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犯罪/機動車盜竊
外觀
機動車盜竊
333.1 (1) 任何犯有盜竊罪的人,如果被盜財產是機動車,則構成犯罪,並應
- (a) 在公訴程式中,處以不超過 10 年的監禁,並且對於本款下的第三次或後續犯罪,處以至少 6 個月的監禁;或
- (b) 在簡易程式中,處以不超過 18 個月的監禁。
後續犯罪
(2) 為確定罪犯是否犯有第三次或後續犯罪,罪犯之前被判犯有罪的犯罪,無論其是否被公訴或以簡易程式起訴,均被視為先前犯罪。2010 年,第 14 章,第 3 節。
– 刑法典
如果存在足夠的因素來確定控制和知情,則乘客可能會因擁有贓物機動車而被定罪。[1]
- ↑ 參見 R. v. T.A.K., 2005 BCCA 293 (CanLII)
另見 加拿大刑法/佔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