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刑/罪行/武器性侵犯
外觀
| 武器性侵犯 | |
|---|---|
| 第 272 條,刑法 | |
| 選舉/認罪 | |
| 皇室選舉 | 可公訴 |
| 管轄權 | 省級法院 高階法院法官 + PI (I) 高階法院陪審團 + PI (I) (536(2)) |
| 可公訴處置 | |
| 可用處置 | 緩刑 (731(1)(a)) |
| 最低限度 | 限制性槍支 5 年 (首次) 7 年 (二次或更多) 其他槍支 4 年 |
| 最高限度 | 14 年監禁 |
| 指定 | |
| DNA 主要指定罪行 DO/LTO 主要指定罪行 | |
| 參考文獻 | |
| 罪行要素 判決原則 判決摘要 | |
武器性侵犯、威脅第三方或造成身體傷害
272. (1) 在實施性侵犯時,任何人犯下以下罪行,
- (a) 攜帶、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器或武器仿製品;
- (b) 威脅對除申訴人以外的人造成身體傷害;
- (c) 對申訴人造成身體傷害;或
- (d) 與任何其他人參與犯罪。
處罰
(2) 犯下第 (1) 款罪行的人犯下可公訴罪,並可能
- (a) 如果在犯罪過程中使用受限槍支或禁止槍支,或者如果在犯罪過程中使用任何槍支並且犯罪行為是為了犯罪組織的利益、在其指示下或與其有聯絡而實施的,則處以不超過 14 年的監禁,並處以不低於以下期限的監禁:
- (i) 對於首次犯罪,五年;以及
- (ii) 對於第二次或後續犯罪,七年;
- (a.1) 在其他任何使用槍支實施犯罪的情況下,處以不超過 14 年的監禁,並處以不低於四年的監禁;以及
- (a.2) 如果申訴人未滿 16 週歲,則處以不超過 14 年的監禁,並處以不低於五年的監禁;以及
- (b) 在其他任何情況下,處以不超過十四年的監禁。
後續犯罪
(3) 在確定為了第 (2) 款 (a) 項的適用性,被判罪者是否犯下第二次或後續犯罪時,如果該人此前被判犯有以下任何罪行,該罪行將被視為此前罪行
- (a) 本條規定的罪行;
- (b) 第 85(1) 或 (2) 款或第 244 或 244.2 條規定的罪行;或
- (c) 第 220、236、239 或 273 條、第 279(1) 款或第 279.1、344 或 346 條規定的罪行,如果在犯罪過程中使用槍支。
但是,如果從該人被判犯有此前罪行的日期到該人被判犯有正在判刑的罪行的日期之間已過去 10 年,則不將此前罪行計算在內,不計入任何在押時間。
僅考慮判決順序
(4) 為了第 (3) 款的適用性,僅考慮判決順序,而不考慮犯罪行為的順序,也不考慮任何罪行是否發生在任何判決之前或之後。
1985 年修訂法,C-46 章,第 272 條;1995 年修訂法,第 39 章,第 145 條;2008 年修訂法,第 6 章,第 28 條;2009 年修訂法,第 22 章,第 10 條;2012 年修訂法,第 1 章,第 26 條。
– 刑法
- 有關性犯罪判決的一般原則,請參見 性犯罪
- SOIRA
- DNA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