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開設公共淫窩
外觀
開設公共淫窩
210. (1) 凡開設公共淫窩者,均屬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兩年的監禁。
房東、房客等
(2) 凡是
- (a) 公共淫窩的房客,
- (b) 在沒有合法理由的情況下,被發現身處公共淫窩,或
- (c) 作為業主、房東、出租人、租戶、佔用人、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負責管理任何場所,明知故犯地允許該場所或其任何部分被出租或用作公共淫窩,
均屬可判處簡易判決罪。
判決通知書送達業主
(3) 當某人被判犯有本條(1)款規定的罪行時,法院應將判決通知書送達被判有罪的人所涉場所的業主、房東或出租人或其代理人,通知書應包含該通知書是根據本條送達的說明。
房東在收到通知書後的義務
(4) 當收到本條(3)款規定的通知書的人沒有立即行使其可能擁有的任何權利以終止被判有罪的人的租約或佔有權,並且此後任何人在同一處所被判犯有本條(1)款規定的罪行時,收到通知書的人應被視為已犯有本條(1)款規定的罪行,除非他證明已採取所有合理措施防止該罪行再次發生。
R.S., c. C-34, s. 193.
將人運送到淫窩
211. 凡明知故犯地帶走、運輸、指示或提出帶走、運輸或指示任何其他人前往公共淫窩者,均屬可判處簡易判決罪。
R.S., c. C-34, s. 194.– CCC
檢察官必須證明:[1]
- 被告的行為,其性質,對個人或社會造成了傷害或存在重大傷害風險
- 該風險以一種破壞或威脅破壞憲法或其他基本法律中反映和正式認可的價值的方式出現,即
- 使公眾成員面對嚴重干擾其自主權和自由的行為;或
- 使他人容易受到反社會行為的影響;或
- 對參與該行為的人造成身體或心理傷害,並且
- 該傷害或傷害風險的程度與社會正常運作不相容。
- ↑ R. v. Labaye 2005 SCC 80 (CanLII), [2005] 3 SCR 728 at para. 62
傷害的類別不是封閉的清單。[1]
- ↑ Labay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