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判決/罪行/經營色情場所
外觀
經營色情場所
210. (1) 任何經營色情場所的人均犯有可公訴罪,最高可判處兩年監禁。
房東、住客等
(2) 任何
- (a) 是色情場所的住客,
- (b) 被發現,沒有正當理由,在色情場所內,或
- (c) 作為業主、房東、出租人、租戶、佔用者、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對任何場所負有管理或控制權,明知故犯地允許該場所或其任何部分被出租或用於色情場所的目的,
犯有可由簡易程式判處罪行的罪行。
判決通知應送達業主
(3) 任何人被判犯有本條(1)項下的罪行,法院應將該判決通知送達該人被判犯有罪行的場所的業主、房東或出租人或其代理人,該通知應載明它是根據本條送達的。
房東收到通知後的義務
(4) 任何人收到本條(3)項下的通知後,沒有立即行使他可能擁有的權利,終止被判有罪的人的租賃權或佔用權,此後任何人被判犯有本條(1)項下的罪行,涉及同一處所,收到通知的人應被視為犯有本條(1)項下的罪行,除非他證明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該罪行再次發生。
R.S.,c. C-34,第 193 條。
將人運送到色情場所
211. 任何明知故犯地帶走、運輸、指示或提出帶走、運輸或指示任何其他人到色情場所的人均犯有可由簡易程式判處罪行的罪行。
R.S.,c. C-34,第 194 條。– CCC
- 有關性犯罪判決的一般原則,請參見 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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