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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刑/罪行/人口販運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人口販運
279.01 (1) 凡招募、運輸、轉移、接收、持有、隱瞞或窩藏他人,或以剝削他人或促進剝削他人為目的控制、指揮或影響他人行動的人,均屬可公訴罪,並負以下責任

(a) 如果他們在犯罪過程中綁架、對受害者犯下加重攻擊罪或加重性侵罪,或導致受害者死亡,則處以終身監禁;或
(b) 在其他情況下,處以不超過十四年的監禁。

...

2005年,c. 43,第3條。

販運未滿十八週歲的人
279.011 (1) 凡招募、運輸、轉移、接收、持有、隱瞞或窩藏未滿十八週歲的人,或以剝削他人或促進剝削他人為目的控制、指揮或影響未滿十八週歲的人行動的人,均屬可公訴罪,並負以下責任

(a) 如果他們在犯罪過程中綁架、對受害者犯下加重攻擊罪或加重性侵罪,或導致受害者死亡,則處以終身監禁,並至少處以六年監禁;或
(b) 在其他情況下,處以不超過十四年的監禁,並至少處以五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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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c. 3,第2條。

物質利益
279.02 凡明知其來自違反279.01(1)或279.011(1)款犯罪而接受經濟或其他物質利益的人,均屬可公訴罪,並處以不超過十年的監禁。

2005年,c. 43,第3條;2010年,c. 3,第3條。

扣押或銷燬檔案
279.03 凡以實施或促進違反279.01(1)或279.011(1)款犯罪為目的,隱瞞、移動、扣押或銷燬任何屬於他人的旅行證件,或任何證明或聲稱證明他人身份或移民身份的檔案的人,均屬可公訴罪,並處以不超過五年的監禁,無論該檔案是否為加拿大原產或是否真實。

2005年,c. 43,第3條;2010年,c. 3,第3條。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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