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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神話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世界,開放書籍



作者: Sué González Ha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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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目標:瞭解並理解關於國際法起源的爭論,特別是關於雨果·格勞秀斯和弗朗西斯科·維託利亞的人物,以及關於威斯特伐利亞條約的爭論。

A. 關於父親和出生證明:建國神話與國際法的制度焦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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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作為一門學科,其自身充斥著各種焦慮。 “國際法真的存在嗎?”,“它真的重要嗎?”,“它真的是法律嗎?”,也許最重要的是,“我們,國際法學家,是好人,還是 壞人?” 國際法已經能夠透過紮根於一個提供了“出生證明”——明斯特和奧斯納布呂克條約或“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和“父親”——主要是雨果·格勞秀斯——的傳統來確認自身的存在。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和格勞秀斯的著作論戰爭與和平法(戰爭與和平法三書)共同將國家主權確立為國際法約束力的源泉,從而將國際法確立為與宗教和道德規範來源不同的真正的法律。同時,將自身存在根植於結束了歐洲大陸長達30年的戰爭和混亂的和平條約中,並將雨果·格勞秀斯塑造為一個世俗、愛好和平的人道主義者,這使得國際法學家能夠將自己視為一個為全人類服務的專案的參與者,該專案將為世界帶來和平、秩序和正義。

在最近幾十年,第三世界學者協會(TWAIL) 學者們已經關注到國際法在合法化和維持殖民專案中持續發揮著核心作用。這些對國際法的批判性歷史從雨果·格勞秀斯和弗朗西斯科·維託利亞的著作,到國際法在 19世紀 成為正式學科,再到當今形式的國際法,繪製了一條不同的連續性線。同時,關於雨果·格勞秀斯和弗朗西斯科·維託利亞這類人物,以及威斯特伐利亞條約這類事件在國際法史上的地位的爭論,必須放在更廣泛的方法論爭論的背景下。語境主義歷史方法論完全拒絕線性敘述,而是旨在將人物和事件置於其所處時代的背景下。在她的最新著作中,安妮·奧福德對這些語境主義方法論對國際法史日益增長的影響做出了回應,她堅持認為,撰寫國際法史的學者總是創造意義,而不是僅僅發現意義。[1]

B. 有爭議的父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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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雨果·格勞秀斯、弗朗西斯科·維託利亞和國際法的殖民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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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雨果·格勞秀斯和國際法中的格勞秀斯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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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果·德·格羅特,我們用他的拉丁化名字格勞秀斯稱呼他,出生於1583年的代爾夫特,當時荷蘭共和國剛剛透過廢除西班牙和葡萄牙國王菲利普二世對低地國家的統治而成立。新成立的荷蘭共和國正在尋求對抗葡萄牙和西班牙,當時它們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殖民力量。正是在這種背景下,荷蘭東印度公司 (VOC) 要求格勞秀斯為該公司在葡萄牙宣稱對其控制下的Estado de India 的水域進行私掠活動的辯護。[2] 格勞秀斯於1607-16-08年完成了最終的手稿論印度,並在VOC總監的要求下,於1609年以海洋自由(自由之海)為標題出版了該手稿的第十二章。格勞秀斯的這部早期著作長期以來一直被主流的國際法史所忽視,這些歷史幾乎完全集中在論戰爭與和平法上,該著作被認為是第一部系統的國際法論著。格勞秀斯作為國際法“奠基人”的神話是19世紀後期的產物。在這方面的關鍵事件包括1883年在代爾夫特新教堂舉行的紀念格勞秀斯誕辰三百週年的活動,1886年在代爾夫特市場廣場揭幕格勞秀斯雕像,1889年隆重安葬格勞秀斯的遺體,最重要的是1899年海牙和平會議。[3]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法學者和國際關係學者試圖重振由國際法建立和維護的和平國際秩序專案時,他們透過重新主張格勞秀斯並勾勒出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格勞秀斯傳統”來做到這一點。在一個“格勞秀斯”的國際社會中,主權國家的權力應該受到法律理性的約束,這等同於它的系統性。[4] 赫德利·布林接受了“格勞秀斯傳統”的概念,並將其與國際關係的“霍布斯”和“康德”概念進行了對比。國際關係理論中的英國學派和其他作者將格勞秀斯對國際社會的理解視為一種折衷立場,一方面是基於國家不受約束的主權的“現實主義”或“霍布斯主義”的國際關係觀,另一方面是“普遍主義”或“康德主義”的世界主義世界社會理念,在該理念中,國際機構代表個人,並基於共同價值觀和全球共同利益。[5]

“格羅修斯主義”可以看作是自由國際主義的縮寫[6],即認為有序的法治能夠透過法律的方式創造秩序,這種秩序與不受約束的權力相對立,並相信從戰爭和混亂狀態向更加公正和平的國際秩序的進步。[7] 布特羅斯·布特羅斯·加利在冷戰結束後呼籲“格羅修斯時刻”就說明了這種對格羅修斯傳統的引用方式:“國家共同體已進入一個新時代。過去支撐我們的國際體系尚未被取代。我們正在建立一個新的國際體系,而且是在前所未有的條件下進行的。大約三個半世紀前,現代時代的開端是一個不確定的時代,充滿了希望和危險。當時,由被稱為格羅修斯(1583-1645)的國際法之父休·格羅修斯奠定了國家之間穩定和進步的關係體系的基礎。也許我們已經迎來了另一個這樣的“格羅修斯時刻”——在歷史上,需要國際法的復興來幫助在這個所有國家都已進入的新時代改變世界格局。”[8] 國際法學者多次援引“格羅修斯時刻”,例如,為了推動對國家主權的解釋,將人權置於該概念以及國際法的核心地位,[9] 評估2003年伊拉克入侵後國際法的作用,[10] 論證國際刑事法領域中習慣法的產生,[11] 以及描述國家地位法中的變化。[12] 援引“格羅修斯時刻”使國際法學者和國際機構的代表能夠同時主張變革,並將他們的專案建立在傳統的基礎上。[13]

最近的研究關注格羅修斯著作與殖民主義之間的聯絡,不僅質疑了國際法作為和平主義人道主義學科的自我美化形象,而且挑戰了現代國際法的起源完全來自歐洲的假設。將格羅修斯置於他作為東印度公司法律顧問的角色背景中,表明他著作中所探討的問題並非起源於歐洲大陸,而是源於歐洲以外,透過殖民遭遇產生的。[14]

2. 弗朗西斯科·維多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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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格羅修斯在“國際法之父”地位上的最強競爭者是弗朗西斯科·維多利亞。支援授予維多利亞而非格羅修斯這一稱號的論點是,儘管格羅修斯可能已經對當時被稱為“萬國法”進行了第一次系統的闡述,但格羅修斯寫作時已經身處由薩拉曼卡學派奠定的傳統中,而弗朗西斯科·維多利亞則是該學派的創始人,也是其最傑出的成員。[15] 維多利亞是第一個將羅馬的ius gentium(萬國法)概念應用於我們現在所認識的國際背景中的學者。他將該術語及其法律含義應用的背景是西班牙帝國與現今被稱為南美洲和加勒比海的土著人民之間的相遇。他首次應用ius gentium(萬國法)的兩次講座標題分別是De Indis Noviter Inventis(《論新發現的印第安人》)和De Jure Bellis Hispanorum in Barbaros(《論西班牙人對野蠻人的戰爭法》),[16] 顯然都與殖民關係有關。[17] 維多利亞是否使用ius gentium(萬國法)來譴責或至少控制殖民暴力,還是實際上是在為其辯護並使其得以實施,這是一個備受爭議的問題。這個問題之所以如此激烈地爭論,是因為它等同於國際法從一開始就具有人道主義性質還是帝國主義性質的問題。[18]

3. 其他“國際法之父”的競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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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學者認為的其他創始人包括弗朗西斯科·蘇亞雷斯(1548-1617)、阿爾貝里科·詹蒂利(1552-1603)、埃梅·德·瓦特爾(1714-1767)以及創造了“公共國際法”一詞的傑里米·邊沁(1748-1832)。

II. 國際法之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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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際法作為一門學科越來越致力於提高女性在國際機構中的代表性,以及在國際(法律)思想史上的代表性,克里斯蒂娜·皮贊已成為“國際法之母”稱號的最有力競爭者。[19] 她對這一稱號的聲稱基於她寫了一本關於戰爭法的書,而且寫得比格羅修斯甚至比維多利亞、詹蒂利和蘇亞雷斯都要早。她是名為Livre de Faits d'armes et de chevalerie(《武器與騎士精神之事蹟之書》)的書的作者,該書被認為是關於戰爭法的最早文字之一。[20]

C. 出生證明:“威斯特伐利亞”和“威斯特伐利亞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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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特伐利亞”的神話是一個熟悉的故事,它講述的是明斯特和奧斯納布呂克的和平條約建立了我們今天仍然生活的主權國家體系。[21] 這一神話起源於19世紀,並在其當前形式中得到鞏固,主要基於利奧·格羅斯於1948年撰寫的一篇文章。[22] 格羅斯並不是第一個將“現代國際法”的開端定位在威斯特伐利亞條約的人,[23] 他承認明斯特和奧斯納布呂克的和平條約是一個“逐步進行的過程,儘管並非一致,但它早於1648年,也持續到1648年之後”,而不是一個徹底的斷裂。[24] 然而,格羅斯也指出,“威斯特伐利亞,無論好壞,都標誌著一個時代的結束和另一個時代的開始。它代表著通往新世界的大門”。[25] 格羅斯透過展開國際關係和國際法學者後來稱為“威斯特伐利亞體系”的敘述來發揮了重大影響,這是一個用來指代政治和法律思想框架而非歷史現實的符號。[26] 他提出了一個從威斯特伐利亞條約到聯合國憲章的連續性敘述。根據這一敘述,威斯特伐利亞條約作為“第一個偉大的歐洲或世界憲章”,代表了“一系列嘗試建立類似世界統一的努力,其基礎是國家對某些領土行使不受約束的主權,不受任何世俗權力控制”。[27] 格羅斯透過指出,關於宗教寬容原則、實現國際合作的目的、和平的保障以及建立和平解決爭端規則,聯合國憲章可以被視為從威斯特伐利亞條約開始的演變過程的最新一步。[28]

威斯特伐利亞條約本身以及 1648 年的政治和社會環境並不足以證明其所被賦予的“威斯特伐利亞體系”的特徵。將現代國際法的建立歸因於威斯特伐利亞和約,並將之視為以國家主權為基礎的體系,這充其量只是一種簡化。與“威斯特伐利亞”相關的那些發展,要麼早在 1648 年前一個多世紀就開始了,要麼直到 19 世紀和 20 世紀才發生。[29]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被認為是“威斯特伐利亞體系”基石的領土主權概念,在條約中並沒有被明確提及。和平條約確實預設了瑞典和法國國王的主權,這意味著他們不受皇帝或教皇的權威管轄。然而,這種主權觀念與 19 世紀的主權觀念有所不同。後者才是通常與“威斯特伐利亞體系”這一概念聯絡在一起的主權觀念,它包括對法律處置的最高權力。相比之下,明斯特和奧斯納布呂克條約所提及的主權型別是建立在自然法思想和君主之間團結的理想基礎上的。[30]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並沒有引入抽象領土主權體系,而是“維持了權力之間複雜的個人關係,[...] 在帝國和王侯主權以及準主權的複雜拼湊中一直持續到 19 世紀初,直至神聖羅馬帝國最終解體”。[31]

對歷史程序的普遍簡化,以及將“古典”國際法或“古典”主權觀念稱為“威斯特伐利亞”的習慣做法,會在當今關於國際法的論證的可能性條件方面產生影響。作為主權國家體系和以國家(注意大寫字母)主權為基礎的國際法體系的創始神話,“威斯特伐利亞”神話不僅建立了一個等級制度,在這個等級制度中,源於主權的論點似乎“適合”這個體系,而侵犯這種主權的論點必須被構造成對規則的正當例外,而且還使這種規範等級制度顯得“自然”。[32] 透過使這些國際法論證的可能性條件顯得自然,“威斯特伐利亞”神話及其相關概念掩蓋了國際法作為權力語言的運作方式。[33]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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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I
  • 摘要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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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 歷史、理論和方法

第二部分 - 一般國際法

第三部分 - 專業領域

  1. 安妮·奧福德,《國際法與歷史政治》(劍橋大學出版社,2021 年)。
  2. Martine Julia van Ittersum,“雨果·格老秀斯:國際法奠基人的誕生”,載於安妮·奧福德和弗洛裡安·霍夫曼(編)《牛津國際法理論手冊》(牛津大學出版社,2016 年)第 82、84 頁。
  3. Martine Julia van Ittersum,“雨果·格老秀斯:國際法奠基人的誕生”,載於安妮·奧福德和弗洛裡安·霍夫曼(編)《牛津國際法理論手冊》(牛津大學出版社,2016 年)第 82、88-89 頁。
  4. 蘇埃·岡薩雷斯·豪克,《國際法中的系統性解釋》,聖加侖大學博士論文第 4888 號(2019 年)第 48-49 頁;赫歇爾·勞特帕赫特,“國際法中的格老秀斯傳統”(1946 年)第 23 卷《英國國際法年鑑》第 1 頁;斯特凡·卡德爾巴赫,“雨果·格老秀斯:論烏托邦被系統性推理征服”,載於斯特凡·卡德爾巴赫、托馬斯·克萊因萊恩和戴維·羅斯-伊西格(編)《體系、秩序與國際法》(牛津大學出版社,2017 年)第 134、155 頁。
  5. 赫德利·布林,《無政府社會》(麥克米倫,1977 年)第 23-25 頁;巴里·布贊,“英國學派”(2001 年)第 27 卷《國際研究評論》第 471、476 頁;理查德·利特,“英國學派對國際關係研究的貢獻”(2000 年)第 6 卷《歐洲國際關係雜誌》第 395、396 頁。
  6. 有關自由主義國際主義歷史以及對其持續危機的評估,參見:貝婭特·揚,“自由主義國際主義”(2018 年)第 94 卷《國際事務》第 43 頁。
  7. 蘇埃·岡薩雷斯·豪克,《國際法中的系統性解釋》,聖加侖大學博士論文第 4888 號(2019 年)第 53 頁
  8. 布特羅斯·布特羅斯-加利,“格老秀斯時刻”(1995 年)第 18 卷《福特漢姆國際法雜誌》第 1609、1609 頁。
  9. 塞繆爾·K·穆隆巴,“應對格老秀斯時刻”(1993 年)第 19 卷《布魯克林國際法雜誌》第 829 頁。
  10. 伊布拉欣·J·加薩馬,“格老秀斯時刻下的國際法:入侵伊拉克的背景”(2004 年)第 18 卷《埃默裡國際法評論》第 1 頁。
  11. 邁克爾·P·沙夫,“抓住‘格老秀斯時刻’”(2010 年)第 43 卷《康奈爾國際法雜誌》第 439 頁。
  12. 米列娜·斯泰里奧,“格老秀斯時刻”(2011 年)第 39 卷《丹佛國際法與政策雜誌》第 209 頁。
  13. 蘇埃·岡薩雷斯·豪克,《國際法中的系統性解釋》,聖加侖大學博士論文第 4888 號(2019 年)第 54 頁
  14. 何塞-曼努埃爾·巴雷託,“Cerberus:重新思考格老秀斯和威斯特伐利亞體系”,載於馬蒂·科斯肯尼米/沃爾特·雷赫/曼努埃爾·希門尼斯·豐塞卡(編)《國際法與帝國:歷史探索》(牛津大學出版社,2017 年)第 149-176 頁,第 154 頁。
  15. 詹姆斯·布朗·斯科特,《國際法的西班牙起源:弗朗西斯科·德·維託利亞及其國際法》(克拉倫登出版社,1934 年)第 3 頁。
  16. ,標題翻譯來自安東尼·安吉,《帝國主義、主權與國際法的形成》(劍橋大學出版社,2005 年)第 13 頁,注 4。
  17. 安東尼·安吉,《帝國主義、主權與國際法的形成》(劍橋大學出版社,2005 年)第 14 頁。
  18. 保羅·阿莫羅薩,《重寫國際法史:詹姆斯·布朗·斯科特如何將弗朗西斯科·德·維託利亞打造為國際法之父》(牛津大學出版社,2019 年)第 1 頁。
  19. 瑪麗亞·特蕾莎·格拉·梅迪奇,“國際法之母:克里斯蒂娜·德·皮桑”(1999 年)第 19 卷第 1 期《議會、莊園與代表》第 15-22 頁。
  20. 弗蘭克·拉蒂,“國際法之父”(EJIL:Talk! 2019 年 1 月 15 日)<https://www.ejiltalk.org/founding-fathers-of-international-law-recognizing-christine-de-pizan/> 於 2021 年 11 月 10 日訪問。
  21. 傑拉德·J·曼戈內,《國際組織簡史》(麥格勞-希爾,1954 年)第 100 頁。
  22. 利奧·格羅斯,“威斯特伐利亞和約,1648-1948”(1948 年)第 42 卷《美國國際法雜誌》第 20 頁。
  23. 參見,例如,P·H·溫菲爾德,《國際法的基礎與未來》(劍橋大學出版社,1942 年)第 18 頁:“現代國際法始於 1648 年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在那時,各國被認為是國際社會中的單元,擁有相互的權利和義務”;弗朗茨·馮·利斯特和馬克思·弗萊施曼,《系統性闡釋國際法》(第 12 版,尤利烏斯·施普林格,1925 年)第 21 頁;弗朗茨·馮·利斯特,《系統性闡釋國際法》(奧托·黑靈,1898 年)第 11 頁。
  24. 利奧·格羅斯,“威斯特伐利亞和約,1648-1948”(1948 年)第 42 卷《美國國際法雜誌》第 20、32 頁。
  25. 利奧·格羅斯,“威斯特伐利亞和約,1648-1948”(1948 年)第 42 卷《美國國際法雜誌》第 20、28 頁。
  26. 參見,關於格羅斯在這方面的影響,具體參見:斯特凡·博拉克,“威斯特伐利亞法律正統性——神話還是現實?”(2000 年)第 2 卷《國際法史雜誌》第 148、149 頁;雷納·格羅特,“國際法的‘威斯特伐利亞體系’:事實還是神話?”,載於安德烈亞斯·馮·阿諾德(編)《國際法史(n)》(鄧克爾和洪布洛特,2017 年)第 21、22-23 頁;弗里德里希·克拉託奇維爾,“法律理論與國際法”,載於戴維·阿姆斯特朗(編)《勞特利奇國際法手冊》(勞特利奇,2009 年)第 55、59-60 頁。
  27. 利奧·格羅斯,“威斯特伐利亞和約,1648-1948”(1948 年)第 42 卷《美國國際法雜誌》第 20、20 頁。
  28. 利奧·格羅斯,“威斯特伐利亞和約,1648-1948”(1948 年)第 42 卷《美國國際法雜誌》第 20、21-26 頁。
  29. 奧利弗·迪格爾曼,“早期現代時期現代國際法的起源”,載於蒂爾曼·阿爾特維克、弗朗西斯·謝內瓦爾和奧利弗·迪格爾曼(編)《早期啟蒙的國際法哲學》(莫爾西貝克圖賓根,2015 年)第 1 頁;巴多·法斯本德,“威斯特伐利亞和約(1648 年)的憲法和國際法史意義”,載於英戈·埃爾貝里希等(編)《和平與法》(理查德·博奧伯格出版社,1998 年)第 9、22 頁;安德烈亞斯·奧西安德,“主權、國際關係與威斯特伐利亞神話”(2001 年)第 55 卷《國際組織》第 251、260-262 頁。
  30. 巴多·法斯本德,“威斯特伐利亞和約(1648 年)”,載於魯迪格·沃爾夫魯姆(編)《馬克斯·普朗克公共國際法百科全書,第 X 卷》(牛津大學出版社牛津,2012 年)第 865-869 頁,第 868 段第 21 頁。
  31. 邁婭·帕爾,《管轄權累積:早期現代法律、帝國與資本的歷史》(劍橋大學出版社,2021 年)第 35 頁。
  32. 安德烈亞斯·奧西安德,“主權、國際關係與威斯特伐利亞神話”(2001 年)第 55 卷《國際組織》第 251、251 頁:“‘威斯特伐利亞’構成了當前變化應該被評價的預設模板。”
  33. Tamsin Philippa Paige,Petulant and Contrary: Approaches by the Permanent Five Members of the UN Security Council to the Concept of 'threat to the peace' under Article 39 of the UN Charter (Brill Nijhoff 2019)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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