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獸交
外觀
| 獸交 | |
|---|---|
| s. 160 of the Crim. Code | |
| 選舉/認罪 | |
| 檢察官選舉 | 混合罪 |
| 管轄權 | 省級法院 高階法院法官 + 預審 (I) 高階法院陪審團 + 預審 (I) (536(2)) |
| 簡易程式 | |
| 可用的處罰 | 無罪釋放 (730) 緩刑 (731(1)(a)) |
| 最高刑期 | 6 個月監禁或 5,000 美元罰款 |
| 可公訴罪的處罰 | |
| 可用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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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刑期 | 10 年監禁 |
| 參考文獻 | |
| 犯罪構成要件 量刑原則 量刑摘要 | |
| 評論 | |
| DNA 主要指定罪行 SOIRA 指定罪行 | |
獸交
160. (1) 凡犯有獸交罪者,均屬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十年監禁,或屬可處以簡易程式判決的罪行。強迫他人進行獸交
(2) 凡強迫他人進行獸交者,均屬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十年監禁,或屬可處以簡易程式判決的罪行。在兒童面前或由兒童進行獸交
(3) 儘管有 (1) 款規定,凡在 16 歲以下的人面前進行獸交,或煽動 16 歲以下的人進行獸交者,
- (a) 均屬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 10 年監禁,並處以至少 1 年監禁;或
- (b) 均屬可處以簡易程式判決的罪行,可處以不超過兩年減一天監禁,並處以至少 6 個月監禁。
R.S., 1985, c. C-46, s. 160; R.S., 1985, c. 19 (3rd Supp.), s. 3; 2008, c. 6, s. 54; 2012, c. 1, s. 15.
– CCC
除了時間、地點和身份的基本要素外,檢方還應證明以下內容
- 被告人與動物進行陰道或肛門性交
“獸交”通常要求存在性交,即陰道或肛門與動物進行性交。它不包括涉及生殖器觸控或口交的性行為。[1]
- ↑ R. v. Ruvinsky [1998] O.J. No. 3621 (“[我認為,]“獸交”是指男性或女性與動物進行肛交或陰道交。... 我認為我不應該將此罪行的定義擴充套件到包括生殖器觸控或舔舐。這項責任屬於議會,到目前為止,他們還沒有定義這種罪行。)
另見 R v M.C. [2002] JQ No 8055, 2002 CanLII 45200
2012 年 8 月 9 日,第 160(3) 條進行了修訂,將刑罰從無最低刑期的混合罪改為有最低刑期的混合罪,簡易程式判決的最低刑期為 6 個月,可公訴罪選舉的最低刑期為 1 年。簡易程式選舉的最高刑期延長至兩年減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