在 200 多年後才得到批准,成為第二十七修正案。]
  51. [根據憲法,最高法院對涉及各州的案件擁有初審管轄權。然而,國會認為法院在喬伊斯姆訴佐治亞州一案中對佐治亞州做出不利裁決時濫用了這一權力。國會迅速通過了修正案,以防止聯邦法院審理針對各州的案件。請注意,對“另一州公民”的引用在司法解釋中被擴充套件到正在被起訴的州的公民。]
  52. [第十二修正案改變了選舉團選擇總統和副總統的方式。有關原始系統和所做更改的解釋,請參閱第二條的註釋。
  53. [對犯罪的懲罰的引用並不使奴隸制合法化。它只允許在懲罰時進行非自願的勞役。]
  54. [在第十四修正案之前,權利法案只適用於聯邦政府。但對“公民權利或豁免”的引用被法院解釋為將權利法案的某些部分擴充套件到各州本身。一些修正案,例如第二修正案,尚未“納入”,或擴充套件到各州。]
  55. [第十四修正案第四條基本上規定,聯盟的債務將由政府償還,但邦聯的債務將不會由聯邦政府或州政府償還。]
  56. [在此修正案之前,國會必須根據各州的人口,在各州之間分配或劃分稅收。根據這項修正案,這項要求被取消,所得稅合法化。]
  57. [這項修正案規定,各州的參議員將由各州人民選舉,而不是由各州立法機構選舉。]
  58. [第十八修正案開始了禁酒時代。]
  59. [第十八修正案為以後的修正案設定了先例,為各州的批准設定了七年的期限。]
  60. [在第二十修正案之前,任期從三月開始。然而,這造成了“跛腳鴨”問題——那些在 11 月沒有贏得連任的總統,但仍在位 4 個月,幾乎沒有民眾授權做出重要決定。]
  61. [憲法將國會的會議日期定在 12 月。本節規定國會更早開會——而不是更晚,正如人們經常假設的那樣。]
  62. [第二十五修正案對第三節做了一些修改。]
  63. [第二十一修正案是唯一一項廢除另一項修正案的修正案。它結束了禁酒時代。]
  64. [第二十一修正案是唯一一項由各州的會議而不是立法機構批准的修正案。]
  65. [第二十二修正案是在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四次競選總統(並獲勝)之後透過的,違反了喬治·華盛頓制定的總統只連任兩屆的先例。]
  66. [南方各州利用人頭稅來阻止貧困的非洲裔美國人投票。這些法律的直接條款及其漏洞通常為白人提供豁免。]
  67. [在第二十五修正案批准之前,情況仍然如此,但由於憲法缺乏類似於第一節提供的明確性,情況很模糊。]
  68. [本節在 1970 年代被使用過兩次。當副總統斯皮羅·阿格紐在水門醜聞期間辭職時,總統理查德·尼克松提名傑拉爾德·福特為副總統,國會確認。當尼克松辭職,他成為總統時,福特提名尼爾森·洛克菲勒為副總統,國會確認。從那以後,第二節沒有被使用過。]
  69. [第二十七修正案與權利法案同時提出,但直到提出 200 多年後才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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