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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美國憲法註釋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目錄 殖民地美國 - 邦聯條例下的美國 - 制憲會議 - 批准 - 三權分立 - 聯邦制 - 一般規定 - 權利法案 - 後來的修正案 - 立法部門 - 行政部門 - 司法部門


  • 分析和解釋


  • 截至 2002 年 6 月 28 日,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案件分析。
  • 由國會研究處,國會圖書館編制。



  • 美國政府出版辦公室
  • 77–500PS
  • 華盛頓:2004

對本檔案的編制提供協助,特向以下人員表示衷心的感謝

  • 蘭德爾·安德魯斯
  • 布倫達·託德
  • 安德魯·門德爾森
  • 約翰·巴託利

決議

介紹

關於憲法形成的歷史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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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憲法形成的歷史說明


[憲法以序言開頭。其後是條款,條款又分為章節,章節再分為條款。]

  • 我們美利堅合眾國人民,為了建立一個更加完美的聯邦,確立正義,確保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禦,增進公共福利,並保證我們自己和後代的自由福祉,特制定並設立本憲法,作為美利堅合眾國憲法。[1][2]

第一條 - 立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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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 立法權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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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憲法授予的所有立法權,應授予美利堅合眾國國會,國會應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3]

第二節 - 眾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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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眾議院由各州人民每兩年選舉產生的議員組成,各州的選舉人應具備該州議會人數最多的分支機構選舉人的資格。
  2. 任何未滿二十五歲,
    1. 未在美國成為公民七年,以及
    2. 當選時不是他被選出州的居民的人,不得擔任議員。
    3. 議員名額和直接稅款應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在各州之間分配,人口總數應由自由人口總數(包括受僱於年限的僱員,但不包括未納稅的印第安人)加上其他所有人口的五分之三得出。[4]
  3. 實際人口普查應在美利堅合眾國國會首次會議後三年內進行,並在其後的每十年內進行,其方法應由國會依法規定。
    1. 議員人數不得超過每三萬人一名,但每個州至少應有一名議員;
    2. 在進行人口普查之前,新罕布什爾州有權選舉三名議員,馬薩諸塞州八名議員,羅得島和普羅維登斯種植園一名議員,康涅狄格州五名議員,紐約州六名議員,新澤西州四名議員,賓夕法尼亞州八名議員,特拉華州一名議員,馬里蘭州六名議員,弗吉尼亞州十名議員,北卡羅來納州五名議員,南卡羅來納州五名議員,佐治亞州三名議員。
    3. 任何州的議員席位出現空缺時,該州行政當局應釋出選舉令,填補這些空缺。
  4. 眾議院應選舉其議長[5] 和其他官員;並擁有唯一的彈劾權。[6]
  5. 第三條 - 參議院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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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參議院由各州議會選舉產生的兩名來自各州的參議員組成,任期六年;每名參議員有一票。[7]
  1. 他們在第一次選舉後集會後,應儘可能平均地分為三類。
  2. 第一類參議員的席位將在第二年結束時空缺,第二類參議員的席位將在第四年結束時空缺,第三類參議員的席位將在第六年結束時空缺,這樣每兩年將有一三分之一的參議員被選舉出來;
    1. 如果在任何州議會休會期間因辭職或其他原因出現空缺,該州的行政當局可以臨時任命人選,直到議會下次會議,屆時將填補這些空缺。
    2. 未滿三十歲,
  3. 未在美國成為公民九年,以及
  4. 當選時不是他被選出州的居民的人,不得擔任參議員。[8]
  5. 美利堅合眾國副總統擔任參議院主席,但無投票權,除非出現平票。
  6. 參議院應選舉其其他官員,並在副總統缺席或行使美利堅合眾國總統職務時選舉一名臨時主席[9]
    1. (彈劾)
    2. 參議院擁有審理所有彈劾案件的唯一權力。
    3. 在審理案件時,他們應宣誓或確認。
    4. 在審理美利堅合眾國總統時,首席大法官應主持;
  7. 沒有人在未經出席成員三分之二同意的情況下被定罪。
    1. 彈劾案件的判決
    2. 不得超過免職和剝奪在美國擔任任何榮譽、信任或盈利職位資格的範圍

但被定罪者仍將根據法律承擔並受到起訴、審判、判決和處罰。[10]

第四條 - 參議員和議員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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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舉行參議員和議員選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應由各州議會分別規定;但國會可隨時透過法律制定或修改這些規定,但參議員選舉地點除外。

國會每年至少應集會一次,集會日期應為每年的十二月第一個星期一,除非他們透過法律指定了其他日期。[11]

第五條 - 眾議院和參議院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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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每一院應自行審理其成員的選舉、返還和資格,每一院的多數應構成法定人數,但少於法定人數可日復一日休會,並可授權以每一院規定的方式和處罰,強制缺席成員出席。
  3. 每一院可制定其議事規則,懲罰其成員的無序行為,並經三分之二同意,開除其成員。
  4. 每一院應儲存其會議記錄,並定期公佈,但其認為需要保密的除外;任何問題上,每一院成員的贊成票和反對票,應經出席成員五分之一的要求,載入會議記錄。

國會開會期間,任何一院未經另一院同意,不得休會超過三天,也不得遷至兩院開會地點以外的地方。

第六條 - 議員的報酬和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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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參議員和議員應領取依法確定的報酬,由美利堅合眾國國庫支付。[12] 除叛國罪、重罪和違反治安罪外,他們在出席各自院會議時,以及往返會議途中,均享有免於逮捕的特權;對於他們在任何一院的任何發言或辯論,他們不得在其他任何地方受到質詢。

任何參議員或議員,在其當選期間,不得被任命為美利堅合眾國授權的任何民事官職,該官職是在其任期內設立的,或其報酬是在其任期內增加的;任何擔任美利堅合眾國官職的人,不得在其任職期間擔任任何一院的議員。

第七條 - 法案的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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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凡經眾議院和參議院透過的法案,在成為法律之前,必須提交美國總統;如果總統批准,就簽署該法案;如果不批准,就將該法案連同其反對意見退回產生該法案的議院,該議院應將反對意見詳細記錄在其議事錄上,並繼續重新審議該法案。如果經過重新審議後,該議院三分之二的議員同意透過該法案,該法案應連同反對意見送交另一議院,由另一議院也進行重新審議,如果獲得該議院三分之二的議員批准,該法案即成為法律。但在這類情況下,兩院的投票均應採用贊成與反對方式,投票贊成和反對該法案的人員姓名應分別記入兩院的議事錄。任何法案如果在提交總統後十天(星期日除外)內未被總統退回,則該法案與總統簽署該法案一樣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國會因休會而無法退回該法案,在這種情況下,該法案不具有法律效力。
  3. 凡需要參議院和眾議院一致同意的命令、決議或投票(休會問題除外),必須提交美國總統;在該命令、決議或投票生效之前,必須獲得總統的批准,或者如果總統不批准,必須按照法案的規定,經參議院和眾議院三分之二的議員重新透過。

第八條 - 立法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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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會擁有以下權力
    1. 徵收和徵收 **稅收**、關稅、進口稅和消費稅;[14]
    2. 償還債務,併為美國的共同防禦和 **公共福利** 提供資金;但所有關稅、進口稅和消費稅在整個美國範圍內應 **統一**;[14]
    3. 以美國信用來 **借款**;[14]
    4. 管制與外國、各州之間以及印第安部落之間的 **貿易**;[15]
    5. 建立
      1. 統一的 **入籍** 規則,[16] 以及
      2. 在整個美國範圍內統一的 **破產** 法律;[17]
    6. 為了
      1. 鑄造貨幣,管制其價值以及外國貨幣的價值,[18][14] 以及
      2. 確定重量和度量的標準;[15]
    7. 對偽造美國證券和流通貨幣的行為進行處罰[17]
    8. 建立
      1. 設立郵局[19]
      2. 和郵政道路;[20]
    9. 透過為作者和發明家在其各自著作和發明中享有有限期的排他權,促進科學和有用藝術的進步;[21]
    10. 設立低於最高法院的法庭;[22]
    11. 界定和處罰
      1. 公海上的海盜行為和重罪,以及
      2. 違反國際法的行為;[23]
    12. 為了
      1. 宣戰,
      2. 頒發特許捕獲令,並報復;[24] 以及
      3. 制定有關陸地和水域捕獲的規則;
    13. 建立和維持軍隊,但為此目的撥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25]
    14. 建立和維持海軍;
    15. 制定陸地和海軍部隊的管理和規章;
    16. 規定召集民兵執行聯邦法律,鎮壓叛亂和抵禦入侵;
    17. 規定民兵的編制、武裝和訓練,以及管理服役於美國的民兵部分,各州保留任命軍官的權力,並按照國會規定的紀律對民兵進行訓練;
    18. 對由各州割讓並經國會接受,作為美國政府駐地的地區(面積不超過十平方英里)行使排他立法權,並對各州議會同意購買的用於建造要塞、軍火庫、兵工廠、船塢和其他必要建築物的任何場所行使類似的權力;並且
    19. 制定所有 **必要且適當**[26] 的法律,以
      1. 執行上述權力,以及
      2. 本憲法賦予美國政府的
      3. 或其任何部門或官員的所有其他權力。

第九條 - 對立法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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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 1808 年之前,國會不得禁止現存各州認為適當的任何人的遷移或輸入,但可以對這種輸入徵收不超過每人十美元的稅款或關稅。[27]
  2. 除在叛亂或入侵時公共安全需要的情況下,不得中止人身保護令的權利。
  3. 不得透過任何追溯法或事後法。[28]
  4. 除按本憲法之前規定的人口普查或人口統計進行分配外,不得徵收人頭稅或其他直接稅。[29]
  5. 不得對從任何州出口的商品徵收稅款或關稅。
  6. 在貿易或收入的任何規定中,不得偏袒任何一個州的港口超過另一個州的港口;航行至或來自某個州的船舶,也不得被迫進入或離開另一個州的港口,或在另一個州繳納關稅。
  7. 除法律規定的撥款外,不得從國庫中提取任何款項;並且應不時公佈所有公共資金收支的定期報表和賬目。[30]
  8. 美國不得授予任何貴族稱號;任何擔任美國政府職務或受託人的人,未經國會同意,不得接受任何國王、親王或外國的任何禮物、報酬、官職或頭銜。

第十條 - 對各州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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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任何州不得締結任何條約、聯盟或邦聯;不得頒發特許捕獲令,並報復;不得鑄造貨幣;不得發行信用票據;不得將除金銀貨幣以外的任何東西作為償還債務的支付手段;不得透過任何追溯法、事後法或損害契約義務的法律;不得授予任何貴族稱號。
  2. 任何州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對進口或出口徵收任何關稅或稅款,但為了執行其檢驗法而絕對必要的除外;任何州對進口或出口徵收的關稅和稅款的淨收入應歸美國國庫所有;所有這類法律應受國會審查和控制。
  3. 任何州不得未經國會同意,徵收噸位稅,在和平時期保留軍隊或軍艦,與另一個州或外國政府達成任何協議或條約,或進行戰爭,除非實際上受到入侵,或處於迫在眉睫的危險之中無法延遲。

第二條 - 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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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 選舉,就職,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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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權力應授予美利堅合眾國總統。
  2. 總統任期四年,與同一任期內選出的副總統一同選舉產生,方式如下:
    1. 每個州應按其立法機構規定的方式,指定若干選舉人,其人數等於該州在國會中享有的參議員和眾議員總數。
    2. 但參議員、眾議員,或擔任美國政府信任或盈利職位的人,不得被任命為選舉人。
  3. 選舉人應在其各自的州會面,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兩名候選人,其中至少有一人不得是與他們同一州的居民。
  4. 他們應列出所有被選舉人的名單,以及每人的得票數;
    1. 他們應簽署並證明這份名單,並將密封的名單遞送到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所在地,並向參議院議長髮送。
  5. 參議院議長應在參議院和眾議院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開啟所有證明書,然後計票。
  6. 得票數最多的人應為總統,如果其票數佔所有指定選舉人總數的多數;
    1. 如果有多於一人獲得多數票,且得票數相同,那麼眾議院應立即透過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從他們中選舉一人為總統;
    2. 如果無人獲得多數票,那麼該眾議院應從名單上的前五名中以相同方式選舉總統。
  7. 但在選舉總統時,投票應以州為單位,每個州的代表一票;
    1. 為此目的的法定人數應包括來自三分之二以上各州的一名或多名成員,且所有各州的多數票才構成當選。
  8. 在所有情況下,在總統當選後,得票數最多的選舉人應為副總統。
  9. 但如果仍有兩個人或多個人得票數相同,參議院應透過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從他們中選舉副總統。[31]
  10. 國會可以決定選舉人的選舉時間,以及他們投票的日期;
    1. 這個日期應在全美範圍內相同。
  11. 除本憲法透過時為美國公民的自然出生公民或美國公民外,任何人均不符合總統職位資格;
    1. 任何未滿35歲,且未在美國居住滿14年的人也不符合該職位資格。
  12. 如果總統被免職,或因死亡、辭職或無法履行該職位權力和職責而無法履行職責,則由副總統接任。[32]國會可以透過法律為總統和副總統的免職、死亡、辭職或無法履行職責的情況做出規定,宣佈誰應代理總統,該代理總統應相應地履行職責,直到其無法履行職責的原因消除,或選出新的總統。
  13. 總統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因其服務而獲得報酬,該報酬在他任期內不得增加或減少,且在此期間內,他不得從美國或其任何州獲得任何其他報酬。
  14. 在總統就任前,他應宣誓或宣告如下:
    1. "我鄭重宣誓(或宣告)我將忠實履行美利堅合眾國總統的職責,並將盡我所能,維護、保護和捍衛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33]

第二節 - 總統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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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應為美利堅合眾國陸軍和海軍,以及各州民兵在被召入美國實際服務時,的最高統帥;
    1. 他可以要求各行政部門主要官員就與他們各自職責有關的任何事項,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
    2. 總統有權對違反美國法律的罪行進行赦免和特赦,但彈劾案除外。
  2. 總統有權在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下締結條約,但必須有出席參議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1. 總統有權任命大使、其他公使和領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所有其他美國官員,他們的任命未在本憲法中另有規定,且應由法律設立。
    2. 但國會可以透過法律將他們認為合適的低階官員的任命權授予總統一人、法院或部門首長。
  3. 總統有權在參議院休會期間填補所有可能出現的空缺,頒發任期至下一屆會議結束的委任狀。

第三節 - 國情諮文,接待大使,忠實執行法律,委任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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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應不時向國會通報國情,並向他們推薦他認為必要和適宜的措施;
    1. 在特殊情況下,總統可以召集兩院或其中一院開會,如果兩院在休會時間方面意見不一致,總統可以將他們休會至他認為合適的時間;
    2. 總統應接待大使和其他公使;
    3. 總統應確保法律得到忠實執行,
    4. 並應為所有美國官員頒發委任狀。

第四節 - 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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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和所有美國文官,因叛國罪、受賄罪或其他重罪和輕罪被彈劾並定罪,應被免職。

第三條 - 司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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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 司法權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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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美利堅合眾國的司法權應授予最高法院,以及國會不時設立的低階法院。
  2. 最高法院和低階法院的法官,應終身任職,並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因其服務而獲得報酬,該報酬在他們任職期間不得減少。[34]

第二節 - 司法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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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權應擴充套件到所有根據本憲法、美國法律以及根據美國政府授權締結或將要締結的條約而產生的法律和衡平法案件;
    1. 所有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領事的案件;
    2. 所有海事和海商法案件;
    3. 所有涉及美國政府為一方的爭議;
    4. --兩個或多個州之間的爭議;
    5. 一個州與另一個州的公民之間的爭議;
    6. 不同州的公民之間的爭議;
    7. 同一州的公民因不同州的贈予而對土地提出主張的爭議,以及一個州或其公民與外國政府、公民或國民之間的爭議。[35]
  2. 在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領事以及國家為當事人的所有案件中,最高法院擁有初審管轄權。
  3. 在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中,最高法院擁有上訴管轄權,包括法律和事實,但國會可以制定例外和規定。
  4. 除彈劾案外,所有犯罪的審判均應由陪審團進行;
    1. 並且該審判應在犯罪發生地舉行;
    2. 但如果犯罪未發生在任何州,則審判應在國會依法指定的場所舉行。

第三條 - 叛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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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美利堅合眾國的叛國罪,僅指對美利堅合眾國發動戰爭,或與美利堅合眾國的敵人勾結,向他們提供援助和慰問。
  2. 除非有兩位證人證明同一公開行為,或在公開法庭上認罪,否則任何人不得被判犯叛國罪。[36]
  3. 國會擁有宣告叛國罪刑罰的權力,但任何叛國罪的剝奪公民權不得造成血統腐敗或沒收財產,除非在被剝奪公民權者的生命期間。[37]

第四條 - 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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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充分信任和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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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每個州都應給予其他每個州的公法、記錄和司法程式充分信任和信譽。
  2. 國會可以透過一般法律規定證明此類法令、記錄和程式的方式以及其效力。

第二條 - 特權和豁免、引渡、逃亡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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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州公民有權享有各州公民的所有特權和豁免。
  2. 任何因叛國罪、重罪或其他罪名而在任何州被指控的人,如果逃離司法審判並在另一州被發現,應根據他逃離的州的行政當局的要求,被移交給有管轄權的州審判。
  3. 任何根據該州法律被視為服務或勞動力的人,如果從該州逃到另一個州,不應因該州的任何法律或規定而免除此種服務或勞動力,而應根據有權享受此種服務或勞動力的當事人的要求被送回。[38]

第三條 - 加入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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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會可以批准新州加入本聯邦;
  2. 但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轄範圍內組建或建立新的州;
  3. 也不得在未經相關各州立法機關和國會的同意的情況下,透過合併兩個或多個州或州的一部分來組建任何州。
  4. 國會擁有處置和制定有關美利堅合眾國領土或其他財產的所有必要規則和條例的權力;本憲法中的任何內容不得解釋為損害美利堅合眾國或任何特定州的任何主張。

第四條 - 對各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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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美利堅合眾國保證本聯邦每個州的共和制政府形式,並保護它們免遭侵略;
  2. 並在立法機關或行政部門(立法機關無法召集時)的申請下,保護它們免遭國內暴亂。

第五條 - 修憲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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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只要參眾兩院三分之二的議員認為必要,可以提出修憲建議,或者在各州三分之二的立法機關的申請下,可以召集修憲會議,並在任何情況下,一旦經各州四分之三的立法機關或四分之三的州修憲會議批准,即作為本憲法的一部分,具有所有意圖和目的的效力;但任何在 1808 年之前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第一條第九款的第一個和第四個條款;任何州未經同意不得被剝奪其在參議院的平等投票權。[39]

第六條 - 債務、條約、就職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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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憲法生效前簽訂的所有債務和承諾,在本憲法之下與在邦聯之下對美利堅合眾國同樣有效。
  2. 本憲法和根據本憲法制定的美利堅合眾國法律;
    1. 以及根據美利堅合眾國的權力簽訂的所有條約,應為全國最高法律;
    2. 各州的各級法官都應受其約束,無論任何州憲法或法律有何相反規定。
  3. 上述參議員和眾議員,以及各州立法機關的成員,以及美利堅合眾國和各州的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員,均應以宣誓或確認的方式,支援本憲法;
    1. 但不得以宗教測試作為擔任美利堅合眾國任何職務或公共信任的資格。

第七條 - 批准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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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個州批准的會議的批准,對於在本憲法批准的各州之間建立本憲法就足夠了。[40]

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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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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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 I - 宗教、言論、出版、集會、請願(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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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會不得制定關於設立國教的法律,
  2. 或禁止自由行使其宗教;[41]
  3. 或剝奪言論自由;[42]
  4. 或出版自由;
  5. 或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以申訴冤屈的權利。

修正案 II - 持有和使用武器的權利(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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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自由州的安全,必須擁有訓練有素的民兵,因此人民持有和使用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43]

修正案 III - 軍隊的駐紮(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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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和平時期,士兵不得在任何房屋內駐紮,除非房屋主人同意,
  2. 而在戰爭時期,士兵的駐紮方式應由法律規定。[44]

修正案 IV - 搜查和扣押(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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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權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侵犯,其人身、住所、檔案和財產應得到保障;只有在有充分的理由,並得到宣誓或保證的支援,並明確描述將要搜查的地方以及將要扣押的人或物的情況下,才能簽發搜查令。[45]

修正案 V - 大陪審團、雙重 jeopardy、自證其罪、正當程式(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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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任何人不得因被控犯有資本罪或其他可恥罪而被拘留,[46] 除非經大陪審團的呈請或起訴,[47] 但陸軍或海軍部隊,或民兵在戰爭或公眾危險時期實際服役期間發生的案件除外;
  2.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兩次被判處生命或肢體刑罰;
  3.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強迫作證不利於自己,
  4. 任何人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除非經過正當法律程式;
  5. 未經公正補償,不得徵用私人財產用於公共用途。

修正案 VI - 刑事訴訟 - 陪審團審判,對質和辯護律師權利(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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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所有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享有迅速和公開的審判,由來自犯罪發生州和地區的公正陪審團進行審判,該地區應事先由法律確定,並
  2. 被告知指控的性質和原因;
  3. 與對他不利的證人對質;
  4. 有權強制傳喚對他有利的證人,並
  5. 有權得到律師的協助進行辯護。

修正案 VII - 普通法訴訟 - 陪審團審判(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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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法訴訟中,如果爭議金額超過二十美元,應保留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任何由陪審團審理的事實不得在美國任何法院以其他方式重新審理,除非按照普通法的規則。[48]

修正案 VIII - 過高的保釋金或罰款,殘酷和不尋常的懲罰(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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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要求過高的保釋金,也不得處以過高的罰款,也不得實施殘酷和不尋常的懲罰。[49]

修正案 IX - 未列舉權利(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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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中列舉某些權利,不得解釋為否認或貶低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

修正案 X - 保留給各州的權利(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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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未授予美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分別保留給各州或人民。[50]

其他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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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 XI - 對州的訴訟(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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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權不得解釋為涵蓋任何由另一州公民或任何外國公民或國民對某個州提起或進行的法律訴訟或衡平訴訟。[51]

修正案 XII - 總統和副總統選舉(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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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選舉人應在各自的州舉行會議,並透過投票方式選舉總統和副總統,其中至少一人不得是與他們居住在同一州的居民;
  2. 他們應在投票中註明被選舉為總統的人,並在單獨的投票中註明被選舉為副總統的人,並
  3. 分別列出所有被選舉為總統的人,以及所有被選舉為副總統的人,以及每人的得票數,並將這些清單簽字並認證後,密封送往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所在地,並寄給參議院議長;
  4. -- 參議院議長應在參議院和眾議院在場的情況下開啟所有證書,然後計票;
  5. --獲得總統職位最多票數的人應為總統,#如果該票數為所指定全部選舉人票數的多數;並且
  6. 如果無人獲得多數票,則從總統候選人名單中得票數最高且不超過三人的候選人中,由眾議院立即以投票方式選出總統。
  7. 但在選出總統時,投票應按州進行,每個州的代表有一票;為此目的的出席人數應包括三分之二的州的代表,而且必須獲得所有州的多數票才能當選。
  8. 如果眾議院在選舉權歸於其的次年三月四日之前沒有選出總統,則副總統應擔任總統,如同總統死亡或其他憲法上的無行為能力情況一樣。
  9. 獲得副總統職位最多票數的人應為副總統,如果該票數為所指定全部選舉人票數的多數,
  10. 如果無人獲得多數票,則從名單中得票數最高的兩人中,由參議院選出副總統;
  11. 為此目的的出席人數應包括參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而且必須獲得全部參議員的多數票才能當選。
  12. 但任何在憲法上不符合總統任職資格的人,也不符合擔任美利堅合眾國副總統的資格。[52]

第十三修正案 - 廢除奴隸制 (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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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除了作為對罪行的懲罰,而罪犯已被合法定罪外,在美國及其管轄範圍內的任何地方,不得存在奴隸制或非自願服役。[53]

第二條。國會擁有權力透過適當的立法來執行本條。

第十四修正案 - 特權與豁免權、正當法律程式、平等保護、代表分配、內戰資格取消和債務 (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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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1. 所有在美國出生或歸化,並受其管轄的人,都是美國公民,也是他們居住州的公民。
  2. 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執行任何法律,剝奪美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權;
  3. 任何州不得在未經正當法律程式的情況下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
  4. 任何州不得拒絕其管轄範圍內任何人的平等法律保護。[54]

第二條。

  1. 眾議員在各州之間分配,應根據其各自的人數,計算每個州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未納稅的印第安人。
  2. 但當任何州選舉美國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人、國會眾議員、州行政和司法官員或州議員時,拒絕該州任何 21 歲以上、是美國公民的男性居民投票權,或以任何方式縮減其投票權,除了因參與叛亂或其他犯罪除外,則該州的代表基礎應按該州未獲得投票權的男性公民數量與該州 21 歲以上男性公民總數的比例減少。

第三條。任何人不得擔任參議員或眾議員、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人,或擔任美國或任何州的任何民事或軍事官員,如果此人先前已作為國會成員、美國官員、任何州議員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員宣誓效忠美國憲法,但已參與對憲法的叛亂或反叛,或為敵方提供援助或安慰。但國會可以透過參眾兩院三分之二的票數解除這種禁令。

第四條。

  1. 美國根據法律授權的公共債務,包括為支付鎮壓叛亂或反叛服務的退休金和獎金而產生的債務,不得受到質疑。
  2. 但美國或任何州不得承擔或支付任何因支援對美國叛亂或反叛而產生的債務或義務,也不得支付因奴隸損失或解放而產生的任何索賠;所有此類債務、義務和索賠均應視為非法且無效。[55]

第五條。國會擁有權力透過適當的立法來執行本條的規定。

第十五修正案 - 權利不得因種族而被剝奪 (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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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美國公民的投票權不得因種族、膚色或先前服役狀況而被美國或任何州剝奪或縮減。

第二條。國會擁有權力透過適當的立法來執行本條。

第十六修正案 - 所得稅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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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擁有權力對來自任何來源的收入徵稅和收稅,無需在各州之間分配,也不必考慮任何人口普查或統計。[56]

第十七修正案 - 參議員選舉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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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參議院由每個州選出的兩名參議員組成,任期六年;每名參議員有一票。每個州的選舉人應具有該州議會中人數最多的議院的選舉人所要求的資格。[57] 當任何州在參議院的代表席位出現空缺時,該州行政當局應頒發選舉令以填補這些空缺:但任何州的議會可以授權該州的行政當局進行臨時任命,直到人民透過選舉填補這些空缺,選舉方式由議會決定。本修正案不應被解釋為影響本修正案成為憲法的一部分之前選出的任何參議員的選舉或任期。

第十八修正案 - 禁酒令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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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在本條批准一年後,在美國及其管轄範圍內的所有領土內,製造、銷售或運輸烈性酒,以及將其進口到美國或從美國出口,用於飲用目的,即被禁止。[58]

第二條。國會和各州擁有同時執行本條的權力,並可透過適當的立法來實現。

第三條。除非本條已按照憲法規定,在國會將本條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內,經各州議會批准作為對憲法的修正案,否則本條將無效。[59]

第十九修正案 - 女性選舉權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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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民的投票權不得因性別而被美國或任何州剝奪或縮減。國會擁有權力透過適當的立法來執行本條。

第二十修正案 - 總統任期和繼承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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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節。總統和副總統的任期於每年的 1 月 20 日中午結束,參議員和眾議員的任期於每年的 1 月 3 日中午結束,如果本條沒有獲得批准,這些任期將在這些年份結束;他們的繼任者的任期將從那時開始。[60]

第 2 節。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應在 1 月 3 日中午開始,除非他們透過法律指定不同的日期。[61]

第 3 節。如果在總統任期開始規定的時間,當選總統已去世,當選副總統將成為總統。如果在總統任期開始規定的時間之前還沒有選出總統,或者當選總統未能就任,那麼當選副總統將擔任總統,直到總統就任;國會可以透過法律規定在當選總統和當選副總統都沒有就任的情況下,宣告誰將擔任總統,或者選擇代理總統的方式,此人將按照相應規定行事,直到總統或副總統就任。[62]

第 4 節。如果在眾議院從其候選人中選擇總統的權利歸其所有的時候,從其候選人中選擇總統的人員之一去世,國會可以透過法律規定相應的處理方式;如果在參議院從其候選人中選擇副總統的權利歸其所有的時候,從其候選人中選擇副總統的人員之一去世,國會可以透過法律規定相應的處理方式。

第 5 節。第 1 節和第 2 節應在本條批准後 10 月 15 日生效。

第 6 節。除非本條在提交後七年的時間內得到全美四分之三州議會的批准,作為對憲法的修正案,否則本條無效。

第二十一修正案 - 廢除禁酒令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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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節。美國憲法的第十八條修正案現予以廢除。[63]

第 2 節。違反各州法律,將酒類飲料運輸或輸入美國任何州、領地或屬地供其交貨或使用,現予以禁止。

第 3 節。除非本條在國會提交各州後七年的時間內,由各州按照憲法規定召開的會議批准,作為對憲法的修正案,否則本條無效。[64]

第二十二修正案 - 總統任期限制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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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節。任何人不得擔任總統超過兩屆,任何人擔任總統,或者擔任總統超過由其他人當選總統的任期的兩年,不得再次當選總統。但本條不適用於在國會提出本條時擔任總統的人,也不妨礙在提出本條生效的任期內擔任總統,或代行總統職務的人,在該任期剩餘時間內擔任總統或代行總統職務。[65]

第 2 節。除非本條在國會提交各州後七年的時間內得到全美四分之三州議會的批准,作為對憲法的修正案,否則本條無效。

第二十三修正案 - 哥倫比亞特區總統選舉投票 (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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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節。哥倫比亞特區,作為美國政府所在地,應按照國會指示的方式,

選出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人數量,等於該特區如果為一個州,在國會中應有的參議員和眾議員總數,但無論如何不得超過人口最少的州的選舉人數;這些選舉人應與各州選出的選舉人相加,但應視為由州選出的選舉人,以進行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他們應在特區集合,並履行憲法第二十二條修正案規定的職責。

第二條。國會擁有權力透過適當的立法來執行本條。

第二十四修正案 - 人頭稅 (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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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節。美國公民在總統或副總統、總統或副總統選舉人或國會參議員或眾議員的任何初選或其他選舉中投票的權利,不得因未繳納任何人頭稅或其他稅款而被美國或任何州拒絕或剝奪。[66]

第二條。國會擁有權力透過適當的立法來執行本條。

第二十五修正案 - 總統繼任 (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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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節。如果總統被免職,或死亡,或辭職,副總統將成為總統。[67]

第 2 節。如果副總統職位出現空缺,總統應提名一名副總統,該副總統將在參議院和眾議院多數票透過確認後就任。[68]

第 3 節。如果總統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髮出書面宣告,稱其無法履行其職務,直到其向他們發出相反的書面宣告之前,這些權力和職責將由副總統作為代理總統履行。

第 4 節。如果副總統和多數行政部門主要官員,或國會透過法律規定的其他機構,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髮出書面宣告,稱總統無法履行其職務,副總統應立即擔任代理總統,履行總統的權力和職責。

此後,如果總統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髮出書面宣告,稱其不存在無法履行職務的情況,則總統應恢復其權力和職責,除非副總統和多數行政部門主要官員,或國會透過法律規定的其他機構,在四天內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髮出書面宣告,稱總統無法履行其職務。此時,國會應決定此事,如果不在休會期間,則應在 48 小時內為此目的而集會。如果國會收到上述書面聲明後的 21 天內,或如果國會不在休會期間,則在國會應召開會議後的 21 天內,透過兩院三分之二的投票決定總統無法履行其職務,副總統應繼續作為代理總統履行總統的權力和職責;否則,總統應恢復其權力和職責。

第二十六修正案 - 18 歲投票權 (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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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節。年滿 18 歲的美國公民投票的權利,不得因年齡而被美國或任何州拒絕或剝奪。

第 2 節。國會擁有透過適當立法執行本條的權力。

第二十七修正案 - 國會議員薪酬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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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改變參議員和眾議員報酬的法案,除非經過一次眾議員選舉,否則不得生效。[69]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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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憲法序言不制定任何法律。它僅僅說明了建立憲法的理由。].
  2. 文字
  3. 第一條,第一節註釋
  4. [對各州徵收直接稅的要求被第十六條修正案取消,該修正案授權徵收直接所得稅。)
  5. [請注意,憲法沒有規定議長必須是眾議員,儘管議長一直是眾議員。]
  6. [1799 年,參議員威廉·布倫特被彈劾,這是美國曆史上首次彈劾。參議院駁回了該案,裁定只有行政官員和司法官員可以被彈劾。]
  7. [第十七條修正案取代了以上條款,要求由各州人民選舉參議員。]
  8. [參議院有權判斷其成員的資格。參議院在某些情況下沒有執行三十年的年齡要求。1806年,29歲的亨利·克萊就任,1816年,28歲的阿米斯特德·梅森就任,1818年,28歲的約翰·伊頓也就任。1934 年,當時 29 歲的拉什·霍爾特同意等待六個月後才宣誓就職。參議院默認了,裁定三十年的年齡要求只適用於宣誓就職時。]
  9. [拉丁語,目前。]
  10. [被彈劾定罪的行政官員將自動被免職。
    參議院也可以取消該行政官員未來擔任任何職務的資格。
    在司法官員的情況下,參議院有四種選擇。
    首先,它可能不施加任何懲罰。
    其次,它可以將法官免職。
    第三,它可以取消法官未來擔任任何職務的資格。
    第四,它可以同時將法官免職並取消他或她未來擔任任何職務的資格。
  11. [第二十條修正案將十二月第一個星期一的日期改為一月三日。]
  12. [第二十七條修正案禁止在經過一次眾議員選舉之前生效的國會薪資變動。]
  13. [實際上,"撥款法案",即為政府服務和行動撥款的法案,也起源於眾議院。這種做法起源於英國,根據傳統,下議院發起所有收入或撥款法案,而上議院甚至不能對這些法案進行修改。]
  14. a b c d 財政部
  15. a b 商務部
  16. 國務院
  17. a b 司法部
  18. 匯率
  19. 郵政局
  20. 交通部
  21. [該條款允許美國授予版權和專利。]
  22. 第一條法院。其中最著名的是紐倫堡國際法庭。
  23. 國際法
  24. [特許狀是授權個人代表發行國對另一個國家進行報復的授權,幾乎總是透過海上進行,並且是由私掠者執行。報復是實際的報復行為,但沒有達到宣戰的程度。]
  25. [對"兩年"的引用基本上已經過時;現在撥款都是每年進行。]
  26. [必要且適當條款,也被稱為彈性條款,允許國會制定與其他權力相關的法律。]
  27. [憲法大會授權奴隸貿易繼續進行到 1808 年。1808 年的第一天,國會利用其憲法權力禁止了奴隸貿易。]
  28. [一項剝奪公民權利法案是立法,宣佈個人在沒有審判的情況下犯有罪行。一項追溯法是追溯使行為非法的法律。]
  29. [第十六條修正案實質上廢除了該條款。]
  30. [國會每年透過撥款法案,為政府專案撥款。]
  31. [第十二條修正案將總統和副總統選舉分開,但仍然使用相同的選舉人。該修正案不再將副總統職位作為總統選舉的第二名獎品,而是要求選舉人分別為每個職位投票。此外,該修正案還對國會兩院在沒有人獲得多數選舉人票的情況下如何選出總統或副總統的方式做出了改變。]
  32. [第二十五條修正案透過說明"如果總統被免職,或因死亡或辭職而離職,副總統將成為總統"來澄清了上述宣告。]
  33. [喬治·華盛頓創立了在宣誓中新增"以上帝的名義起誓"的傳統。]
  34. [良好行為被解釋為終身。]
  35. [第十一修正案禁止聯邦法院在一個人起訴一個州時行使管轄權,除非該州同意。]
  36. [叛國罪是憲法中唯一定義的罪行。]
  37. [血統腐敗是指因一個人自己的罪行而懲罰其家人。]
  38. [第十三條修正案透過禁止奴隸制使該條款毫無意義。]
  39. [從未召開過憲法大會來提出修正案。只有在第二十一修正案的情況下,才召開過大會來批准修正案。]
  40. [特拉華州、賓夕法尼亞州、新澤西州、佐治亞州、康涅狄格州、馬薩諸塞州、馬里蘭州、南卡羅來納州和新罕布什爾州是前九個批准憲法的州(按順序排列)。在憲法生效後,弗吉尼亞州、紐約州、北卡羅來納州和羅德島州批准了憲法。]
  41. [禁止國會建立宗教的規定被解釋為也延伸到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
  42. [言論自由被解釋為一般意義上的表達自由,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權利。]
  43. [在當時的語言中,"民兵"與軍隊不同。它指的是普通人口中所有健壯的男性,大約 14 至 60 歲。民兵是擁有(擁有)和攜帶(攜帶或使用)武器(槍支)的權利的理由。
  44. [駐紮意味著食物和住所。]
  45. [最高法院裁定,非法獲得的證據將在審判中被排除。但是,如果警方認為真正無效的搜查令是合法的,那麼"出於善意"獲取的證據不一定需要被排除。]
  46. ["死刑或其他可恥罪行"是指可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一年或一年以上監禁的罪行。]
  47. [大陪審團是一個陪審團,通常由比普通陪審團(審判陪審團)中傳統的十二名陪審員更多的陪審員組成,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進行審判。]
  48. [對訴訟的引用適用於原始管轄權和上訴管轄權,但如今大多數訴訟都是從州法院開始的,並且只有在上訴的情況下才會在聯邦法院審理。]
  49. [第八條修正案的措辭直接取自十七世紀的英國權利法案。]
  50. [最初,國會提議了十二項修正案而不是十項。十項獲得各州批准的修正案成為權利法案。一項修正案根本沒有獲得批准,而另一項修正案在二百多年後才獲得批准,成為第二十七修正案。]
  51. [根據憲法,最高法院對涉及各州的案件具有原審管轄權。然而,國會認為法院在奇索姆訴佐治亞州案中對佐治亞州州政府的判決濫用了這一權力。國會迅速通過了修正案,以防止聯邦法院審理針對各州的案件。請注意,對“另一州公民”的引用,經司法解釋,已擴充套件到被起訴州的公民。]
  52. [第十二修正案改變了選舉人團選擇總統和副總統的方式。有關最初制度和所做更改的解釋,請參閱第二條的註釋。]
  53. [對犯罪懲罰的引用並不將奴隸制合法化。它只允許作為懲罰的非自願勞役。]
  54. [在第十四修正案之前,權利法案只適用於聯邦政府。但法院對“公民的權利或豁免”的引用進行了解釋,將權利法案的某些部分擴充套件到各州本身。一些修正案,如第二修正案,尚未被“納入”或擴充套件到各州。]
  55. [第十四修正案第四節本質上規定,聯邦債務將由政府償還,但邦聯債務將不會由聯邦政府或州政府償還。]
  56. [在這項修正案之前,國會必須根據各州的人口來分配或劃分各州的稅收。根據這項修正案,這一要求被取消,所得稅被合法化。]
  57. [這項修正案規定,各州的參議員由人民而不是立法機構選舉。]
  58. [第十八修正案開始了禁酒時代。]
  59. [第十八修正案為未來的修正案設定了先例,設定了各州批准的七年的期限。]
  60. [在第二十修正案之前,任期從三月開始。然而,這造成了跛腳鴨的問題——在十一月沒有贏得連任的總統,但仍有四個月的任期,而他們幾乎沒有民意授權來做出重要的決定。]
  61. [憲法將國會會議日期固定在十二月。本節規定國會會議日期更早,而不是更晚,正如人們經常認為的那樣。]
  62. [第二十五修正案對第三節做了一些修改。]
  63. [第二十一修正案是唯一一項廢除另一項修正案的修正案。它結束了禁酒時代。]
  64. [第二十一修正案是唯一一項由各州的公約而不是立法機構批准的修正案。]
  65. [第二十二修正案是在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四次競選總統(並獲勝)後透過的,違反了喬治·華盛頓之前設定的總統只競選兩屆的慣例。]
  66. [南方各州利用人頭稅來禁止貧困的非裔美國人投票。這些法律的直接規定以及它們的漏洞通常為白人提供豁免。]
  67. [在第二十五修正案獲得批准之前,這種情況仍然存在,但由於憲法缺乏類似於第一節規定的清晰性,所以情況很不明朗。]
  68. [本節在 1970 年代被使用過兩次。當副總統斯皮羅·阿格紐在水門醜聞期間辭職時,總統理查德·尼克松提名傑拉爾德·福特為副總統,並經國會確認。當尼克松辭職,他成為總統時,福特提名尼爾森·洛克菲勒為副總統,並經國會確認。從那以後,第二節就沒有被使用。]
  69. [第二十七修正案是在權利法案透過時提出的,但直到提出兩百多年後才獲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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