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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罪行/強行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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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進入
72. (1) 當一個人以可能導致違反和平或對違反和平的合理恐懼的方式進入他人實際和平佔有之不動產時,該人即構成強行進入罪。
無關事項
(1.1) 就本條第(1)款而言,一個人是否有權進入該不動產,或該人是否有意佔有該不動產,均無關緊要。
強行扣留
(2) 當一個人實際佔有某不動產,而無任何權利依據,並以可能導致違反和平或對違反和平的合理恐懼的方式,對抗依法享有該不動產佔有權的人,扣留該不動產時,該人即構成強行扣留罪。
法律問題
(3) 一個人是否實際和平佔有或無任何權利依據而實際佔有,均屬於法律問題。
R.S., 1985, c. C-46, s. 72; R.S., 1985, c. 27 (1st Supp.), s. 10; 1992, c. 1, s. 60(F).

處罰
73. 任何犯有強行進入罪或強行扣留罪的人均應判處

(a) 可依簡易程式定罪的罪行;或
(b) 可依公訴程式定罪的罪行,可判處不超過兩年的監禁。

R.S., 1985, c. C-46, s. 73; R.S., 1985, c. 27 (1st Supp.), s. 11; 1992, c. 1, s. 58.


刑法典

另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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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