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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刑/罪行/機動車輛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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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盜竊
333.1 (1) 凡犯盜竊罪者,如果被盜財產是機動車輛,即構成犯罪,並應

(a) 在公訴程式中,處以不超過10年的監禁,並且在根據本款犯下第三次或後續罪行的情況下,最低處以6個月的監禁;或
(b) 在簡易程式中,處以不超過18個月的監禁。

後續罪行
(2) 為確定被判罪的人是否犯下第三次或後續罪行,該人先前被判有罪的罪行被視為較早的罪行,無論該罪行是以公訴程式還是簡易程式起訴。

2010,c. 14,s. 3。

刑法典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