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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罪行/向兒童提供性露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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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兒童提供性露骨材料
171.1 (1) 任何人將性露骨材料傳送、提供、分發或出售給

(a) 年齡在18歲以下或被告認為年齡在18歲以下的人,目的是為了促進犯下根據第153(1)款、第155條、第163.1條、第170條或第171條,或第212(1)、(2)、(2.1)或(4)款針對該人的罪行;
(b) 年齡在16歲以下或被告認為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目的是為了促進犯下根據第151條或第152條、第160(3)款或第173(2)款,或第271條、第272條、第273條或第280條針對該人的罪行;或
(c) 年齡在14歲以下或被告認為年齡在14歲以下的人,目的是為了促進犯下根據第281條針對該人的罪行。

處罰
(2) 任何犯下第(1)款規定的罪行的人

(a) 犯有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兩年的監禁,並處以至少90天的監禁;或
(b) 犯有可判處簡易處罰的罪行,可處以不超過六個月的監禁,並處以至少30天的監禁。

推定
(3) 證明第(1)款(a)、(b)或(c)項提到的那個人被被告告知年齡在18歲、16歲或14歲以下,則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證明被告相信該人年齡在該年齡以下。

無抗辯理由
(4) 對根據第(1)款(a)、(b)或(c)項提出的指控,被告聲稱其相信第(1)款提到的那個人年齡至少為18歲、16歲或14歲,除非被告採取了合理的措施來確定該人的年齡,否則不構成抗辯理由。

“性露骨材料”的定義
(5) 在第(1)款中,“性露骨材料”是指不屬於第163.1(1)款定義的兒童色情製品,並且是

(a) 照片、電影、影片或其他視覺影像,無論是否透過電子或機械方式製作,
(i) 顯示或描繪一個人從事或被描繪為從事明確的性行為,或
(ii) 其主要特徵是出於性目的描繪一個人的生殖器或肛門部位,或者如果是女性,則描繪其乳房;
(b) 書面材料,其主要特徵是出於性目的描述與一個人進行明確的性行為;或
(c) 音訊錄音,其主要特徵是出於性目的描述、展示或描繪與一個人進行明確的性行為。

2012年,第1章,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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