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判決/罪行/獸交
外觀
| 獸交 | |
|---|---|
| 第 160 條,刑法 | |
| 選舉/認罪 | |
| 檢察官選舉 | 混合罪 |
| 管轄權 | 省級法院 高階法院法官 + 刑事起訴 (I) 高階法院陪審團 + 刑事起訴 (I) (536(2)) |
| 簡易程式處置 | |
| 可用處置 | 無罪釋放 (730) 緩刑 (731(1)(a)) |
| 最高刑罰 | 6 個月監禁或 5,000 美元罰款 |
| 可公訴罪處置 | |
| 可用處置 |
|
| 最高刑罰 | 10 年監禁 |
| 參考文獻 | |
| 罪行要素 判決原則 判決摘要 | |
| 評論 | |
| DNA 主要指定罪行 SOIRA 指定罪行 | |
獸交
160. (1) 任何犯下獸交罪的人,均屬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十年監禁,或屬可判處簡易程式罪。
強迫他人進行獸交
(2) 任何強迫他人進行獸交的人,均屬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十年監禁,或屬可判處簡易程式罪。
在兒童面前或由兒童進行的獸交
(3) 不管第 (1) 款,任何在 16 歲以下的人面前進行獸交,或煽動 16 歲以下的人進行獸交的人,
- (a) 均屬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十年監禁,並處以至少一年監禁;或
- (b) 均屬可判處簡易程式罪,可處以不超過兩年減一天監禁,並處以至少六個月監禁。
R.S.,1985,c. C-46,s. 160;R.S.,1985,c. 19 (第三次增補),s. 3;2008,c. 6,s. 54;2012,c. 1,s. 15。
– 刑法典
- 有關性犯罪判決的一般原則,請參閱 性犯罪
| 此頁面或部分是一個未完成的草稿或提綱。 您可以幫助 完成這項工作,或者您可以在 專案室 尋求幫助。 |
- R. v. L.M.R.,2010 ABCA 286 (CanLII) - 1 年 - 一名非常年幼的女孩,她的陰道被一隻狗舔過
- R. v. Black,2007 SKPC 46 (CanLII), 296 Sask.R. 289 - 1 年 - 也因兒童性侵犯罪和製作兒童色情製品罪被判處 4 年監禁。罪犯錄製了一名女性被一隻狗舔生殖器的影片,並刺激了這隻狗。他智力有限,有戀童癖特徵。
- R. v. J.J.B.B. 2007 BCPC 426 - 15 個月 - 罪犯在一段時間內性侵犯了 3 至 5 歲的侄女。他三次錄製了兩隻狗舔她的生殖器的影片。
- R. v. Gibbon,2005 BCSC 935 -- 2 年 -- 也因持有和傳播兒童色情製品罪 (2 年) 和性侵犯罪被判處監禁 - 被認定為危險罪犯
- R. v. Pye,2005 BCPC 355 (CanLII) - 2 年 - 罪犯在公共場合與狗發生性關係
2012 年 8 月 9 日,第 160(3) 條進行了修正,將處罰從無最低刑期的混合罪改為有最低刑期的混合罪,簡易程式判決的最低刑期為 6 個月,可公訴罪選舉的最低刑期為 1 年。簡易程式選舉的最高刑期增加到兩年減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