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何/第 2 章
證明是為了讓使用者理解為了獲得給定輸出而採取了哪些步驟。根據學生最容易理解的方式,證明有三種類型。
兩列證明(也稱為形式證明)以兩值表的形式設定,一個為“語句”,另一個為“理由”。要使用此方法證明一個簡單的問題,請設定一個如下所示的表格
| 語句 | 理由 |
確保為兩列中的值留出空間。在幾何學中,第一行是問題的“已知”。這是關於特定問題的資訊,不使用圖片。最後一行應該是你要證明的結論。
現在,假設一個問題告訴你求解 的 ,展示所有步驟以獲得答案。證明展示瞭如何做到這一點
| 語句 | 理由 |
| 已知 | |
| 減法性質 |
我們使用“已知”作為第一個理由,因為它在問題中是“已知”的。
文字證明(也稱為非形式證明、段落證明或“證明計劃”)以段落的形式寫成。除了這種格式上的區別外,它們與兩列證明類似。
有時在將證明正式化為兩列形式之前,先進行文字證明會很有幫助。如果你在將證明轉化為兩列形式時遇到困難,請嘗試先在文字證明中“說出來”。
我們已知 x + 1 = 2,因此如果我們從等式兩邊減去 1(x + 1 - 1 = 2 - 1),那麼根據減法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到 x = 1。
流程圖證明或更簡單的流程證明是兩列證明的圖形表示。每個語句和理由都記錄在一個框中,然後用箭頭將一個步驟連線到另一個步驟。這種方法展示了不同的想法如何結合起來形成證明。
幾何學中的每個概念都以邏輯的順序發展。沒有解釋如何或為什麼,人們就不能從 A 到 B。例如,以下不是證明
此外,我們也不能編造理由來解釋為什麼我們採取了下一步。因此,我們只能使用某些資訊作為我們的理由。這些包括
1. 已知:這通常是我們試圖解決的問題(等式),或問題中給出的某些重要資訊。
2. 性質:這些性質大多數都是加、減、乘、除的基本數學運算,例如上面示例中的第二個理由(減法性質)。
3. 定義:再說一遍,“因為它就是那樣”不是理由。這種推理不像其他推理那樣常見。透過使用定義,有時可以縮短答案或證明的一部分工作。例如,透過使用“角平分線的定義”作為理由(並且已經能夠透過已知資訊或證明的早期部分進行證明),你可以證明兩個相鄰角全等,而無需進行更長的證明。
4. 公理:在大多數情況下,與公設相同。區別在於公理是代數性質,而公設主要來自幾何學。例如“任意兩點之間只有一條直線”。雖然它不能透過證明來證明(儘管作者挑戰任何人不相信它),但它被接受為一個理由。公理很少,所以雖然它聽起來不錯,但如果你編造了它,有人會注意到。
5. 定理:定理是透過自身證明被證明為真的語句。它們本身就是非常有用的捷徑,因為透過陳述一個定理,許多事情都被證明了,你就不必重新證明定理。定理可以很簡單(“如果兩條直線相交,它們在一點相交。”)或者非常複雜(“兩個等距的合成是一個等距。”[如果你不明白,不要驚慌;稍後會解釋])。有時,你會被給出定理的證明;其他時候,作為練習的一部分,你會被要求自己證明它。
6. 公理:在大多數情況下,與公設相同。區別在於公理是代數性質,而公設主要來自幾何學。
7. 推論:這些語句源於定理和定義中被證明的內容,不需要(儘管通常有)單獨的證明。
在許多教科書中,證明為了方便後面的索引而被編號。在進行正確的幾何證明時,不應寫下“定理 15”。請將陳述完全照原樣寫出來(是的,你需要背誦一些幾何內容)。你必須確保框中的資訊與前面的框相關。
每道練習的答案可以在附錄中單獨找到。
1.
已知
- r 平行於 s
- 角 1 = 60 度。
證明:求出附圖(上方)中其他七個角的度數。
2.
已知
- 角 2 和角 3 全等
證明:直線 r 和 s 平行。
3.
已知
- 角 1 和角 2 都是 90 ⁰
證明:圖中的直線 a 和 b 平行。
4.
已知
- 線段 GH 平行於射線 DK
- 角 6 = 75 度。
- 角 2 = 30 度。
證明:求出上圖中每個編號角的度數。
反證法,也稱為間接證明,透過證明命題為假會導致矛盾來證明命題為真。
- 假設 是一個有理數,這意味著存在一個整數 和一個整數 使得 。
- 然後, 可以寫成一個簡化的分數 ,使得 和 是互質整數,也就是說,它們的最大公約數為 1。
- 由此可知 並且 。 ( )
- 因此 是偶數,因為它等於 。( 一定是偶數,因為它是另一個整數的 2 倍,偶數是 2 的倍數。)
- 由此可知 必須是偶數(因為奇數的平方永遠不會是偶數)。
- 由於 是偶數,存在一個整數 滿足:。
- 將步驟 6 中的 代入步驟 3 中的第二個方程的 : 等價於 ,它等價於 。
- 因為 可以被 2 整除,因此是偶數,並且由於 ,因此 也是偶數,這意味著 是偶數。
- 根據步驟 5 和 8, 和 都是偶數,這與步驟 2 中所述的 是不可約的矛盾。
由於存在矛盾,因此假設 (1) 是一個有理數一定是錯誤的。根據排中律,即一個命題只能是真或假,反面被證明: 是無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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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eometry/Chapter 22 剛性運動
- Geometry/Appendix A 公式
- Geometry/Appendix B 問題答案
- 附錄 C. Geometry/公理和定義
- 附錄 D. Geometry/SMSG 歐幾里得幾何公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