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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判決/罪行/向兒童提供性露骨材料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向兒童提供性露骨材料
171.1 (1) 任何人向以下人員傳輸、提供、分發或出售性露骨材料均構成犯罪:

(a) 年齡在18歲以下,或被告認為年齡在18歲以下的人,目的是為了促進實施針對該人的153(1)款、155條、163.1條、170條或171條,或212(1)、(2)、(2.1)或(4)款的罪行;
(b) 年齡在16歲以下,或被告認為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目的是為了促進實施針對該人的151條或152條,160(3)款或173(2)款,或271條、272條、273條或280條的罪行;或
(c) 年齡在14歲以下,或被告認為年齡在14歲以下的人,目的是為了促進實施針對該人的281條的罪行。

處罰
(2) 犯有(1)款所述罪行的人

(a) 犯有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兩年的監禁,最低刑期為90天;或
(b) 犯有可經簡易程式審理的罪行,可處以不超過六個月的監禁,最低刑期為30天。

推定
(3) 證明(1)(a)、(b)或(c)款中提到的該人被被告告知年齡在18歲、16歲或14歲以下,視情況而定,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即證明被告認為該人年齡在該年齡以下。

無辯護
(4) 對(1)(a)、(b)或(c)款項下的指控,被告認為該款項中提到的該人年齡至少為18歲、16歲或14歲,視情況而定,並非抗辯理由,除非被告採取合理措施核實該人的年齡。

“性露骨材料”的定義
(5) 在(1)款中,“性露骨材料”是指不是163.1(1)款定義的兒童色情製品,並且是

(a) 照片、電影、影片或其他視覺表現形式,無論是否透過電子或機械手段製作,
(i) 顯示一個人正在進行或被描述為正在進行露骨性行為,或
(ii) 以性目的描繪一個人生殖器或肛門區域,或者如果該人是女性,則描繪其乳房,其主要特徵是描繪;
(b) 書面材料,其主要特徵是為性目的描述與一個人進行露骨性行為;或
(c) 音訊錄音,其主要特徵是為性目的描述、呈現或表現與一個人進行露骨性行為。

2012,c. 1,s. 21。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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